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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婚假

2018-01-08 2页 doc 11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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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婚假产假、婚假 河北省休产假的详细情况有:?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剖腹),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晚育的奖励45天(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32条),?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30天(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34条第2点)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产假、婚假
产假、婚假 河北省休产假的详细情况有:?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剖腹),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晚育的奖励45天(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32条),?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30天(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34条第2点)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具体请根据各省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第三十四条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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