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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精神病鉴定意见

2017-10-27 4页 doc 15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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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精神病鉴定意见规范精神病鉴定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神损伤鉴定 与精神伤残鉴定活动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前,我省从事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鉴定的机构在受理委托和鉴定过程中,常常涉及到精神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由于有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执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质量。为进一步明确精神损伤鉴定和精神伤残鉴定的内容,规范精神损伤鉴定和精神伤残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活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 精神损伤程度、精神伤残程度鉴定的主要内容 精神损伤是指各种原因,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
规范精神病鉴定意见
规范精神病鉴定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神损伤鉴定 与精神伤残鉴定活动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前,我省从事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鉴定的机构在受理委托和鉴定过程中,常常涉及到精神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由于有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执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质量。为进一步明确精神损伤鉴定和精神伤残鉴定的内容,规范精神损伤鉴定和精神伤残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活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 精神损伤程度、精神伤残程度鉴定的主要内容 精神损伤是指各种原因,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现认知,包括感觉、知觉、注意、思维、记忆、智力等,、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心理,功能紊乱或缺损。精神伤残是精神损伤中的“永久性的精神功能缺损”类型。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鉴定主要包括, 1、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指各种脑外伤因素导致的精神障碍和后遗综合症。包括脑震荡后综合征,脑挫裂伤后综合征,脑外伤(含脑挫裂伤、脑震荡,下同,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脑外伤所致器质性遗忘,脑外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习惯与冲动控制改变、性心理改变,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意识 1 障碍等,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包括器质性幻觉症、器质性妄想症、器质性紧张综合征,,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情感障碍,包括器质性躁狂综合征、器质性抑郁综合征,、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包括器质性焦虑症、器质性情绪不稳,等。 2、物理因素所致精神障碍。 3、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包括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阿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镇静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烟草所致精神障碍,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 4、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包括非成瘾药物所致精神障碍,一氧化碳所致精神障碍,有机化合物所致精神障碍, 重金属所致精神障碍,食物所致精神障碍,其他或待分类的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5、 应激相关障碍。包括急性应激障碍,含急性应激性精神病,,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含短期抑郁反应、中期抑郁反应、长期抑郁反应、其他恶劣情绪为主的适应障碍等,等。 6、 癔症。包括癔症性精神障碍,含癔症性遗忘、癔症性漫游、癔症性身份识别障碍、癔症性精神病,,癔症性躯 2 体障碍,包括癔症性运动障碍、癔症性抽搐发作、癔症性感觉障碍,,混合性癔症躯体-精神障碍等。 7、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 8、其他精神障碍,诱发首次发作,或复发或再燃,。包括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等。 二、法医临床鉴定中所涉及的一般需要实施精神损伤或伤残鉴定的情形 精神损伤或伤残鉴定与法医临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尤其是神经病学,。一般来说,临床类鉴定机构在受理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时,以下情况应当实施精神损伤或精神伤残鉴定, 1.重型颅脑损伤者,一般或多或少都存在精神损伤或精神伤残问题,也就是说,凡是重型颅脑损伤者,原则上都应当实施精神损伤或精神伤残鉴定,。 2.轻型或中型颅脑损伤,有感觉、知觉、注意、思维、记忆、智力、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心理,功能障碍者,尤其是当伤者的临床症状难以用脑损伤程度来解释时。 3.躯体损伤,无颅脑损伤,,伤后出现感觉、知觉、注意、思维、记忆、智力、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心理, 3 功能障碍时。 4.痉挛,或抽搐,、瘫痪、失语、失明、失聪、感觉缺失等神经功能障碍不能用器质性损伤来解释、或需要与精神功能障碍进行鉴别时。 三、精神损伤及伤残程度鉴定受理及相关规定 1、精神损伤程度、伤残程度鉴定必须由具有法医精神病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理,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非精神损伤及伤残程度的其他损伤及伤残程度鉴定。 2、从事法医临床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在受理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业务时,受理阶段发现委托中涉及精神损伤和精神伤残程度鉴定的,应面告知委托方本机构不具备精神损伤和精神伤残程度鉴定能力,不得接受相关委托。 3、从事法医临床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在对已受理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要或可能需要进行精神损伤和精神伤残程度鉴定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本机构不具备精神损伤和精神伤残程度鉴定能力,由委托方另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得自行委托。 4、从事法医临床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办理精神损伤和精神伤残程度鉴定业务的,按照超范围执业处理。 四、精神损伤程度及伤残程度鉴定技术标准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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