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士官
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消[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现将《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杨芊 校对: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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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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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士官队伍建设经费。
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士官编制表》。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士官学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应当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与任职命令一致。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灭火抢险救援、通信、装备维护等基层实战一线和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见附表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政治部门审核~军政主官批准后~由政治部门下达通知~在中队军人大会上宣布代职命令。《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岗位一般不得调整~但确因工作需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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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应当在相邻或者相近岗位之间调整~于每年七月份集中办理~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批后~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二,~修改注册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本级司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借用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由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严禁擅自借用士官。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但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的原则~总队之间及总队范围内由相关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素质、公开公正、先训后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选取
、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士官选取指标~总队应以“二维条码”形式下达给所属单位~支队级单位应当以
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士官选取指标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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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选取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士官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选取为高级士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达到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士官学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七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总队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支队级以上单位各项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三,党员、班长、技术骨干和重要技术岗位士官,
,四,本级服现役期内各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五,群众测评靠前的,
,六,经过部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并合格的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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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单位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结果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高级、中级、初级士官分别在公安部消防局、总队、支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审批。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提出士官选取
~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十九条 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警士长警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统一下达命令~并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进行注册认证~填写《士官注册登记表》。
,二,晋升中士、四级警士长、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警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警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警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警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在士官学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警衔的~由士官学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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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级单位批准~上士、四级警士长由总队级单位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政治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命令下达后~所在基层单位应当举行授衔仪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士官注册。司令部门应当会同后勤部门~依据注册信息对士官的供应实力进行联审~除因伤、因病致残待移交和转业待离队士官之外~未经注册的应当停止供应~按照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应当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注重质量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使各级士官达到岗位任职需要的能力素质标准。
士官培训主要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专业技术复杂岗位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的士兵中选拔。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6个月。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应当经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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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士官学校毕业的学员~原则上应服满中级士官服役年限。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初、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别由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训练机构承训,特殊岗位士官的培训~由公安部消防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士官学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支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部队、地方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所在部队配发新购装备或者对在用装备技术改进时~应当由装备维护修理技师组织本中队士兵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支队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部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应当鼓励士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
条件的士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结果应当作为选拔使用、确定合
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士官不再参加升级培训。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参加部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 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臶、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二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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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践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编写。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应当按照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履行干部职责的士官~原则上担任基层党支部委员~或者列席党支部会议。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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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发挥士官的骨干、纽带和表率作用。
第三十七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考评和半年、年终#工作
#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八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出具证明~经总队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三十九条 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在建制班。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住宿~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及执勤战备的前提下~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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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天,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20年的假期30天。
士官学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按照规定已经探亲、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但因特殊事由
。其请假需要请假时~需经支队级单位首长批准~假期不得超过10日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第二年假期中扣除。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士官由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士官夫妻分居两地或有特殊情况的~在不影响部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支队级单位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可酌情将当年内的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部门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随意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但确因工作需要召回、剩余假期在5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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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部队驻地在高原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在上述地区担负灭火救援任务1年以上的,在青海海拔低于30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部队驻地在西藏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低于4500米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部队驻地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第四十六条 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按照士兵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士官学校负责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士官学校负责处理。
第七章 考评
第四十八条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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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五,~并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业务水平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政治、后勤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的表现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重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考核机关作出是否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警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待遇
第五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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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部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待遇。
第五十七条 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 三级以上警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服役的四级警士长~经总队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士官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分别按照下列待遇规定执行: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部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 符合随军条件但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第六十一条 已婚士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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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支队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其他直系亲属来队留住时间不得超过10日。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留营住宿时~经大队或支队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日。基层中队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士官人数的10%。
六十二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发给第
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部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总队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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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审核、总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全程退役对象有关信息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报总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审核~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总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司令部门审批。
作退休安臵的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六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拟制~其中全程退役士官数量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臵~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臵去向审定表》。司令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八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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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臵地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军政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奖励实施或毕业的下月起~可以增加一个警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累计荣立三等功3次的,
,三,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五,被公安部评为“公安现役部队优秀士官”的,
,六,荣获公安部“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
,七,士官学校毕业学员。
第七十三条 执勤一线部队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士官学校毕业任命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以选送入部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警官。在执勤一线部队担任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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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攻坚班组队员、执勤中队长助理的士官~在重大灭火救援战斗中表现特别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改任现役警官。
第七十四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第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一,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离队累计8日以上。
第七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应当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由司令部门承办~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第七十六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士官学校组织实施。奖励与处分登记,报告,表~由士官学校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2001年5月颁发的《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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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姓 名 部 别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入党(团) 出生年月 入伍年月
年 月 文化程度 警衔级别 现任职务 拟 代 理 代理职务 干部职务 起止年月
基层党支部 意 见 书记(盖章)
年 月 日 大队级 党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司令部门意见 政治部门意见 机关审核
意 见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官审批 长: 政治委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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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 姓 名 部 别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入党(团) 出生年月 入伍年月
年 月 文化程度 警衔级别 现任职务 现从事专业 拟调整专业 岗位名称 岗位名称
调整专业
岗位理由
基层单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
意 见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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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 姓 名 部 别 性 别 籍 贯 出生年月
入党(团)
入伍年月 警衔级别
年 月
文化程度 现从事专业 现任职务
民 参加评议 有效票数 优秀票数 良好票数 称职票数 不称职票数
主 人 数
评
议
测评内容 优 秀 良 好 及 格 不及格
德
综
能 合
测 勤
评
绩
体
经过本人述职、民主评议和综合测评,结合本年度日常考
组 评结果,×××同志××××年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
织 称职、不称职)。
鉴 支队司令部(盖章)
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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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 姓 名 部 职 别 性 别 籍 贯 出生年月
入党(团)
入伍年月 警衔级别
年 月
现 从 事
文化程度 技能等级 专 业
拟选取级别
年 度 考评结果 年 度 考评结果 本级服役第一年 第五年 期内各个
第二年 第六年 年度考评
第三年 第七年 结果
第四年 第八年 各年度考评结果综合评定
内 容 优 秀 良 好 及 格 不及格
军事技能 专项考核
内 容 合 格 不合格 成绩
政治思想
身心状况
考核机关 经考核,×××同志符合(不符合)选取为×级士官条综合评定 件。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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