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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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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范文 汽车租赁合同 汽 车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济南市长城汽车租赁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合同词语释义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下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作如下解释: (1)出租人: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格并与承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的汽车租赁企业。 (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车辆租赁合同,使用租赁车...
汽车租赁合同范文

汽车租赁

汽 车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济南市长城汽车租赁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

,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合同词语释义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下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作如下解释: (1)出租人: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格并与承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的汽车租赁企业。

(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车辆租赁合同,使用租赁车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责任的第三方。

)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所有,能满足承租人使用要求的、技术状况良好,手续齐(4

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承租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

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养路费缴纥凭证、车船税纥、年检标等。

(7)驾驶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应持有与所租用车辆类别相符的有效驾驶证人员。

(8)车辆损失:租赁车辆的丢失、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车辆附件的丢失和损坏,以及由此引起

的其他财产损失。

一、租赁车辆状况(详见车辆交接单)

二、租赁车辆使用期限及租金

承租人因需要向出租人承租车辆,车型 ,车号 ,租金标准为 (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年),付款方式 ,租车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司机,按每人每天 元收取司机服务费,将车辆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现预付租金 元,押金 元,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当承租人结算租赁费用时应预留500元的违章待查金,在查询(结算后的45天)确认无交通违章记录后返还。

三、超时、超里程计算方式

汽车租赁基本行驶里程为每日200公里,月租(含一个月)以上基本行驶里程为每月5000公里,超公里计算方式为每公里1.00元。

承租人超过约定还车时间的,在早7点到晚20点时间段内,以6个小时(含6个小时)以内为半天,6个小时以上按整天,晚20点至早7点按超时数减半计费。 四、车辆用途及使用条件

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的用途是(商务、自用)。在承租期内,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销售、抵押或进行货运行为,不得进行商业活动和体育比赛或其他任何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必须保证在道路状况良好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车辆租赁期间的因承租人原因所造成的一切车辆损失。

2、出租人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承租人使用车辆给本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赔偿以外

的赔偿责任,已经由出租人赔偿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 、出租人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承租人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违

章罚款、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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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6. 出租人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详见备注)缴纳养路费。

7. 对因非出租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连带责任。

8. 协助承租人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提供给出租人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承租人负责。

2、承租人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承租人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赔偿。

3、承租人租用的出租人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出租人的车体(件)。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承租人负责,同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人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支票需到账后提车)承租人不可以

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承租人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出租人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20元清理费。

7、车辆发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的售后服务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承租人不得擅自安排修理。承租人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8、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承租人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承租人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车辆损坏程度计算,事故维修费用3000元以内按维修费实际发生额的20%计算,事故维修费用3000元—8000元按维修费实际发生额的30%计算,事故维修费用8000元以上按维修费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若发现承租人发生事故不

,擅自修理将按正规4S专营店修理费的3倍承担违约责任。

9、承租人租赁期间内,租赁车辆被盗抢、损失或报废或其他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低于三个月的车辆租赁租金。

10、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承租人应及时告知出租人,由出租人及时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承租人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1、承租人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损将车辆交给出租人。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如发生上述情形致他人或自身人身、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承租人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

14、赔偿时,承租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5、承租人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柴)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16、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给本合同约定的驾驶员以外的人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在租赁期间,如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七、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人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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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人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维修费用。

、出租人提供的车辆不能满足承租人的使用要求的技术状况,或手续不全的(包括附属设施、部件4

和牌证)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均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租金数额20%的违约金。

(二)承租人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当承担

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已交

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有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人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未能按期处理,合同

中登记的驾驶员将被作为违章责任人提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担保条款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的,承租人可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担保。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

的方式,保证人不需与出租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在本合同中签字即视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

就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由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出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是《车辆交接单》。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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