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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除名通知可否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2017-10-21 3页 doc 13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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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除名通知可否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未收到除名通知可否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我当时是会计系的讲师,于1997年向我单位某某省职工财经学院(2000年并入某某商学院,未合并前归省财政厅主管)缴纳了1200元停薪留职费,没签停薪留职协议,应是校方与我口头同意的,工资停发。从此我再未去单位上班至今,单位也未找过我,也没说让我走还是回来,也未排过课或安排其它任何工作。1998年我向校方交过一份辞职报告,不过是口头委托一位同事替我写的并代签的我的名字(这位同事现还在学校工作)。前几天有位与我情况类似的同事告诉我他去财政厅查档案时(我的档案从1988年分配到该学校至今还放在财...
未收到除名通知可否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未收到除名通知可否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我当时是会计系的讲师,于1997年向我单位某某省职工财经学院(2000年并入某某商学院,未合并前归省财政厅主管)缴纳了1200元停薪留职费,没签停薪留职协议,应是校方与我口头同意的,工资停发。从此我再未去单位上班至今,单位也未找过我,也没说让我走还是回来,也未排过课或安排其它任何工作。1998年我向校方交过一份辞职报告,不过是口头委托一位同事替我写的并代签的我的名字(这位同事现还在学校工作)。前几天有位与我情况类似的同事告诉我他去财政厅查档案时(我的档案从1988年分配到该学校至今还放在财政厅)看到1998年单位将我俩除名的决定。此决定我至今也未见过,单位也没通知过我(口头或书面),我从未与单位办过任何被“除名”后的手续。另外,从1997年我的工资被停发后,我的编制一直到2000年,期间财政一直拨付了我的工资,单位内部分了。当时的负责人有院长、书记、系主任、院办公室主任现均已退休。 现在我想:1、让原单位撤销“除名”决定。 2、回原单位上班。 王现辉律师答复: 很抱歉!没能及时答复你的问题。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停薪留职曾是一个热门的话题,事业单位不少人员与单位之间签订有这方面的协议。在实践中,因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单位没有按期与职工之间解除这种关系或者没有按时通知职工,导致了现实中大量的一些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因双方之间关系处于一种延续状态,致使职工在多年后,找到单位要求处理此方面的问题,现实中有不少争议的发生都与单位手续不完善有关,并且单位因没有按相应程序操作败诉的案例比较多。 停薪留职一般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办理的并不多见,双方一般会签订书面的文件,对于在此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约定,并对到期后问题的处理进行约定。从字面上讲,停新留职很好理解,通俗一点就是不再从单位支取工资,但相应的职务是要保留的,岗位可能没有了。从法律角度上讲,停薪留职属于保留人事关系的一种事实方式,相对于正常上班来讲,一般的区别在于不在从单位留取工资,而是因种种原因或自己创业或因其他原因等不再向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但根本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哪就是员工还是单位的员工,身份关系并不因为协议的签订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因你单位之间无书面的停薪留职协议,因此过多的讨论协议没有意义,因为口头上是对停薪留职的相关条款无法一一约定清楚,双方之间对口头协议的述不可能达到一致,过多的讨论没有事实依据的停薪留职协议,对于案件的解决没有意义。 我们换一种思路来问题。前提是你进入单位是经正常程序并且是有编制的,开始双方人事关系的确立是有事实依据的。从一般关系的上讲,关系得有始有终,正常分配到相关单位,因此“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职工与单位解除关系,要求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在事业单位一般还要求单位的领导批准,双方的人事关系才能从法律意义上认定为终止。你虽然向单位递交过书面辞职报告 申请,但因为并不是你本人亲自书写,签字摁手印。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能认定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即使主张你交过此书面报告,并且有证人证明的情况下,也将因不是你亲笔签字而导致单位的陈述苍白无力。概括的说就是你没有向单位提出过辞职报告,主观上没有辞职的意思表示行为。 除名的决定、通知从字面上讲,如果单位单方做出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哪只能叫文件,没有发的文件,不能称之为通知。通知是有受众主体的,是面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和一种行为。除名的决定或通知是要以职工收到并经确认为生效条件。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档案是很关键的一部分,你的档案一直在单位存放,并没有因中间的一些事情办理调出手续,档案存放对你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因你与单位之间停薪留职没有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存在较大随意性且无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以采信。办理辞职手续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属于本人辞职的意愿,不能认定已经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事业单位的辞职程序并没有进行。除名是单位对员工的一种处分行为,除名决定的做出是要单位职工有一定的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果没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单位不应作出除名决定,也就是说除名决定不能相当然的凭空做出,是要有根据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档案仍在原单位存放,并且本人没有收到过单位所谓除名通知,即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仍处于一种延续状态www.lvshim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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