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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孕妇做胸透检查被判赔万元

2017-09-02 2页 doc 12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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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孕妇做胸透检查被判赔万元医院给孕妇做胸透检查被判赔万元 作者:高志海 刘海东 怀孕三月左右的卫女士,在看病被医院做胸透后,无奈终止了妊娠。为索求赔偿,她将某医院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卫女士上诉,维持原判,由医院赔偿位女士医疗、误工、营养、交通、护理误工等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2004年1月1日17时50分左右,卫女士因头痛、流涕、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院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在接下来的诊疗过程中,医生得知卫女士已怀孕约三个月,遂告知其前往妇幼保健院继续...
医院给孕妇做胸透检查被判赔万元
医院给孕妇做胸透检查被判赔万元 作者:高志海 刘海东 怀孕三月左右的卫女士,在看病被医院做胸透后,无奈终止了妊娠。为索求赔偿,她将某医院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卫女士上诉,维持原判,由医院赔偿位女士医疗、误工、营养、交通、护理误工等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2004年1月1日17时50分左右,卫女士因头痛、流涕、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院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在接下来的诊疗过程中,医生得知卫女士已怀孕约三个月,遂告知其前往妇幼保健院继续就诊。后卫女士经咨询得知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遂找到医院协商解决,但未果。当月8日,卫女士向通州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月13日,医学会作出“患者是孕妇,医疗尚未终结,就现有技术条件,预后难以确定,故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事发后,卫女士先后前往三家医院进行检查及诊疗,并于同年3月3日至9日,在其中一家医院住院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2004年12月,卫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不当检查,造成自己被迫终止妊娠。医院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物质及精神上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医院则称,开胸透检查单时,卫女士未提出异议。开药治疗时,卫女士才告知已怀孕三个月。为安全起见,慎重用药,医生告知卫女士到妇幼保健院就诊。医院是按规程执业,并未“违反规定”、“实施不当检查”;医院并没有对卫女士腹部等部位进行检查,胸透的散光线根本不会对怀孕有任何影响。卫女士听取了不科学的说法,采取了终止妊娠,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卫女士所述“被迫终止妊娠”无科学依据;医院对卫女士的医疗服务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卫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卫女士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卫女士是否因此需要终止妊娠等问题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卫女士诊疗过程中,没有询问孕产史就进行X光透视检查,不符合诊疗常规、规范,存在不当之处。但该诊疗行为与卫女士终止妊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卫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就诊时,违反诊疗常规,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透视检查,故该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院的过错与卫女士终止妊娠虽无必然联系,但确实增加了卫女士心理负担,故一审因此判令医院赔偿卫女士财产及精神损失,并无明显不当,酌定数额亦无不妥。因现无充分医学证据证明仅一次X光透视的辐射剂量足以导致胎儿畸形,故卫女士应本着科学态度对待纠纷,不应坚持己见。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在今后工作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切实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和知情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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