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行政行为法律定义备案行政行为法律定义
篇一:重大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重大
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规定”、“办法”、“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制发的文件,均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起草的文件后,交本局办公室审查、会签,并由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必要时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然后送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
备案行政行为法律定义
篇一:重大行政行为审查备案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重大
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规定”、“办法”、“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制发的文件,均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起草的文件后,交本局办公室审查、会签,并由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必要时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然后送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作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崇左市局备案。
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办公室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1
4、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5、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对规章、规范性文
件,办公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
2、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3、是否同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
5、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6、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六条 办公室在审查中发现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 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重新作出。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全局人员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违反法律的行为。办公室要切实履行
,严格行政决定的制发和备案程序,真正做到“有件必审”、“有件必备”,保证规范性文件的严谨性与有效性。
篇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试题答案04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试卷满分:100
2
篇三:2015年甘肃省行政机关公务员
考试答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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