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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7-09-15 5页 doc 27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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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科技优势,积极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科研对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学科建设快速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程度,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校级四个层次。 第...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建筑学院科研项目(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科技优势,积极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科研对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学科建设快速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程度,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校级四个层次。 第四条 各部委、省、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并直接下达给学校的科研项目列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由地方企事业单位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 第六条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育部、建设部等国务院其它部委、吉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研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七条  市级科研项目是指吉林省教育厅等其它省政府所属厅局、长春市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  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合同的技术审查、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预验收或预鉴定、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的履行、经费使用、项目结题与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或委托方的要求,向相关学院发布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或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由学院负责技术审查(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技术途径、研究进度、经费概算、人员组成等)后报科学研究处。由科学研究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论证报告由学院负责技术审查,经学院初审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合同经费三十万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还需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与国外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按要求编写有关申请材料,经学院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由科学研究处审查后上报。 第十八条  跨学院申请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申报,相关学院协助。 第十九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者支付。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由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并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由科学研究处予以立项,并根据科研项目编号,建立科研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虽已签订合同但没有到款的科研项目,不予以立项,不能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经科学研究处确认的自筹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立即设立项目负责人,并由其组成项目组,填写“在研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科学研究处、学院、项目组各一份),项目组成员均须本人签字同意。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处接到“在研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后,按照研制进度安排拨款,并下发“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院和科学研究处审批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负责人的设立和项目组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学校为完成某一科研项目,由学校认定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对项目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选用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心强,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精神,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技术上有专长,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经验,能处理所负责项目涉及的技术与管理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公关能力,能够根据研究计划合理使用技术力量,能够团结带领项目组成员一起完成科研任务。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学校在岗职工,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岁。 (五)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进度,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学研究处与学院商议后,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研究内容,自主遴选和确定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应做到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二)主持项目方案的论证,拟定项目研究的总体方案,确定技术途径、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与学术研讨。 (三)负责子项目或子系统间的技术协调,组织领导科技人员进行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四)负责项目原始技术资料积累、各种技术研究报告的撰写与归档。 (五)按照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核算。 (六)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接受项目组成员的监督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检查。 (七)负责研究项目的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并根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及贡献,确定研究成果的人员排名和奖金的分配方案。 (八)项目负责人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成果需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严格控制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将属于学校的技术成果以个人或校外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 第三十条  项目组成员的职责:项目组成员应自觉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和领导,对项目负责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自己的分工任务,并积极配合其他项目组成员一起完成科研任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不得随意变动。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调离学校或退休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重新认定项目负责人,并办理工作移交,否则不予办理人事手续。 (三)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每年只允许变更一次,并填写“在研科研项目成员变更审批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四)新立项目在立项当年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五)项目组成员变更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签约立项直到项目完成验收或鉴定的整个过程的科研管理工作,主要由学院负责实施。跨学院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相关学院配合实施。 第四十条  学院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年中检查和年终总结。学院要充分发挥和调动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该项目获得正常拨款与经费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并与学院进一步争取新上项目挂钩。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合同履行和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严格按照《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所有科研项目因完成合同内容而对外订立的委托加工、订购设备、采购材料的合同属原合同的关联合同,其签订视同于技术合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整理试验数据、图像资料等,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项目拖期一年以上,该项目不得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拖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四十六条  已经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需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终止,撤消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十八条  无故终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主观原因或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拖期或撤消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同时进行财务审计,并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研津贴等。 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五十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或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或验收。 第五十一条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或鉴定三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程序:由项目组提出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经学院审查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科学研究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组织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具体要求负责准备。 第五十四条  参加项目验收或鉴定的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五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的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以最后的项目组成员登记表为准。 第五十六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科学研究处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开题论证报告;任务书、协议书、技术合同;年度进展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论文、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验收材料、鉴定材料、奖励申报材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没有完成资料归档的,科学研究处不受理项目的成果登记或奖励申报。 第五十九条  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或鉴定后,项目组应向科学研究处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结题或验收证明,并由科学研究处归档。 第九章  科研项目文件的管理 第六十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承担所有科研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六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人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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