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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在医院上班便利,盗卖“丹红”获刑

2017-11-27 1页 doc 11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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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在医院上班便利,盗卖“丹红”获刑利用在医院上班便利,盗卖“丹红”获刑 ?利用在医院上班便利,盗卖“丹红”获刑 发布时间: 2010-11-09 09:38:21 年过四旬的晓红(化名)在睢县人民医院上班,却在知天命的年龄犯了糊涂,利用与药房工作人员熟悉可以随便出入药房的便利条件,晓红多次到医院药房盗窃药房内的“丹红”注射液。11月8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晓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2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3月份之间,晓红在睢县人民医院上班期间,利用与药房工作人员熟悉可以随便出入药房的便利条件,多...
利用在医院上班便利,盗卖“丹红”获刑
利用在医院上班便利,盗卖“丹红”获刑 ?利用在医院上班便利,盗卖“丹红”获刑 发布时间: 2010-11-09 09:38:21 年过四旬的晓红(化名)在睢县人民医院上班,却在知天命的年龄犯了糊涂,利用与药房工作人员熟悉可以随便出入药房的便利条件,晓红多次到医院药房盗窃药房内的“丹红”注射液。11月8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晓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2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3月份之间,晓红在睢县人民医院上班期间,利用与药房工作人员熟悉可以随便出入药房的便利条件,多次到医院后药房盗窃药房内的“丹红”注射液,共计480支,价值总计19176元。盗后以每支21元和18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睢县人民医院对面“好一生大药房”的王某,得赃款10000元,2010年7月6日,晓红到睢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晓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晓红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晓红作案后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并愿意缴纳罚金,诚恳悔罪,在对其量刑时酌定予以考虑。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被告人晓红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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