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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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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H股中国公司H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简介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颁布之 「证券上市规则」编制 香港易周律师行Charltons 香港夏悫道十号 中国上海延安东路二二二号 和记大厦十楼 外滩中心二十五楼 电话: (852) 2905 7888 电话: (86) 21 6335 1908 传真: (852) 2854 9596 传真: (86) 21 6335 1909 www.charltonslaw.com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目录 I. 导言 1. 概述 2. 上市的益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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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H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简介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颁布之 「证券上市规则」编制 香港易周律师行Charltons 香港夏悫道十号 中国上海延安东路二二二号 和记大厦十楼 外滩中心二十五楼 电话: (852) 2905 7888 电话: (86) 21 6335 1908 传真: (852) 2854 9596 传真: (86) 21 6335 1909 www.charltonslaw.com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目录 I. 导言 1. 概述 2. 上市的益处 3. 法律及监管架构 II. 主板上市资格 1. 主板上市主要条件 2. 对矿务公司的特别规定 3. 主板上市步骤 附录一 足4个结算交易日文件 附录二 第9.14条和第9.15条文件 附录三 上市流程图 CHARLTONS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I. 导言 1. 概述 H股是中国公司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一个流行术语。 自1993年第一批H股在交易所上市至2004年8月止,通过发行H股从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中国公司的总数已经达到了105家左右。所有这些公司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并且通过重组在国有资产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在交易所中被称为“,股国资公司”,该类公司与所谓的红筹股是不一样的,后者指的是设立于香港或境外法域设立的、公司主要资产及主要股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迄今为止,有大批的中国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 主板主要是适用于有盈利营运记录或根据特定财务规则能达到2004年3月推出的盈利要求(包括收入要求)的已成立的公司。主板的设立是为了使这些公司能够从市场募集更多资金从而获得更长远的发展机会。与适用于成长型公司并且没有盈利记录、收入要求及其他财务规则要求的创业板不同,主板考量的是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更好的保证。 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在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曼群岛和百慕大设立的公司可以在主板上市。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公司(中国发行人)在主板的上市。 2. 上市的益处 在交易所上市有很多理由,但具体到中国公司,下列原因是不能忽视的: , 获得国际资金的渠道,原因是香港没有外汇管制,是个地区乃至世界金融中心,并 且是许多世界最成功基金经理的基地; , 能推动活跃的后继资金募集的上市后交易。这一点归功于由于地理和文化相接近而 产生的积极关注和对中国市场更有深度的认知,分析家对中国更高的关注度以及独 立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存在; , 确保熟悉香港规定的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 , 通过参与位于亚太地区国际商业中心而提高公司形象及信誉; , 积极推动中国发行人的管理层正确认识并遵从关于透明度和保护少数股东的国际规 则。 3. 法律及监管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与香港不一样,不是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公司法,也同香港公司法不同。为解决这其中的差异,联交所和证监会与中国有关当局协商,结果,《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1994年8月4日颁布,《公司海外上市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于1994年8月27日颁布。 CHARLTONS 1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该《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适用于寻求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尤其是后者,将中国公司对股东的基本保护提高到与香港公司法相近的标准。《必备条款》包含了有关股东权益、董事诚信义务、公司监管事宜、财务公开、要求海外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单独投票及仲裁解决争端机制的规定。 中国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不仅要遵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也要遵守香港相关法律和不成文法,包括: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 , 《收购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 由于《上市规则》适用于香港和海外发行人,所以也适用于中国发行人。但是,鉴于存在两个独立市场(国内和国外),以及中国和香港法律体系上的差异,《主板上市规则》第19A章是特别为中国发行人设定了一些额外的要求、修正和例外。H股可以以港元以外的流通货币进行认购和交易。 CHARLTONS 2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II. 主板上市资格 《主板上市规则》第8章规定了在香港联交所初次上市的股票一定要满足的基本要求。第19A章包含了适用于中国成立的公司的额外要求、修正及例外。第18章规定了更多适用于矿务公司的修正。 1. 主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以下我们会总结主板上市的主要要求。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的酌情决定权,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此外,交易所保留其绝对的酌情决定权,在交易所认为中国发行人的证券的上市不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不同意该等证券上市(《上市规则》第19A.13(1)条)。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 (a) 设立 中国发行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第 19A.03(1)条) 。 (b) 适合上市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Rule 8.04)。例如,交易所竭力支持中国发行人的业务性质及其管理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完整并且中国发行人业务及其股票中应当包含足够的公众利益。如果中国发行人很倚重某一产品或客户,交易所可能会很关注。在此情况下,我们建议在申请程序的初期向上市委员会寻求指引。如果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从事与股东利益有竞争或者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在此等情况下,交易所很可能认为该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此外,如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该发行人或集团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该发行人或集团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 财务要求及管理层和所有权的连续性 在主板上市,中国发行人必须有足够的在同一管理层和所有权下的交易记录并且须符合一定的财务标准。这一规定能帮助投资者更好的评估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以及将来的营运能力。 CHARLTONS 3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主板上市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3种测试的一种: , 盈利测试; ,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 市值/收益测试。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和市值/收益测试是2004年3月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时规定的新财务测试以作为盈利测试以外的财务标准。 盈利测试 (《上市规则》第8.05(1)条) 在上市前3个会计年度里,集团必须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最近一年的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的盈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发行人(或其集团)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此外,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以及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上市规则》第 8.05(2)条)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适用的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上市申请人还应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测试 (《上市规则》第 8.05(3)条) 市值/收益测试适用的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并且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这一测试是为大规模、能产生巨大收益并能够证明他们吸引足够投资者注意的上市申请人设置的(该类申请人上市时应至少有1,000名股东)。 申请人还应具备: (i)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纪录; (ii)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iii)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CHARLTONS 4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如上市申请人能够向交易所证明该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上是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3年)及令人满意的,并且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上市申请人可以在发行人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适用市值/收益测试获得3个会计年度营业记录的豁免。(《上市规则》第 8.05A条). 收益计算 适用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和市值/收益测试时,只计算申请人主要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受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发生的收益或收入。 账面交易概不计算在内。 为期较短营业记录的要求/财务标准的变更 (《上市规则》第 8.05B条) 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规定8.05 所载的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i) 第18章适用的矿务公司; (ii) 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为兴建一项主要的基础设施而成立的公司。 “基建工程”指建立基本有形架构或基础设施的工程,使一个地区或国家可借 以付运经济发展所需的公需商品及服务。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道路、桥梁、隧 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港口及机场 的建设。《上市规则》第8.05B条 列出了作为基建工程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这些条件中包括了要求其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必须拥有所需具备的经验、专业知 识、营运记录以及财政实力,确保能够完成有关工程并使其投入运作。尤其 是,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的业务和行业内拥有足够(至少3年)及 令人满意的经验。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披露此等知识及经验的详情;或 (iii) 在以下的特殊情况:发行人或其集团具备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且发 行人令交易所确信,发行人的上市符合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而投资者具有 所需的资料就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及证券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在此等情况下,有 关发行人须尽早询问交易所,交易所会施以附加的条款。 (d) 会计师报告 中国发行人的上市文件中必须有按照《上市规则》第4章所要求的会计师报告。会计师报告应须由具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专业会计师 CHARLTONS 5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编制。该等专业会计师亦须独立于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有关公司,而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有关独立性的规定所要求的程度。 会计师报告必须涵盖上市前3个会计年度,而报告中的最新财务期间不能早于上市文件日期前6个月。在会计师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必须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分别经香港会计师公会和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批准的会计标准) (《上市规则》第 4.11条). 中国发行人的会计师报告还必须提供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单独的财务报告信息,且须包含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重大差别(如有)的声明。 (e) 公开市场 (《上市规则》第 8.08条) 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有一个公开市场,这一般指对于除H股外没有其他证券的发行人,其发行的总股本的25%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上市规则》第8.08(1)(a)条),亦即,由发行人的非“关联人士”或由关联人士资助购买证券的人士或惯常听取关联人士的指示的任何人士(《上市规则》第8.24条)持有。中国发行人的“关联人士”包括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亦即 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上市规则》第1.01条)。此外,申请人的证券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部分,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上市规则》第8.09(1)条)。 对于那些拥有超过一类证券(除H股外)的发行人,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在所有受监管市场包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然而,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则不得少于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5%,而其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上市规则》第8.08(1)(b)条)。 上市时市值的确定 根据2004年3月对《上市规则》的修改,上市时的预期市值是在该发行人所有已发行股本基础上计算的,不仅包括拟在交易所上市的种类,也包括发行人在上市时于其他监管市场非上市或已上市的其他种类的证券(《上市规则》第1.01条)。 上市申请人的非上市证券或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证券的市值,将以申请人正申请上市之证券的预计发行价作为计算基准(《上市规则》第8.09A条)。相应的,如果某一H股发行人持有A股上市,H股的预计发行价将以A股及任何其他非上市股份的发行价为基准以确定中国发行人上市时的市值。 交易所接受较低公众持有量之酌情决定权(《上市规则》第 8.08(1)(d)条) CHARLTONS 6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较低的公众持有股份比例(但不能低于15%): (i) 交易所确信该等证券的数量,以及其持有权的分布情况,仍能使有关市场在较 低比例下正常运作; (ii) 发行人须于其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 (iii) 发行人须于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连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及 (iv) 任何拟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市场同时推出的证券,一般须有充分数量(事前 须与交易所议定)在香港发售。 该公众持有量豁免仅适用于初次上市,而不适用于上市后满足市值100亿港元的要求。 其他公众持有量要求 此外,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际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上市规则》第8.08(3)条)。 2004年3月对《上市规则》的另一个新要求就是无论何时,发行人由公众人士持有的上市证券比例,均须维持在最低百分比(《上市规则》第13.32条)。发行人也须于其年报中声明其公众持股量是否足够(《上市规则》第13.35条)。 如公众持股量降至15%以下(或如发行人已获得《上市规则》第8.08(1)(d)条下的公众持股量豁免,则有关比例为10%),则交易所一般会要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如果公众人士持有的比例跌至低于最低限额,则交易所由全将该证券停牌,直至发行人已采取适当的步骤,以恢复须由公众人士持有的最低百分比为止。 尽管由公众人士持有的比例跌至低于最低限额,但如交易所确信,有关证券仍是一个公开市场,以及有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则交易所可不用将该证券停牌: (i) 有关比例达不到制定的水平,纯粹是由于某一人士增持或新收购有关的上市证 券所致,而该人士是(或由于该收购而成为)关联人士;该人士之所以是或成 为关联人士 ,只是由于他是发行人和/或任何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已。该主 要股东不得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亦必须独立于发行人、发行 CHARLTONS 7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人的董事及其他主要股东,也不得为发行人的董事。交易所期望这一条文只适 用于那些持有广泛投资项目(除有关的上市证券之外)的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 上市证券;或 (ii) 由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向交易所作出承诺,表示将于特定时期 (《上市规则》第13.32(4)条)内采取适当的步骤,以确保可恢复须由公众人 士持有的最低比例。 (f) 上市时股东最少人数 (《上市规则》第 8.08(2)条) 如属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则于上市时,有关证券须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所持有。数目须视乎发行的规模及性质而定,但股东人数须至少为300人。适用市值/收益测试的证券须要求上市时最少有1,000名股东。 (g) 市值 (《上市规则》第 8.09条) 中国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2亿港元。如果某一中国发行人是在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市值/收益测试下上市,该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须分别不得低于2亿港元和4亿港元。 如再次发行某类已上市的证券,则不受本条规则所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交易所确信拟上市的证券具有市场能力,则会接纳较低的预期最初市值。 如上所述,“市值”指的是上市申请人整体规模的市值,包括拟在交易所上市的H股和其他种类证券(如有),无论是否非上市证券或已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非上市证券或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证券的市值,将以申请人正申请上市之证券的预计发行价作为计算基准。 (h) 营运资金(《上市规则》第 8.21A条) 上市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关营运资金的声明。这是2004年3月对《上市规则》修改中增加的新要求。在作出这项声明时,申请人须确信其经过适当与审慎查询后,自身及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如有)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亦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业务全部或实质上属提供金融服务的申请人及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方面由另一监管机构所审慎监督的申请人不必遵守本条款。申请人的保荐人亦须向交易所确认: (i) 其已得到上市申请人书面确认,集团的营运资金足够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 CHARLTONS 8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计至少12个月)所需;及 (ii) 其信纳此项确认,是经过申请人适当与审慎查询后做出的;而提供融资的人士 或机构,亦已以书面说明确有提供该等融资。 (i) 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3所规定的必须体现在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是为了充分保护股东利益而设置的。对中国发行人的特别要求还包括: , 须载有条文反映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的不同性质以及其有关 持有人的不同权利(《上市规则》第19A.01(3)条); ,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收款代理人,负责收取发行人就其在交易所上市 的证券宣布的股息以及应付的其他款项,由他代该等证券持有人保管该等款 项,以待支付予该等持有人; (j) 利益冲突 按照《上市规则》第8.10条的规定,如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除在申请人业务占有权益外,也在另一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以致控股股东与申请人的全体股东在该业务利益上有所冲突,则交易所可视该申请人不适合上市。在这方面,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发行人,“控股股东”指在申请人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新申请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就本条规则而言,交易所一般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见《上市规则》第19A.04条之定义)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市规则》第19A.14条)。 此外,交易所可不时决定某些人士或实体应被视为中国发行人的关联人士(就第14A章的关联交易规定而言)。不过,交易所一般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见《上市规则》第19A.04条之定义)是中国发行人的关联人士。交易所可要求中国发行人书面陈述并解释发行人与各联系人或者其他人士或实体的法律、商业或其他关系,并须令交易所确信,就上述而言,该等人士或实体不应视为关联人士处理(《上市规则》第19A.19条)。 (k) 仲裁 CHARLTONS 9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基于发行人章程、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根据申请仲裁者的选择,仲裁可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l) 授权人士 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交易所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发行人须通知交易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其资料。 如果中国法律或市场惯例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中国公司适用的规则的有效性和精确性,交易所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实施额外要求或根据特别情况批准中国发行人的证券的上市。 (m) 股东名册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香港设置股东名册(《上市规则》第19A.13(3)(a)条)。任何对该名册的更正都应适用香港法律。 (n) 自由转让 拟上市证券必须能够自由转让。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中国发行人的章程性文件都不能对证券的转让设定限制,转让前也不需要任何批准或授权。为方便转让,该证券应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接受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存款、清算和交收。 (o) 保荐人 所有新申请人必须委任保荐人,该保荐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发行商、商人银行或交易所接纳的其他人士(《上市规则》第3.01条)。如交易所认为某可能担任保荐人的人士不能为申请人提供公正的意见,交易所将不会考虑接纳其作为保荐人。保荐人须同意遵守交易所发出的保荐人标准守则所载的指引(《上市规则》附录9)。 对中国发行人额外要求其在上市后至少一年(或交易所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准许的较短年期)续聘其保荐人。保荐人须向发行人提供有关持续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并与发行人委任的两名授权代表一起,担任发行人与交易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上市规则》第19A.05(1)条)。 CHARLTONS 10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中国发行人须确保,其保荐人可随时与其授权代表、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联系,并促进该等人士迅速向保荐人提供所需资料及援助,以便保荐人能履行其职责。. (p) 管理层在港 新申请人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必须有足够管理层人员在香港。这一般是指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上市规则》第8.12条)。该要求适用于中国发行人,除非交易所行使其酌情决定权而另行准许(《上市规则》第19A.15条)。在行使该酌情决定权时,交易所除考虑其他因素外,将会考虑新申请人对其维持与交易所的经常联系方面所作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续聘保荐人及保证其授权代表可被交易所联系。 (q) 授权代表 每名发行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作为发行人与交易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上市规则》第3.05条)。除非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有不同的安排,否则该两名授权代表必须由两名董事或由一名董事及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秘书担任。授权代表的职责包括: (i) 随时(尤指早上开市前)作为本交易所与上市发行人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并 以书面通知交易所与其本人联系的方法,包括住宅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及(如 有)图文传真号码; (ii) 确保若其本人不在香港时,有经委任并为交易所知悉的合适替代人负责与交易 所联络,并以书面通知交易所与该替代人联络的方法。 (r) 董事与监事 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律确定的标准(《上市规则》第3.08条)。中国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必须令交易所确信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中国发行人亦被要求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在香港。这一般是指该申请人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经常居于香港(《上市规则》第8.12条)。除交易所行使其酌情决定权而另行准许外,该要求适用于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第19A.15条)。新申请人如想申请豁免此要求,必须提交书面陈述予交易所。交易所会考虑申请人对其维持与交易所的经常联系方面所作的安排。 CHARLTONS 11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s) 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上市规则》第 3.10 3.13条)中规定了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条)。《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的方针。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向交易所呈交书面确认,确认上述各项有关其独立性的因素,以及确认其在递交所作声明及承诺的时候,并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他们必须每年提交年度确认以确认其独立性。 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令交易所确信其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足以令其有效履行该职务(《上市规则》第3.12条)。 中国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亦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足以胜任的才干和足够的商业或专业经验,可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获充分代表。此外,中国发行人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经常居住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9A.18(1)条)。 (t) 公司秘书 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秘书不一定要经常居住在香港,但必须能符合以下要求: (i) 该人士为香港公司秘书公会会员、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或 (ii) 该人士为一名交易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该等职 务的个别人士(《上市规则》第19A.16条)。 (u) 审核委员会 (《上市规则》 第3.21条) 每家主板发行人都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必须全部都是非执行董事且多数为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有3名成员,其中又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者亦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另一个新要求就是,如发行人未能设立审核委员会,或如任何时候上市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21条的任何其他有关审核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交易所,并于报章上刊登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及原因。 (v) 合资格会计师 (《上市规则》第 3.24条) CHARLTONS 12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上市公司应聘请一名全职合资格会计师。该人士应: (i) 属上市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好是执行董事);及 (ii) 具有香港会计师公会(或该会认可的类似会计师组织)。 该合资格会计师的责任包括监督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以及遵守《上市规则》有关财务汇报及其他涉及会计事宜的规定。 2( 对于矿务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章所指的矿务公司是指适用于业务(无论是直接或透过一间附属公司进行) 包括勘探或开采天然资源如金属矿、精矿、工业用矿物、矿物油、天然气或固体燃料等物质的发行人,以及从事开矿、提炼碳氢化合物、采石或类似业务的公司。 上市规则第十八章关于矿物公司的特别规定有: (a) 上市资格 (《上市规则》第 18.02条) 有关矿务公司,《上市规则》第18.02条 提出,对于目前仅从事勘探业务的 公司的上市申请一般将不予考虑,除非发行人满足下列各项: (i) 证明在一个发行人拥有勘探及开采权的明确地区内,蕴藏着可供经济地开 采的丰富天然资源,该资源须由专家的意见证实; (ii) 估计发行人达到生产阶段所需的资本;及 (iii) 估计发行人达到赚取收益阶段所需的时间及营运资金。 (b) 对于公司财务及管理层方面的要求 如果交易所确信发行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开矿及/或勘探业务方面拥有至少3 年足够的及令人满意的经验,纵使依据《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矿务公司只有 一个较短期的营业记录和/或在公司盈利或其他财务上有不符合《上市规则》 第8.05条所规定的标准之处,交易所亦有可能接受。发行人的上市文件必须 披露此等经验的详情。 (《上市规则》第18.03条) CHARLTONS 13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c) 技术顾问 (《上市规则》 第18.04条) 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包括或将包括勘探天然资源的发行人,必须向在发行人从事 或建议从事勘探业务方面具有适当经验的独立人士寻求技术意见。 一份由技 术顾问就基于并包括《上市规则》第18.09(6)条所特别的要求而做出的对于矿 藏量的估计及作出估计所依据的证据的报告必须包含于上市申请书中。 (d) 证据的基准 (《上市规则》第 18.05条) 在上市文件或通函中就天然资源的存在所作的说明,须由专业顾问以其专业知 识加以证实,并需有详细的钻探结果、分析或其他证据加以支持。 (e) 从事新业务的上市发行人 (《上市规则》第 18.07条) 如上市发行人拟勘探天然资源,以扩大或改变其现有业务,需提交股东一份通 函: (i) 如有关建议涉及被《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界定为重大收购事项、主要交 易或须予披露的交易;或 (ii) 如有关建议涉及一项交易,而该项交易可被合理地认为会导致发行人的10% 或10%以上的综合总资产调拨至天然资源的勘探业务上,或由该勘探业务拨 归发行人的营业利润或收益,占载于发行人当时最新刊发的经审计(综合) 帐目内的综合税前营业利润或综合收益10%或10%以上。任何该等交易须待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示同意后方可实行。 (f) 新申请人及从事新业务的上市发行人的财务上的要求 (《上市规则》第 18.09(8)条) 除须由发行人发出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外,发行人还需要(就其他事 项)刊载下列各项资料: (i) 发行人于上市文件或通函刊发后至少两年内对资金需求所作的估计; (ii) 如发行人于本声明所包含的期间已有收入或预期将有收入,则须提供上市 文件或通函刊发后至少两年内的预估现金流动的详情;及 CHARLTONS 14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iii) 所需其他资金的估计,使发行人能以商业运作形式开采其经证实的矿藏及 展开采收工程,以及就完成此等工程所需的时间的估计。 3( 主板上市步骤 (a) 概述 一般来说,从发行人决定申请上市到发行人正式启动上市程序中间要有一段时间。并且有关发行人及其业务的包装在这个初步阶段已经很重要,以便吸引合适的保荐人参与上市。在这期间发行人会和不同的保荐人协商,为最后选择一家合适的保荐人作基础。 在这个阶段律师与审计师也会参与中国发行人上市计划,并开始执行复审程序。复审程序包括评估中国发行人的业务及财务结构,优势及弱点,资源(包括人力,技能、资本储备),及其所针对的市场。这时也要协商发行人的未来目标及计划,及发行人计划如何运用募集资金。 在这个阶段要选定发行人的上市方式。两种最常见的H-股上市方式是: , 认购发行 – 发行人向公众以认购方式发行其股票,需要招股书,并且需要发行 人股票百分之百被承销。 , 配售 – 发行人或中介人将发行人的股票认购给、或直接卖给发行人所选择、 或 经发行人同意的法人。若公众对发行人的股票很有可能有相当大的需求量,交易 所将不会允许发行人以此种方式上市。需要招股书。 (b) 主要步骤 若发行人经过初步复审认为适合上市 – 符合有关财务标准并且没有重大的会计问题,接下来的上市步骤如下: , 以签署委任书形式正式委任一家保荐人。保荐人负责递交正式上市申请书及所 有附属文件。因此,一旦决定上市,发行人应当尽早委任一家保荐人。发行人 也应在此时正式委任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在咨询参与发行人上市计划各方意见 后,须起草一份初步上市时间表; , 集团重组; CHARLTONS 15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 准备招股书,一般需要参加发行人上市计划各方开几次会议。招股书须含有关 的中国法规摘要。摘要格式须呈交交易所批准; , 递交A1表格(排期申请表格),含交易所认可的初步上市时间表,及以下文 件: , 6份较完备的上市文件(招股书)初搞或草稿,并在页边上加上记号,以 表明符合的有关规则; , 组成获将组成发行人集团的各公司在过往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中至 少首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亏益帐及资产负债表各2份; , 有关上市后的任何关联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包括该等交易的有关详 情,以及申请赦免遵守有关披露规定的要求;以及 , 初步上市费用。 以上文件须在上市委员会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前呈交。上市 委员会负责正式审批上市申请。此时上市文件初稿应该比较完善,而不是只像 一个初步草稿。否则交易所将不会开始复审任何文件,而因而造成不必要的延 误以及因延误而造成的费用。为了加快上市申请审批,交易所非常注重申请人 在写上市文件时要在页边上加上记号以表明所符合的有关《上市规则》。任何 之后上市日程表上的变动须经上市委员会同意; , 准备其它交易所要求呈交的附属文件。中国发行人呈交的文件一定要符合有关 中国法规规定的标准及《上市规则》和香港法规; ,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2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组成或将组成发行人集团的各公司,在其营业记录中所示会计年度或会 计期间尚余期间的账目较完备草稿2份; , 如上市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2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账 目调整表的初稿; , 3份中国发行人公司章程初稿; CHARLTONS 16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 如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已在一个或将在一个以上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则保 荐人且须向交易所提交4份书面意见副本,意见说明保荐人是否认为中 国发行人的董事确实明瞭H-股与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差异 和相似之处,以及该等股份持有人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及 达致该意见的基础。同时,保荐人须向交易所解释中国发行人的董事建 议如何协调和及时履行交易所和其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义务; , 中国发行人与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草拟定的每份合约副本4 份,每份必须载有要求的承诺及仲裁条款; , 中国发行人与其保荐人草拟订立的合约副本4份。 同上市文件一样,发行人公司章程必须在页边处加上记号表明符合的《上市规 则》条款。同以前所写,发行人的会计报表必须按照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来准 备。 , 评估中国发行人的财产,工厂、及设备; , 准备关于中国发行人资产归属权的报告; , 与香港证券结算公司协商关于中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通过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交 易及结算; , 验证上市文件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 准备及协商承销协议、及承销商之间的协议; ,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15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须提交经每名董事及拟担任董事者签妥的有关其他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 诺书,其格式如附录五H表格所示; , 须提交经每名监事及拟担任监事者签妥的有关其他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 诺书,其格式如附录五I表格所示; , 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则需提交与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 录的初稿2份;而备忘录须包括有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 算办法。 CHARLTONS 17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公司条例》所规定的须随附每份上市文件的附件,其中包括所有重大 ; , 正式通告的初稿2份; ,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证券的申请表格的初稿或定稿印本5份; , 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6份; , 拟刊发的确实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初稿或定印稿2份;及 , 发行人的香港法律顾问草拟的法律意见书副本4份,意见书须引述并随 附具有资格的中国律师就上述问题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 召开总结董事会向董事会呈示,及需董事会正式通过上市文件、上市申请、承 销申请、以及所有附属安排。发行人若要采纳新的公司章程,则需召开股东大 会; , 向交易所提交C1表格、及“足4个营业日”之文件。现在需要所有向交易所 呈交的文件均属最终版; , C1表格,或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必须由保荐人及经发行人认可的高级职员签 署。除了其他文件(请参考附录一),须向交易所呈交已经验证的总结董事会 会议纪录; , 向证券分析员、证券商、及基金管理人展示; , 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 , 签署会议,在此时签署一些文件。 , 向交易所招股书审检小组呈交正式申请,颁发交易所核准证书,以及在香港公 司注册处登记; ,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的实际可行的日 期,必须尽快将《上市规则》第9.14、第9.15条款要求的文件提交交易所 (请参考附录二); CHARLTONS 18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 公布、发行招股书和申请表格。在报纸上公布正式通告将发行通知未来投资 者; , 由应收银行主要负责办理公众证券申请,保荐人和发行人给与协助。 , 公告申请结果 – 若证券被超额认购,则由发行人与保荐人来制定超额分配标 准; , 下列文件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实际可行的日期尽 快送交交易所: , 一份所有在香港流通的报章上刊登上市文件及/或正式通告的有关篇幅副 本; , 一份所有在香港流通的报章上刊登该等发售结果的公告的有关篇幅副 本,连同在由每名申请获接纳认识的姓名、地址及获取政权数目的名 单; , 如属配售,有牵头经纪商,任何分销商,即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分别签署 的配售函件按附录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销售声明》; , 按附录五E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保荐人正式签署的声明; , 按附录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正式 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市年费。 , 股票开始正式在交易所交易。正式交易第一天在交易所会有一个上市仪式,参 与上市计划的各方均会出席此上市仪式,并观看新上市中国公司股票的第一批 交易; , 注册成为海外公司。根据以前所写,《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须在香港设立股 东注册处。《公司规则》第341条款给与“商业地点”的定义包括“股票转让 或股票注册办事处”。因此,若中国发行人在香港设立股票注册处,则发行人 便会被认定在香港成立了商业地点,并须按照《公司规则》第333条款在设立 商业地点后的一个月之内在香港公司注册局注册。 (c) 上市时间 CHARLTONS 19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在决定中国公司上市时间时,需要考虑不同的因素。除了交易所有关上市时间技术上的一些规定,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发行人预定上市时间时的市场环境。并且,投资者希望可以看到发行人在可预见到的未来有成长的空间,以及发行人在过去有稳定和持续性的成长。 (d) 语言 所有中国发行人向交易所呈交的非英文文件,包括账目,须有经验证的英文翻译。若在香港交给公众审查的文件不是英文,则此文件经验证的英文翻译也必须交给公众审查。另外,中国发行人必须呈交有关的中国法律及法规的附件,以供审查。在有些情况下,交易所可能要求发行人呈交其他有关文件。 (e) 标价 股票价格由发行人、其主要股东、保荐人、及承销商通过协议方式决定。上市的目的是为发行人募集一大笔资本。因此,中国发行人将希望通过上市募集到的现金越多越好。另一方面,虽然承销商也想为中国发行人取得最大的效益,但承销商最后要承担因发行价格过高风险 – 发行的股票认购量不足,因而导致承销商需要按其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合同购买未被认购的股票。因此,在商议价格时,上市计划参与各方需要找到价格上的最佳的平衡点。在定价格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中国发行人以往的收益纪录及其未来利润预报; , 中国发行人管理层的实力及资深程度; , 市场可能对中国发行人未来前景的看法,包括考虑到发行人的未来利润预报; , 其他同一行业公司的在市场上的普遍市盈率、及市场对同一行业公司是否有兴 趣; , 发行人上市时市场的实力;及 , 其它最近发行的状况及成功率。 (f) 上市费用 上市程序是相当花费时间并且需要较多方介入,也因此是一个较昂贵的程序。一个融资量大约在港币2.5亿左右的中小型的发行所需的费用一般是融资量的6-13%。主要费用包括: , 承销商的佣金(募集资金的2.5%); , 保荐人的顾问及文件费用; , 法律顾问专业费用及开销; CHARLTONS 20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 申报会计师专业费用及开销; , 财产评估商的专业费用及开销; , 翻译及打印费用; , 公关及其相关费用; , 接受银行费用; , 股票注册费用;及 , 交易所首次上市费用及交易税。 CHARLTONS 21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附录一 足4个营业日之文件 CHARLTONS 22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足4个营业日之文件 下列文件必须提交交易所。如属新申请人,须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上市申请至少足4个营业日前提交有关文件;如属上市发行人,则须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日期至少足2个营业日前提交有关文件。以下是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 C1表格(正式上市申请表格)经保荐人及发行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 , 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6份; , 正式通告的最后定稿2份; ,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证券的申请表格的最后定稿5份; , 以书面向交易所提交有关上市的资料; , 发行人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发行人开业证明文件(如有)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发行人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于刊登上市文件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的年度报告及帐目; , 发行人在股东大会上授权发行所有寻求上市的证券的决议(如有)经签署核证 副本; , 董事会获授权发行及配发该等证券、提出的正式上市申请(C1表格),作出使 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及签署《上市协议》以及批 准及授权刊发上市文件的决议经签署核证副本; , 上市文件提及的会议通知(如有)3份; , 确实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样本2份; , 如发起人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各方为有限公司或商号,有关控制该公司或商号 的人士或与其盈利或资产有利益关系的人士的身份的法定声明; CHARLTONS 23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 如上市文件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 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以确认他们对上市文件内下列两方面表示满意:一是上 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 的;另一是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以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 如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中国政府机关,并除在发行人业务占有权益外,也 在另一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的业务有可能构成竞 争,发行人则必须向交易所证明其上市计划不算不符合《上市规则》里的定义 与其精神; , 发行人香港法律顾问所出具的信,证明根据具有资格的中国律师提供的法律意 见,上市文件已指出香港法律与中国法律在有关方面上的不同之处,以及公司 构成文件条款均符合《上市规则》。 CHARLTONS 24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附录二 《上市规则》第9.14条及第9.15条款 CHARLTONS 25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上市规则》第9.14及第9.15条款 《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的实际可行的日期,必须尽快将下列文件提交本交易所: 9.14条款 , 上市文件4份,其中一份必须注明日期,并由在上市文件内名列为发行人董事 或拟担任董事的每一个人签署,以及由公司秘书签署; , 正式通告4份(如属适用); ,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证券的申请表格4份; , 每一函件、报告、财务报表、帐目调整表、估值书、合约、决议或上市文件内 摘录或提及任何部分的其他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任何专家就同意发出载有在形式和文意上一如所载的下列资料,作出的书面同 意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a) 一项看来是由该名专家作出的报告或估值书或其他陈述的副本或摘录或 概要或引述的陈述;及 (b) 该名专家就接纳或反对一项要约或建议而作出的推荐意见; , 如属发售证券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上市文件及有关申请表格中、英文版 各25份; , 由结算公司发出的一份书面通知书副本,说明有关证券是“合资格证券”; , 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 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 , 中国发行人与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草拟定的每份合约签订本的副 本,每份必须载有要求的承诺及仲裁条款; , 发行人的香港法律顾问草拟的法律意见书经签署核正副本,意见书须引述并随 附具有资格的中国律师就上述问题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CHARLTONS 26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 就中国发行人在交易所上市及中国发行人申请股本证券上市时拟定的证券发行 方式,由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其他中国主管机构发出的批准文件的经签署 核证副本。 9.15条款 倘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招股章程,必须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下列文件送达交易所: , 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并须根据《公司条例》第342C(3)条规定妥为签署; ,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而言,有关翻译员须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 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保荐人亦须由具资格的人员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证 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发出有关证明; , 有关人士据以签署招股章程的授权书或其他权限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权限 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CHARLTONS 27 香港易周律师行敬上 附录三 主板上市的流程图 CHARLTONS 28 主板上市的流程图 营业日 主板上市规定 , 提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 五A1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 ,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3)条, 向交易所 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H - 25 申请排期 o 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第三个财政 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 o 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 o 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 的书面陈述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4)至(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 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 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 H - 20 提交文件 , 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 , 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 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 合约 提交文件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7)至(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 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 H - 15 , 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 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 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9)至(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 《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 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 H - 10 提交文件 , 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 , 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 , 关于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适当地注册成立及 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初稿副本(只限于H CHARLTONS 29 383650402.doc 股)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2条(及如属适 正式 H - 4 用,《主板上市规则》第9.13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上市 文件 拒绝申 上市单位推荐,拒绝请 可向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市申请 推荐上市 拒绝申 请 H 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有权提交上市(复核)委员会复核 批准上市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但 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尽快根据《主板上 市规则》第9.14条提交有关文件 刊发 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 ,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5条,不迟于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 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5及9.16条, 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 前,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证券 开始买卖 CHARLTONS 30 3836504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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