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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卫生局 关于重新评估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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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卫生局 关于重新评估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湘潭县卫生局 关于重新评估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 行)》(湘卫合医发[2007]2号)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厅《关于加 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湘卫 合医发„2008?4号)精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必须重新评估认定。为切实加强我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 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 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我县原先所有的新农合住院统筹定...
湘潭县卫生局 关于重新评估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
湘潭县卫生局 关于重新评估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 行)》(湘卫合医发[2007]2号)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厅《关于加 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湘卫 合医发„2008?4号)精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必须重新评估认定。为切实加强我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 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 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我县原先所有的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已具备住院 统筹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纳入此次评估认定范 围。 总量控制,适度调整;功能齐全,专科优先;方便群众,布 局合理。 符合评估认定范围的医疗机构应主动提出定点资格延续及认 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向县合管办提交相关资料。县卫生局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组织现场评估。经 审查、评估,符合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医疗 机构,由县卫生局行文认定,并予以公布。原先已取得定点资格 的医疗机构逾期不申请定点资格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 点资格基本要求的,由县卫生局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经6个月全面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重新申请定点。 从2009年11月20日起,至12月10日止,由县合管办负责 受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审表(附件1); 3、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2008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2009年10月医院财务报表; 5、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2)。 由县卫生局组织相关新农合工作人员、临床医学和卫生行政 管理专家,对申报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的医疗机构开展审查和评 估。结合年终考评,对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按照“湘潭县新农 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审内容”(附件3)有关要求,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访人员等方式进行全面的现场评 审。 申请住院统筹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 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和健康宣教情况。 附件1: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审表 附件2: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 附件3: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审内容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抄 送:市卫生局、县合管办 湘潭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1: 申报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级别 法人代表 主管单位 职工人数 机构性质 现有床位数 今年1-10月今年1-10月卫技人员数 业务收入 出院人次数 (万元)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已许可设置 科室 已许可或核名称 型号 购置日期 目前状况 准的中大型 设备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二00九年 月 日 : 1、此表用于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与审核 2、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需与其他所需资料配套申报。 3、审核意见由县合管办填写。审核不合格不能批准定点资格的要写明原因。 4、此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和县合管办各存一份。 (样式)附件2: 湘潭县卫生局: 我院自愿申请成为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与你局签订 《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并做出如 下承诺: 一、我院严格执行“县办县管”的新农合政策、制度和规定,充分利 用医疗服务和医疗咨询等机会,加强对医务人员和参合患者进行新农合政 策培训与宣传。 二、积极创造条件,完成医院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对 接,实现网上审核功能。 三、落实直接兑付的基金垫付制度和补偿信息公示制度。 四、主动接受你局和县合管办的监督检查和对违规的处罚。 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控制2010年湘潭县参合患者年住院治院人次在 人次以内,次均住院费用在 元以内,可报费用比例达到 %以上,自负药品费用占全部药品费用比例在 %以内,不违反规定动员参合患者到门诊缴纳自负诊疗项目费用和自负药品费用。否则, 自愿接受《服务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处罚。 院长签字 (公 章) 二00九年 月 日 附件3 医疗机构名称: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服务准入许可,专 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2、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具备与新农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 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不得私设项目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将检查、治疗、药品各项项目的收费标准对外 公布,并实行参合病人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1、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具体主管负责新农合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职 能科室,配备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有相应工作场地、办公设备。 2、加强内部管理,根据新农合政策制定本院各项新农合、工作措施等。 3、建立新农合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新农合相关政策,医务人员对新农合政策熟悉,宣教准确。 4、在门、急诊大厅设置新农合投诉箱、咨询台或公布咨询电话,设 置新农合基本政策宣传栏及补偿情况公示栏。 5、设立新农合兑付窗口,为住院参合农民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信息 查询,做好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兑付工作和相关住院报销补偿凭证的审 核、汇总整理等服务工作。 6、建立新农合病案管理制度,为参合病人建立住院病历并妥善保存 病历(病案)资料,新农合病人有明确的标识。 1、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工作制 度、诊疗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 2、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 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3、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 及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 实行梯度用药,合理用药。使用基本目录外药品,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5%,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县级以上医院不得超过15%。 4、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自费药物,及时告知参合病人或其家属, 并经其签字同意。 5、认真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 得用特殊检查,不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 6、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特殊诊疗项目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及时告 知参合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7、医院制定相关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和费用控制的政策和措施,对相 关费用及管理指标予以严格控制。 8、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 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9、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0、住院农民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度较高(90%以上)。 1、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 2、做好HIS与新农合系统的对接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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