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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廉租房分配和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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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廉租房分配和管理意见区委廉租房分配和管理意见 2012年10月最新办公文档模板,帮您提高工作效率 区委廉租房分配和管理意见 - 工作意见 为规范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实施意见。区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受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廉租房分配及管理工作。 一、配租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特困群体优先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
区委廉租房分配和管理意见
区委廉租房分配和管理意见 2012年10月最新办公文档模板,帮您提高工作效率 区委廉租房分配和管理意见 - 工作意见 为规范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实施意见。区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受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廉租房分配及管理工作。 一、配租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特困群体优先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经政府批准的住房特殊困难家庭; 2、自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保障; 3、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3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廉租房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三)申请廉租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四)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二)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无固定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市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领取申请区廉租房分配相关,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初审受理:社区(居委会、村)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社区(居委会、村)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 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复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情况和提交材料的完整度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4、审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民生办)、监察局、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共同调查核实、会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领导组进行审批。 5、公示:将经过审批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同时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后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并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6、抽签: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为单位组织。取得《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低层房屋。 7、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签订《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8、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在三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四、租赁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承担已配租廉租房的物业服务、租金催缴、房屋腾退等日常管理。 (二)租金管理 1、廉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即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廉租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并及时缴入专用账户。区住房保障领导组根据区政府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返拨乡镇街,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租赁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2、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3、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租赁对象不能改变廉租房的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性质,只能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退回廉租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并恢复原样。 (五)廉租房租赁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五、物业管理 (一)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通过择优录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廉租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 促实施。 (二)属独立小区,组建有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不属独立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承租人应服从物业统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所在乡镇街应做好监督与协调工作。 (三)建立健全廉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制度,日常维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大型维修和专项维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做出预算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廉租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它问题。 (五)廉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退出管理 (一)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社区(居委会.村)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租廉租房;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廉租房保障。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享受廉租房租赁资格: 1、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廉租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3、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 6、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7、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8、出现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三)退出廉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租人向社区(居委会.村)提出申请,签订退房; 2、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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