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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编外用工. 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2020-03-06 2页 doc 12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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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编外用工. 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编外用工 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院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调动编外用工的工作积极性,参照其他高校的做法,现对部分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暂作以下调整: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学院自主录用的非全日制本科人员(不含物业用工)、特殊技术工种、职工家属及子女(不含全日制本科)。 二、实行试用期制度。新录用的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 三、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学院按月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关于调整部分编外用工. 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关于调整部分编外用工 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院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调动编外用工的工作积极性,参照其他高校的做法,现对部分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暂作以下调整: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符合签订《劳动》条件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学院自主录用的非全日制本科人员(不含物业用工)、特殊技术工种、职工家属及子女(不含全日制本科)。 二、实行试用期制度。新录用的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 三、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学院按月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1.聘用在专业要求较高、技术性较强、特殊技术工种岗位上的编外用工,月工资参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合同期内每满1年月工资增加10%;月工资标准达到3000元的,每满2年月工资增加10%;月工资最高上限为4000元。 2.不符合以上条件并且达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非全日制本科人员、职工家属及子女,月工资标准执行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阶段为月工资1100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合同期内每满1年月工资增加6%。月工资标准最高上限为3000元。 3.学院录用的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职工家属、子女),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仍执行学院2010年12月1日公布的《关于编外用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4.在学院寒暑假期间,按月工资标准的50%发给基本生活费。如 部门安排加班,按加班天数计算的实际工资(按每月30天计)高于其工资标准50%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的工资发放;低于其工资标准50%的按50%发放。寒暑假期间加班不另计发加班补贴。 5.编外用工人员实行月工资制度,双休日视同出勤。如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双休日加班,上应在当月安排调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可计算为加班。加班1天按月工资标准/30天计发当月工资。 6.休产假期间,按月工资标准的50%发放,婚假、丧假及其他计划生育假等按《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7. 是工会会员并按时缴纳会费的,享受工会统一组织的文体等活动待遇、发放的实物等福利待遇;减半享受学院统一组织的体检、发放的其他货币等福利待遇。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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