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一、如何推进依法治校
1、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
体系
4、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5 、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6、健全学校权力经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7、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
8、加强组织与考核,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9、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的保障
二、依法治教是指教育管理从依靠政府转变到依靠法律的轨道上来,依靠法律、依照法律、依据法律进行教育管理、办学教学等活动
三、为什么要依法治教
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需要
3、依法治教是世界各国管理教育的经验
4、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教育法的关键,也是依法治教的核心
5、依法治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但是《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自由并不意
味着宣传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五、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主题表现:教育制度、教育权、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环境的方向性)
2、公共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教育主体之间、教育管理过程、教育目的的平等性)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6、终身性原则
六、教育法律关系是有教育法律
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类型:纵向性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七、涉及教师的教育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学校和教师之间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2、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管理关系和平等关系)
3、教师与同事的法律关系
五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1、二者的概念。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行为
。法律是由客观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强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一致性(经济基础相同、体现的意志相同、根本任务相同、思想理论基础相同)
3.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制定机关不同、范围不同、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
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政策对立法有指导作用、政策对法的贯彻实施有指导作用、法对政策的制定有制约作用、法对政策的实施有促进和保障作用)
第30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司法保护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只有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学校才可以开除
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八个罪负相对刑事责任。
<教唆犯罪>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十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犯罪年龄低龄化
2、犯罪手段成人化
3、犯罪性质严重化
4、犯罪因素多样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原则
1、预防与矫正相结合的原则
2、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目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
4、综合治理与专项斗争想结合的原则
十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号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者的处理
1、设备不安全
2、制度不完善
3、未告知过错责任
4、学校对教职工教育不当
九、《教师法》于1994年1月1号开始实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的条件: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 2、思想条件 7学历条件 4、能力条件 5、身体条件 6、心理素质
教师的聘任:《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受理
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定论,并将认定结果
申请人
首次任教的人员应当有试用期,但在同一单位,试用期只有一次
教师资格证的撤销:一是弄虚作假取得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条件 3、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条件 4、能力条件 5、身体条件
:认定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十、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依法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平等的人身权、政治权、信仰自由权、文化教育权、社会经济权
教师所特有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的其他权利<申诉权、女教师的特殊权利>)
下列情况允许扣除教师的工资:1、学校可以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教师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及损害赔偿款项。2、教师违反劳动纪律的,但每月扣除的金额最多不超过其月工资的20%。3、教师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原工资,发给生活费
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水平的义务)
十一、《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9月1日开始实行新《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素质,是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义务教育的性质:国家性、强制性、免费性、基础性、社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