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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2017-11-15 50页 doc 268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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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1-3-2 二、释义................................................................. 1-3-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基金发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1-3-2 二、释义................................................................. 1-3-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1-3-5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6 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7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9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1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1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1-3-18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20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 1-3-20 十二、基金的成立 ........................................................ 1-3-21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1-3-22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1-3-28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 1-3-29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 1-3-29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 1-3-29 十八、基金的投资 ........................................................ 1-3-30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 1-3-36 二十、基金的融资 ........................................................ 1-3-37 二十一、基金资产 ........................................................ 1-3-37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1-3-37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1-3-39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1-3-42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3-43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44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3-46 二十八、业务规则 ........................................................ 1-3-47 二十九、违约责任 ........................................................ 1-3-47 三十、争议处理 .......................................................... 1-3-48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1-3-48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1-3-48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1-3-49 1 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运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旗下设普天债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普天债券基金”)和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天收益基金”)两 只基金,该两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两只基金之间转换。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两只基金。但是,本基金合同 中针对其中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 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 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本系列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2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旗下设相互独立的两只基金, 分别为:普天债券基金和普天收益基金; 基金合同: 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 月;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金旗下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 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份额分类: 普天债券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普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在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普天 债券基金基金份额; 4 基金合同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包括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和基金营销费用等)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 绩、重要变更事项和按照法律规定其他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 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 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暂停或停 止交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正蓉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 基金合同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正蓉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390.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 6 基金合同 1、申请设立基金;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设其他基金;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资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基金间转换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 基金合同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8 基金合同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 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据本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 基金合同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各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各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各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 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 基金合同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 款项或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求赔偿; 9、监督基金经营情况;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 基金合同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2 基金合同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13 基金合同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 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14 基金合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 15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 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6 基金合同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17 基金合同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本系列基金旗下两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要求基 18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要求基 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鹏华”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 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19 基金合同 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联合公告。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 本基金为系列基金,目前由两只相互独立的基金共同组成,分别为:普天债券投资基金 和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在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不定期。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方式将在本系列 基金招募说书和发行公告中说明。 20 基金合同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消;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帐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必须不少于 100元且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 本系列基金认购费用可在投资人认购本系列基金份额或在投资人赎回本系列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基金实行产品分类收费,其中: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0.8%;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 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系列基金的认购可得份数由认购份数加上认购资金存款利息折算所得基金份额确定。 其中,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扣除前端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 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存款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 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具体的认购份数计算方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的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该基金满足成立条件。 若本系列基金中所有基金满足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若本系列基金成 立,则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21 基金合同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该基 金成立失败。 若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只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 本系列基金成立失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成立失败。 1、若本系列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系列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 集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任一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内,若任一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该基金,或提议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将该基金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均已宣布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 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或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 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本系列基金结构下发行新的基金,以丰富本系列 下的基金品种。新基金的发行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2 基金合同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及发行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旗下各基金之间的转换。 在确定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转换、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转换费以 单笔转换申请中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乘以相应转换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5、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3 基金合同 1、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关于转换的其他约定 (1)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后,按转入的基金标准计收管理费、托管费。 (2)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 (3)基金转换的具体业务步骤和转换完成时间等应在招募说明书、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中或其他文件中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每个基 金交易帐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中说明。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普天债券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指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24 基金合同 1、本系列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按四舍五入法舍去。 2、本系列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 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按四舍五入法舍去。 3、本系列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在扣除相应的转 换费用后,除以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后确定。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转换费率 申购费补差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转换费用-申购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基金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按四舍五入法舍去。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普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普天债券基金A、B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B类基金份额的总数。” 1、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用可在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份额和/或赎回本系列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任何一笔申购,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4%。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机构所有。 2、本系列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系列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 逐年递减,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 25 基金合同 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其中60%作为注册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40%归基金 资产。 3、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用在投资人转换基金份额时收取,由普天债券投资基金转入普 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收取转换金额的0.6%以补偿申购费差额,每个自然年度内转换次数超 过2次,每次收取0.5%的转换费;由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入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每个自 然年度内2次以内不收取转换费用,超过2次,每次收取0.5%的转换费。 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60%作为注册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40%归基金 资产。 4、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具体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2、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 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转出或部分延期赎回、转出。 (1)接受全额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 出申请时,按正常赎回、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26 基金合同 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对某只基金的赎回、转换申 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 27 基金合同 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基金间转换申请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转换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但是,上述情形若导致无法进行赎回、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暂停基金的赎回、转换,并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转换公告。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某只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帐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帐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28 基金合同 织。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程序按 照《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资产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持有并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是指接受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办理的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二)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 代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代理人办理本系列基金认购、申购、转换和赎回等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转换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注册登记独立、分别进行。各基金独立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29 基金合同 册。 (一)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保管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基金均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个 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30 基金合同 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和资本长期稳健增值为宗旨,主要投资于债券及 新股配售和增发,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和资本长期稳健增值为宗旨,主要投资于连 续现金分红股票及债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 债券管理的超额收益来源于对风险因素的有效管理。而债券管理的风险因素依其对超额 收益的贡献大小分析依次为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我们针对每一类别的风 险因素设计相应的管理方法即形成投资策略,并将投资策略的实施固化到投资流程的相应步 骤,为投资策略的贯彻执行提供制度保证。 2、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 谋求安全利润是投资长期增值之道,优先投资于连续分红的优质企业,力争在熊市中规 避风险,在牛市中分享股市上涨,在振荡市中则获取稳定的红利和新股配售收益。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 于债券和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连续的分红企业和债券,对 连续分红企业的投资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 债券投资:本系列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持续期限制的国债、金融债以及高等级的优质企 业债和可转债,在获取稳定利息收益的同时仍能达到不承受过大利率变动风险影响的目的。 股票投资:参与新股配售与增发。 2、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投资:本系列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以及企业债、可转债,在获取较高的利 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股票投资:三年内有两年分红记录的公司,优先投资于连续两年分红的公司。 31 基金合同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投资方法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为保证明确的投资风格,普天债券投资基金设定了稳定的仓位比例。在正常市场状况下, 债券投资比例为80%~95%,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20%。 (2)债券投资方法: 鉴于久期风险为债券投资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将投资组合久期严格限 定于不超过投资基准久期的140%。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利率水平的变化对债券投资的回报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我们认为没有人能够对其趋势 做出持续和精确的预测。鉴于利率预测错误可能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导致业绩表现恶 化,我们不对其作赌注式的投资。为控制风险,我们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 方式。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以收益率与安全性为导向进行配置。 ?确定期限结构配置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我们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 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根据我们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下述 的三种基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a.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集中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 b.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c.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确定类属配置 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配置是收益率利差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系根据国 债、金融债、政府保证公司债券、其它高质量的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决 定。我们考察它们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为基础,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 ?个券选择 由基金小组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模型”拟合出市场即期利率曲线和市场预期的远期利率 曲线,再根据对宏观经济、替代市场、利差因素以及技术因素等方面的分析预测不同情景下 的远期利率曲线,然后对债券进行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分析并归类,最后得出普天债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 32 基金合同 ?可转债投资方法 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可转债投资方法如下: a. 如股票收益低于预期,则持有可转债到期; b. 如到期前,可转债价格提供高于预期之收益水平,则卖出该券种; c. 如到期前,可转债和股票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利差,则将可转债转为股票,并在短期 内及时变现。 (3)股票投资方法: 参与新股配售与增发。 2、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方法 (1)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为收益型基金。 为保持明确的投资风格,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设定了稳定的仓位比例。在正常市场状 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70%,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20%。 (2)债券投资方法: 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 但在债券的投资上,则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不对持续期作限制。持续期、期限结构、 类属配置以及个券选择的动态调整都将是我们获得超额收益的重要来源。 (3)股票投资方法: 具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司是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上市公司注重分红,三年内已有两年分红记录,其中重点选择连续两年分红的公司;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业绩真实并且具有持续增长 潜力;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市场拓展能力。 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建立了一套收益型公司选择体系,将股票选择分为四个步骤: ?收益型上市公司初选。重点选择在近三年内有两年分红记录的上市公司,总数约为 700家。 ?财务评级。对第一步选出的收益型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评级,选出资产质量和赢利能 力较好的上市公司进入下一步骤评级。 ?综合评判。在此阶段侧重于基本面的考察,由于财务评级更多的是代表公司过去的经 33 基金合同 营状况,因此通过财务评级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还要进行基本面的考察。 ?投资组合构建: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评级和基本面考察之后就基本选出了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总数约为350家左右。基金经理小组再进一步分析其二级市场情况,主要考察P/E/G、 市值、价格等因素,最后得出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总数约为100—200家。 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方式。以鹏华股票池中连续两年分红股 票以及三年内有两年分红记录的公司作为投资对象,适当集中投资。所有重点投资股票必须 经过基金经理/研究员的调研,就企业经营、融资计划、分红能力、绝对价值、相对价值给 出全面评估报告。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系列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及时做出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 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研究部:研究部对于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投资策略、金融工程、可投资股 票备选库的建立与完善、投资风险控制与基金绩效评估等与投资决策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深 入的研究,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3、基金管理小组:构造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 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向交易员分配 交易指令,交易员执行投资指令。 5、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管理小组提出调整 建议。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监察稽核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1、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4 基金合同 5、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建仓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个月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本系列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9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10%”。 2、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指数涨跌幅×70%+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2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35 基金合同 (一)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独立进行。 (二)各基金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各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 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系列基金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系列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系列基金提供高 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 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进行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 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各基金在各 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各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36 基金合同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资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帐户,单独进行核算。 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资 产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系列基金以“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基金专 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 产账户独立,各基金帐户也相互独立。 本系列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日分别对每一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7 基金合同 各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分别独立进行估值。 2、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赠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 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5、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 净价估值。 7、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 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未上市交易债券的估值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 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加盖业务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8 基金合同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基金按本条(四)款第6、7、8、9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9 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适用于普天债券基金);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40 基金合同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系列基金中的普天债券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提取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包括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和基金营销费用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 用于约定的用途。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将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鹏华普天债券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划付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二)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各基金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管理、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上述 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41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6、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收益分配各自独立进 行;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转为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8、普天债券基金的A、B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基金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普天债券基金的A、B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针对 42 基金合同 该两类基金份额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分别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 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各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7、本系列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系列 基金的审计业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 行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43 基金合同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 说明书》。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鹏华普天债券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 44 基金合同 核,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 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转换; 12、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3、开始或者重新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4、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暂停、终止;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本系列基金所投资上市公司出现对本系列基金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18、其他重大事项。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 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5 基金合同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的管理人,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的托管人,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均已宣布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 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设一只或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 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6 基金合同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 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该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 解释与修改。但若业务规则的修改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形成修改基金合同的决议后,方可修改业务规则。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47 基金合同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 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系列 基金旗下最后终止的基金清算结束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48 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对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2006年5月,本系列基金下的普天债券基金在原申购赎回费收费方式基础上新增销售服务费收费方式,并据此对该基金的基金份额进行分 类,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管理人还下调了普天债券的基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其他内容的效 力不受影响。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本系列基金或其旗下之基金终止的情形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终止本系列基金或其旗下相应之基金。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终止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 批准本系列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49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6年 月 日 50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6年 月 日 51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6年 月 日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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