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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浅谈贷款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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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浅谈贷款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法律资料]浅谈贷款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谈贷款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2007年03月31日07:34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数额较大的信贷资金的行为。本罪设立之初对打击贷款诈骗犯罪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贷款诈骗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给一线执法部门对此类犯罪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对本罪的犯罪故意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所侦案件,对贷款诈骗罪构...
[法律资料]浅谈贷款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法律资料]浅谈贷款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谈贷款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2007年03月31日07:34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数额较大的信贷资金的行为。本罪设立之初对打击贷款诈骗犯罪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贷款诈骗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给一线执法部门对此类犯罪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对本罪的犯罪故意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所侦案件,对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浅谈一下自己几点粗浅认识。 简要案情:2006年,社会无业人员刘某伙同严某、周某用虚假身份证明并通过中间介绍人,分3次从沭阳县信用合作社骗取贷款15000元、20000元、30000元。刘某在骗取贷款前后给介绍人纪某7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同时付给担保人严某、周某3500元好处费。在贷款中双方约定的贷款用途是购车,但刘某在骗取贷款后却把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对刘某的审讯中,刘某始终称自己会如期归还贷款。在签订的3次贷款合同中,刘某均留下了真实的联系电话。 本案认定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对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推定上,因为3笔贷款均未到期,刘某一直称待贷款到期后会按期归还,并且在贷款合同中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这就给其主观认定上带来困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是贷款诈骗罪区别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所在。 贷款中实施一些欺诈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不能仅仅依据贷款时的欺诈行为来认定贷款诈骗罪,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获得贷款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事后以贷款经营获利且归还了贷款,虽然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现行刑法所设立的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事后经营无方,丧失或部分丧失还贷能力,行为人承认债务的存在,不逃避、不推脱,也不能推导出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行为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必备要件,是该条文的应有之意。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民法上所有权包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具体而言,就是按照财物经济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是通过非法控制以骗用、获取其他不法利益。在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主要围绕行为人贷款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诈骗手段、贷款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贷款等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审查判断,从而做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在本案中,刘某和严某在被抓获时一直辩称自己虽然采用虚假身份证办理贷款,但办贷款是用于投资一项回报特别高的工程,很快贷款就能收回并偿还给信用社,只是贷款还没有到期,到期一定会归还。尽管办案民警明知其是狡辩之辞,但想要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只能从其在办理、使用贷款时的违法行为来判定其犯罪的主观故意,这就给案件的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不能离开其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其主观目的总要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用已确认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来推定主观状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认定贷款诈骗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客观标准,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7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另外,实务部门的专家进一步将其细化为10种具体情形:1(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2(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的;3(将至今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的;4(将资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的;5(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6(携带资金潜逃的;7(抽逃、转移、隐匿资金,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8(乱隐匿、销毁财务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9(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盈利的生产项目的;10(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 在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加以认定的主要依据是:1(刘某伙同严某、周某伪造村委会的公章,出具村委会身份证明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出他人的户籍资料,用自己的照片和他人的户籍资料,花钱找人办理假身份证,为实施诈骗做准备;2(刘某和严某通过行贿的方式找介绍人从信贷员处办贷款,再加上贷款利息,每10000元贷款要付出 3000多元的代价,可见其贷款的主观恶意;3(刘某获得贷款后并没有按照贷款合同上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肆意挥霍,分给了参与诈骗的“担保人”、“取款人”;4(以此种方式办理多笔贷款,并且参与人员组成固定,不断变更虚假身份。 以上从犯罪的三个要素对贷款诈骗罪认定进行,不难给本案加以定性,即本案的行为主体适合、客体具备、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构成贷款诈骗案。但是,司法部门还应当在完善犯罪主体构成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化方面加强立法,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评价标准,才能为基层执法办案单位对罪名的认定提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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