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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2)答案全

2020-03-09 25页 doc 52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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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2)答案全国际公法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 1.C 2.ABC 3.BCD 4.A 5.ABC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过交往的能力】 5.【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P20】: 是指一个国家...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2)答案全
国际公法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 1.C 2.ABC 3.BCD 4.A 5.ABC 二、填空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过交往的能力】 5.【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P20】: 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P76】: 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P114】: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庇护【P121】: 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住和给予保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P26】 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P69】 答: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P91】 答: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五、论述题 1.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44】 答: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反面都是不同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他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家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该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定。 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都借用了国内法的概念。 最后,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到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制度的影响。 2.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P59】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①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 ②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③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货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包 围自身的生存、独立的安全的权利。 ④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人、物以及时间的管理和支配权。 国际公法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1.AB2.B3.B4.D5.B 二、填空题 1.【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2.【历史边界】、【条约边界】、【继承边界】 3.【责任制度】、【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4.【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5.【特命全权大使、教廷大使】、【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和【代办】 三、名词解释 1.国家地役【P162】: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2.大陆架【P199】: 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550米,宽度在70~110海里。 3.发射国【P245】: 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领事【P275】: 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而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 四、 1.简述《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及南极的法律制度。【P169-170】 答:法律体系: 《南极条约》订立之后,南极协商会议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8年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条约》和上述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以及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构成了目前的南极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 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2.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P185】 答: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确定。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无害通过权。 即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的含义。 即通过是指船舶以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内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以驶往、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为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即沿海国为了维护其和平、秩序、安全及权益,是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领海,可行使立法和保护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3.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P209】 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 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 一.船旗国的管辖权 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 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二.各国的管辖权 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五、论述题 1.试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规定。【请参见P231、P232、P233的相关《蒙特利尔公约》的内容】 答: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臵或使他人放臵某种装臵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2.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2.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P269】 答: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人身不可侵犯 ①接受国对于外交代表的尊严应予尊重,不得污辱其人格,不得对外交代表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 ②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财产、文书和信件不可侵犯 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豁免①刑事豁免。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4.免税免验 5.其他豁免 国际公法作业3 一、不定项选择题1.ABC2.ABC3.ABCD4.AB5.C 二、填空题 1.【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2.【最高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4.【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5.【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三、名词解释 1.条约的保留【P301】: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之法律效果。 2.联合国专门机构【P348】: 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3.斡旋【P365】: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转达各方的信息和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4.和解【P365】: 又称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已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四、简答题 1.简述条约的修订。【P313】 答:条约的修订指条约的当事国于条约有效期间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者和缔结条约一样,是由当事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等方面关系的发展变化需要决定的。修订条约也是国家的缔约行为,同样须以协议为之并按条约的缔结与生效规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双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一定新的条约所适用的规则并无区别。而多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条约的情况不完全相同,有两种情形,分别为条约的修正、条约的修改。 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P342】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3.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P423】 答: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 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 4. 上级责任原则 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P337】 答:1.联合国的宗旨: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③促成国际合作。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联合国的原则: ①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职权平等的原则。②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③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④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⑤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为,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⑦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P373】 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神力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②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除行使诉讼管辖权外,还可以行使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情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公法作业4 一、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二、请阅读并介绍一步国际法经典著作。 【此题答案自己总结,以下是相关案例】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 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至1945年末,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1名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 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六个犯罪组织是: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以元首希特勒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其目的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迫害犹太人,虐待战俘等罪行。②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前者是元首的警卫队,后者自1936年与前者结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犹太人,残暴杀人,推行奴隶性劳动,虐待和杀害战俘。 ③党卫军。是元首的警卫队,被控积极参加导致侵略战争的行动,迫害和消灭犹太人,滥施暴行和杀害,实施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罪行。④突击队。是个政治性的组织,是德国国社党的坚强臂膀。对宣传国家社会主义,反犹太人,建立纳粹恐怖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参与对犹太人的暴行,野蛮虐待集中营的被囚者。⑤德国内阁。包括1933年元月30日以后的普通内阁成员、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以及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被控犯有侵略战争阴谋,公布犯有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行。⑥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以希特勒为统帅的最高军事权力机关,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组织成员130人,罪行是积极参与和进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国际罪行活动)。 被控告的德国首要战犯有:赫门〃威廉〃戈林,鲁道尔夫〃赫斯,乔西姆〃冯〃里宾特洛普,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登勃伦纳,阿尔弗来特〃罗森堡,汉斯〃佛兰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莱彻,瓦尔特〃冯克,卡尔〃杜尼兹,艾利区〃莱德尔,巴尔多〃冯〃舒拉赫,弗立兹〃索克尔,阿尔弗来特〃约德尔,阿都尔〃赛斯——殷奎特,,阿尔伯特〃斯比尔,康士坦丁〃冯〃牛赖特,马丁〃鲍尔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或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6条规定:“依本宪章第1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 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①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②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任何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役或为其他目的而将平民劫持;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市乡镇,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行毁坏。③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或基于政治、人种,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进行属于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犯罪活动或与此有关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罪犯所在地国的法律在所不问。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第9条规定:“在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的任何个别成员时,法庭可以宣告该个人的所属的团体或组织(在和该个人得被判处罪行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情形下)为犯罪组织……”另外,宪章第10条还规定:“在团体或组织经法庭宣告为犯罪组织的情形下,任何宪章签字团的国内主管机关均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个人交付其国内的、军事的或占领当局的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团体或组织的犯罪性质应认为已经确定,而不应有所疑问。”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 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万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 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万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万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 判决书宣布: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另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 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罗森堡、佛兰克、佛利克、斯特莱彻、冯克、杜尼兹、莱德尔、舒拉赫、索克尔、约德尔、赛斯一一殷奎特、鲍尔曼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两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二、 国际法引论作者:王铁崖北京大学出版社序67年过去了!早在1930年,我在上海复旦大学政治学系读书时上了国际法课,很感兴趣。没有想到,我的这一兴趣竟使我的一生跟国际法结下了不解之缘。1931年,我转入北平清华大学,1933年升入清华研究院,1937年出国到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直到1939年欧洲大战爆发,我中辍学习,回国工作,始终以国际法为攻读的对象。到了1940年,我被邀请到武汉大学政治学系任教授,1942年转往重庆中央大学,1947年初再转到北京大学,以后便一直在北京大学任教授,迄今未曾离开,前后共57年,其中在北京大学50年,担任教学工作,也始终以国际法为教学的主要课程。1993年,我到了80岁,回顾过去几十年的历史,深感到虽然一直在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但成效不大,贡献很小,越学越觉得力不足。我曾经写过一些学术文章,两次主编国际法教材,编撰过一些国际法工具书,也翻译介绍了一些著名国际法学者的著作,但是,我始终没有单独撰著一部国际法。现在应该是撰写这样一部著作的时候了。经过酝酿和准备,我终于定了一个多卷集国际法的计划,把国际法分为三卷来写,希望能在我的最后几年完成它。现在大家读到的《国际法引论》就是这三卷集国际法的第一卷,按计划,接着应该是《国际法总论》 和《国际法各论》。《国际法引论》共为九章,前六章主要是理论方面,后三章是历史方面。理论方面是感觉最吃力的部分。我国国际法学者在理论方面在旧中国时期曾经长期受西方国际法学说的影响,在新中国初期又曾一度受到前苏联国际法学说的影响。应该说,不论西方或前苏联的国际法学说,都是可以作为我们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的参考的。但是,就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本身来讲,更需要的还是中国国际法学者自身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国际法引论》在理论上是以现实为依据的。我不妨自称为现实主义者。但是,这种现实主义,不是像有些西方学者以"权力政治"为内容的现实主义或者以"政策定向"为主导的现实主义,因为我所谓的现实主义的现实乃是国际关系的现实,是为法律所制约的现实。目前以及可预见的国际关系的现实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并同时需要遵守一些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因此,国际法之所以为国际法,其效力根据在法律上在于国家的意志的合致,而在社会上在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交往的必要。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现实主义可以说是法律现实主义。《国际法引论》的最后三章是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史"和"国际法学史";把国际法本身的历史和国际法学说的历史分开来写--通常在国际法的历史著作中往往是合在一起讨论的。最后一章"中国与国际法"是谈论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采用了作者1990年在海牙国际法学院讲稿的一部分。这样的安排,不仅反映出国际法的发展,而且也表明作者对历史方面的重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及国际关系史有密切的联系:研究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必须有一定的国际法知识为基础;而研究国际法则必须以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为背景。这是作者历来的主张。国际法学者不是历史学者,不可能有渊深的历史知识,也不可能对历史作专门的研究,但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重视历史知识,特别是外交史和国际关系史的知识,却是必要的。《国际法引论》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把"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证据"分开来写。许多国际法学者往往着重讨论国际法的渊源,而在讨论中只是顺便提到国际法的证据,即使论及,常常也是语焉不详。把这两个问题分开来写,表明对国际法的证据的重视。从整个国际法的渊源来看,国家实践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国际条约通常通过国家实践才能形成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际习惯更是以国家实践为主要依据的,就是一般法律原则也只能来自国家实践。国家实践必然体现在国际法的证据之中,因而,国家实践的重要地位使得国际法的证据应该受到重视。事实上,各国政府在适用国际法时往往是从体现国家实践的国际法的证据中去寻找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上面谈论的几个特点,也可以充分说明《国际法引论》是以现实观点为国际法的基本点的。这种观点是否成熟和确当,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建立一种学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我自己觉得,囿于时间和材料,《国际法引论》这本书写得比较仓促,一定会有欠缺不足和错误的地方,不过是提出见解,留供参考,真所谓抛砖引玉而已。《国际法引论》之后还有《国际法总论》和《国际法各论》两卷,本来准备在三年内完成,使之成为一部有理论而且材料丰富的国际法著作。但是,今年5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选举我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11月上任,任期四年。为了赶写付印,我冒着酷暑,完成了《国际法引论》。至于其余两卷,则只能在法官工作之余,努力争取及早完成了。《国际法引论》这本书的完成,得到多方面的帮助,对此我要表示衷心的感谢:通过王贵国教授得到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中心的资助和通过郑瑞恒博士得到瑞士迅达电梯公司的资助;在材料方面,得到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李兆杰和南开大学法律系张勇的帮助;在稿件整理和打印方面,得到北京大学王景、余民才和中国日报社文宗雷的帮助。我还应该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和总编辑赵亨利等同事们,是他们的不断关怀才使我得以顺利并如期交稿。最后,我要表示特别感谢的是我的妻子王彩,她在我的一生中给予鼓励、照顾和支持,可以说,正式她的这种鼓励、照顾和支持,使我能鼓起勇气,不断克服困难,来完成这项繁重的学术工作。王铁崖1997年8月12日于北京大学中关园寓所-------------------------------------------------------------------------------- 目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1) 第一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1) 第二节国际法与法律…………………………………………………………………(6) 第三节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13) 第四节国际法效力的根据……………………………………………………………(25) 第五节国际法的效力范围……………………………………………………………(36)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47) 第--节国际法渊源的意义……………………………………………………………(47) 第二节条约……………………………………………………………………………(56) 第三节国际习 惯.................................................................................(67) 第四节--般法律原则..............................................................................(85) 第五节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97) 第六节国际组织的决议........................................................................(106) 附录:联合国大会的主要决议..................................................................(122) 第三章国际法的证据和资料........................................................................(127) 第一节概说..........................................................................................(127) 第二节国际条约.................................................................................(129) 第三节国家实践资料...........................................................................(132) 第四节司法判例汇编...........................................................................(135) 第五节国际法著作..............................................................................(138) 第四章国际法的编纂.................................................................................(145) 第一节国际法的编纂的意义..................................................................(145) 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的类型..................................................................(149) 第三节国际法的编纂的发展..................................................................(155) 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61) 第五节区域性的国际法的编纂...............................................................(173) 第五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77) 第一节概说.......................................................................................(177)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方面................................................(180)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实际方面................................................(192)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些国家实践..........................................(204) 第六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2) 第一节概说.......................................................................................(212) 第二节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215) 附录:联合国机关适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的情形...........................(223) 第三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十项原则................................................(226) 第四节《国际法原则宣言》七项原则及其后的发展....................................(234) 第五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241) 第七章国际法史.......................................................................................(250) 第一节概说.......................................................................................(250) 第二节上古世界国际法........................................................................(256) 第三节中世纪国际法...........................................................................(265) 第四节近代国际法..............................................................................(273) 第五节现代国际法..............................................................................(289) 第八章国际法学史....................................................................................(305) 第一节十六世纪以前:国际法学尚未形成................................................(305) 第二节十六世纪:格老秀斯的先驱者......................................................(309) 第三节十七、十八世纪:格老秀斯及其后的学派.......................................(315) 第四节十九世纪:实在法学派占优势......................................................(331) 第五节二十世纪:各种学说..................................................................(338) 第九章中国与国际法--古代与近代...............................................................(358) 第一节春秋战国时期国际法..................................................................(358) 第二节中国传统世界秩序:朝贡制度......................................................(365) 第三节国际法介绍到中国.....................................................................(373) 第四节不平等条约强加于中国...............................................................(383) 第五节不平等条约制度与其灭亡 (391) 《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国际法中的囚犯待遇》 作者: [英]奈杰尔.S.罗德雷 酷刑、虐待以及其他侵犯非自由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为消除此现象,联合国以及各区域性组织都发展出了一整套保护非自由人人身权利的机制。本书对这些机制作了全面的介绍。作者奈杰尔?S?罗德雷是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法学教授,曾任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联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固本兴邦,必伸民权。着眼于民权的制度建设,力求全面、深入地介绍国际和国外基本民权的历史由来、原理原则和相关的操作知识,为中国民权文化的发展和权利保护的加强提供必要的智识资源和参考借鉴。 其目录如下: 译丛总序 第二版前言 增补 部分缩略语表 条约及其他国际文书列表 案例列表 总论适用于囚犯的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问题的性质与范围 酷刑与其他虐待行为 处决 失踪 监狱状况 敌人固有的尊严 写作思路 第一章联合国大会对酷刑挑战的回应 引言 联合国大会有关酷刑的讨论(1973-1975) 1973年11月2日第3059(ⅩⅩⅤⅢ号)决议 1973年11月6日第3218(ⅩⅩⅠⅩ号)决议 第5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75) 1975年12月9日第3452(ⅩⅩⅩ)号 《禁止酷刑宣言》通过后的进展 1975年12月9日第3453(ⅩⅩⅩ)号盲文 1977年12月8日第32/62、32/63和32/64号决议 小结 第二章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什么构成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 第四章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酷刑和虐待的国际救济方法 第六章法外处决 第七章死刑 第八章“失踪”的囚犯:得不到承认的拘禁 第九章监禁或羁押的状况 第十章肉体惩罚 第十一章针对虐待行为的人权保障: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第十二章国际职业道德守则 一般性结论——一个议程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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