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2017-10-18 8页 doc 22KB 15阅读

用户头像

is_731942

暂无简介

举报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组织,但属于非法人组织,其主要特征是: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起商号(字号),并以商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组织,但属于非法人组织,其主要特征是: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起商号(字号),并以商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程序简单,出资形式灵活,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比较适合个人创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三、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财产 (一)出资形式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1)以实物所有权作为出资,可以构成合伙企业共有财产;以实物使用权或收益权作为出资,则只是全体合伙人共用。 (2)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明确是所有权还是许可使用权。前者为企业共有财产,后者在 合伙协议允许的情况下,出资人仍然可以将其再转让或再投资。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将使用权证书交合伙企业。 (4)以劳务出资,因劳务与人身不可分离,其价值评估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5)投资人也可以债权等出资。 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资期限实际缴付出资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一般需要评估作价。出资评估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财产转让 合伙财产在合伙企业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财产在合伙企业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其他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管理 确定合伙企业管理权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充分保障每个合伙人享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权利;二是有利于合伙企业业务顺利开展。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来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管理 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管理,指由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合伙企业事务共同管理 合伙企业事务共同管理,指由合伙人分别执行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职责,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3.合伙企业决议办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 法。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人对外的代表权。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因此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协议退伙簿奢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协议中事先规定);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合伙人违反约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造成的损失。 2.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或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可以退伙。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法定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合伙人被合伙企业除名。 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倚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案例3-1】 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是否公平 甲、乙、丙、丁合伙开办复印社,合伙协议约定,四人之间投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比例为1:4:2:3。四人出资的具体形式是:甲以维修养护复印设备的技术出资,占总出资额10,;乙以80平方米房屋使有权出资作为复印社场所,占总出资额40,;丙出资2万元现金、丁出资3万元现金分别占总出资额的20,和30,,用于购买复印设备。复印社营业的头两年盈利颇丰,四人各自按约定比例获得收益。第三年复印社亏损5000元,甲、乙按合伙约定的条件提出退伙。清理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时,现金及设备估价约4.5万元。甲认为最公平的分配方宁是:丙分得1.8万元,丁分得2.7万元,乙只收回房屋,自已则分文不取。但丙、丁认为该分配方案不公平,也不符合合伙企业的约定,彼此发生争执。 问:应如何处理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 案 例 点 评 本案例涉及合伙人以劳务、财产使用权出资,退伙时是否全额退资,如何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问。甲以复印设备养护技术出资,因技术与甲人身不可分离,所以甲实际上是以劳务出资。退伙时,甲虽然分文不取,乙只要求收回房屋,而丙、丁还分得剩余财产,但实际上甲、乙是要求全额退资,经营亏损5000元全部由丙、丁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导致盈利时四人按出资比例分成,亏损时仅由二人分担,显然不公平,也不符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盈亏分配比例。实际上,当合伙人以房产、车辆、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权、劳务或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投资时,由于其不可分割,因此退伙时只能全额退资。这时,若合伙企业有盈余,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若有亏损,其他以现金等可分割标的投资的合伙人要按约定比例承担债务责任,这就会导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不可分割标的投资的合伙人应当以其他形式(如货币补偿)承担其应负担的债务份额。 此案中,甲、乙、丙、丁应分别承担合伙经营亏损500元、2000元、1000 元、1500元,甲、乙可以用现金对丙、丁进行补偿。
/
本文档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