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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017-10-21 6页 doc 20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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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LegalSystemAndSociety {I}IJ占缸会PO1口年9月(上) 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朱本霞 摘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在英美法系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并逐渐为大陆法系 国家所采用.本文对英美法系惩罚 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发展历程和考量因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 《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制度 的运行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判例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
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 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LegalSystemAndSociety {I}IJ占缸会PO1口年9月(上) 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朱本霞 摘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在英美法系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并逐渐为大陆法系 国家所采用.本文对英美法系惩罚 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发展历程和考量因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 《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制度 的运行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判例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5.02 一 ,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历史产物,判例法为其产 生和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 或报复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 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与他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 而给予的赔偿"?.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当被告以 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 告可以获得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外的损害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加害人处以惩罚性的赔 偿金,以威慑加害人和他人不再重复实施此类恶意侵权行为,惩 罚其已经实施的侵权行为,并对该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一定的补 偿.惩罚性损害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其 他民事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比,其功能具有多样性惩罚性损害 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补偿,旨在补偿各种不能依补偿性赔偿制度 正常补偿的损害与费用".,具有威慑,惩罚和补偿等多重功能,并 以威慑和惩罚为其主要的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 惩罚主观恶性大的加害人,对其课以高额惩罚金,使侵害人承受 痛苦,也有助于恢复受害人的感情.其威慑功能分为一股威慑和 特殊威慑,"一般威慑指关于不得不支付损害赔偿的预期对于处 于相似境遇的当事人的将来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特殊威慑就是指 对某一当事人强制进行制裁对于该当事人将来行为所产生的影 响."0 2.与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其以加害人的主观方面为考量指 标.精神损害赔偿对加害人的主观恶性没有要求,其重在考量受 害人遭受的客观的精神上的伤害,并根据受害方精神损害程度来 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则重视JJu害人的主观恶 性,并针对JJu害人主观恶性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以达到 威慑和惩罚等功能. 作者简介:朱本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 二,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在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 在Hucklev.Money案中提出.l7至l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 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 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0随 后,惩罚性损害赔偿理论传入美国,美国在1784年的GenayV. 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N度.19世纪中叶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度在美国得到普遍接受,成为责任形式重要组成部分.此时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在对原告补偿的同时惩罚被 告. 2O世纪以来,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损害的案件 日益增多.尽管法院的判决可以使得消费者的一般损害得到补 救,但补偿性的赔偿对财大气粗的大公司企业来说,难以遏制其 制造和销售不合格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就被更为广泛地运用在 产品责任案件中,同时赔偿数额也在不断提高.除了产品责任案 件,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案件中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三,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在英美法系中,是否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由陪审团决定 的.一开始,陪审团在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时,往往没有被告知 要考虑哪些因素.近些年来,一些法院在判决惩罚性损害赔偿时 开始确定陪审团要考虑哪些因素. 在1980年Gryc诉Dayton-HudsonCorp.一案中,一个小女孩 因睡衣着火后受到严重烧伤,法院认为在裁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时 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是否对公众存在着危险以及危险的 程度:(2)将产品的危险性减少到可接受的程度的可行性或将危 险性减少到可接受的程度的费用;(3)制造商对危险存在,危险的 严重程度,补救的可能性等是否知道:(4)制造商未能采取适当措 施发现或减少危险的原因,持续的时间和不作为的性质;(5)制造 商在多大程度上有意制造了危险:(6)被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联 邦安全规章的管理;(7)在其他案件中裁定被告承担补偿性损害 赔偿的可能性:(8)被告拖延诉讼的时间长短.0美国侵权法规定, 35 LegalSystemAndSociety 2olo~-9月(上){};J占缸金 陪审团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他莽撞地无视他人的权利 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裁决."在评估惩 罚性损害赔偿数额时,事实裁定人可以适当考虑被告行为的性 质,被告所造成或意欲造成的原告所受损害的性质与范围,以及 被告的财产数额."0可以说惩罚性损害赔偿考虑的因素和适用的 也是在不断完善之中的. 四,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立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责任案件,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缺陷产品 的生产者,还包括销售者.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对象包括销 售者,一些学者认为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这一规 定对恶意销售者有威慑作用,可以起到遏制部分缺陷产品侵权行 为发生的作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责任案件. 在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中,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生产者和恶意销售者的侵权责任有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对缺陷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并没有引起 学者们的太大争议.但是,对于其他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否应 该适用惩罚性规定,有学者在人身损害,产品责任,医疗纠纷,侵 犯知识产权,环境侵权等方面提议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笔者认 为英美法系个别扩大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判例和 陪审团制约,并且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重要的是体现其威慑 功能,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不能盲目的扩大适用范围,我 国可以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后,随着今后 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成熟,逐步扩大惩罚性损害赔偿的 适用范围.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根 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为"明 知",即故意:客观要件为"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即有客观存 在的损害. 主观要件方面,美国法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股适用于故意或主 观过错严重的被告,各州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要求也不 尽相同,佛罗里达I,I'1要求被告的主观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l4 个州明确规定被告人主观必须是恶意的,虽然对于恶意的解释各 州也不相同,但单纯的过失,是不得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0笔 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主观要件限定在故意是有其现实意义 的,一方面即使在美国,也只有极少的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者需 要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另一方面若规定重大过失为适用惩罚性 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则会大大地扩展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 36 裁量权,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循序渐进的发展也是极 为不利的. 在客观要件方面,美国侵权法规定,受害人必须首先证明自 己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是被告行为造成的.通 俗地来说,补偿性损害的存在是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前提,笔 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以生命,健康的损害存在为请求惩罚 性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合适的.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第47条只规定了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具体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则没有规定,这在立法中给了法官非常大 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的多少正是该制度 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方面,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被最为广泛运用 的美国,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各州判例也极不相同.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一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而《食品安 全法》规定了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可见我国立法习惯 中,一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学者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认为被告间或有责时,最优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为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的三倍.也有国内 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是不法行为人实施不法行 为的获利额除以不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几率后减去受害人实际 损害的数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数 额是否过大的三项标准:(1)被告所实施行为的应受责难程度;(2) 惩罚性损害赔偿额与原告遭受的损害或潜在损害之间的比率; ?'? (3)对比惩罚性损害赔偿额与类似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民事或刑 事处分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规 定一个相对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才是可取的,考虑到惩罚 性损害赔偿的威慑和惩罚功能以及一些其他的社会经济效益因 素,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为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的三到五 倍是合适的.这样一方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对侵权人 起到威慑和惩罚的动能,另一方面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各地 经济的发展水平,在此幅度内自由裁量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 以实现个案公平. 注释: ??肯尼斯?s?亚fi拉罕,阿尔们特?C?察特选编.许传玺,石宏等译.侵权法重 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 ?张新i!,夸倩.惩罚性赔偿的法选择.消华浪学.2009(4). ?,志蛆.我围民'抖法律中是否需要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学杂志.2006(3). ??A?米切尔?波林斯基,殳蒂文7谢威尔蒋.HJ]辉译.惩罚性损害赔偿:一个经济分 析,哈佛浊计论一侵权法学精粹.法律扳{_{=.2005年版.第371页. ?1利lI』j_荧嘲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5). ?[美】~ncent?R?Johnson着.戈旧役权法.赵秀史详.叶?幽人比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68页. ??荒脊乍.芙羽产品责任浊rf,的惩刊性赔偿.比较法研究.2008(6). 余艺.惩蹦性蚺偿责任的成证肢je数额挝定——以惩钮性赔偿之功能为视角.法学 杂志.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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