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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补充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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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补充知识点行政法补充讲义 专题二 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 地方行政机关 提出方案 审核 报请 批准 备案 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变更除外)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       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   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
行政法补充知识点
行政法补充讲义 专题二 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 地方行政机关 提出 审核 报请 批准 备案 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变更除外)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       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   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行政机构     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编制总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国务院批准   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国务院批准   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事业编制管理 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省政府发布)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几种行为行为比较 行政: 1、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 2、对当事人自由限制、行政公益性和经济补偿平衡 3、撤销、变更、解除体现单方意志,行政相对人被动接受(行政优益权,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类型:政府采购、公益事业投资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行政给付 1、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类型:抚恤金、救灾物资的发放 行政指导 1、不具有强制性 2、事实行为 行政确认 1、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宣告 2、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行政征收征用 1、强制性 2、无偿性 类型:水电资源的征收、排污费税收的征收 行政裁决 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依申请行政行为 类型: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 第九章 ◆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1、寄送提出答辩通知书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送达至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2、被申请人答复 1) 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 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或不答复的,则视原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3) 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3、申请人 1) 提供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证据 2) 提供证明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申请人认为未履行而提出复议) 3)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需“谁主张,谁举证” ◆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结 行政复议中止 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未确定继续参加复议的人;下落不明、不可抗力 行政复议终结 撤回申请,自然人死亡、法人终止放弃复议的,达成和解,行政转刑事的 中止转终结 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未确定继续参加复议的人,满60日     特别注意:行政诉讼中止转终结的期限是90日 ◆ 行政复议期间的鉴定 委托方式 自行委托、申请复议机构委托 鉴定费用 当事人承担 鉴定时间 不计入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和解 自由裁量行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书面的和解协议(案外协商)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得到准许后终结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 自由裁量行为 赔偿、补偿只能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达成调解。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双方当事人签字(案中进行)   相当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章管辖 移送管辖 受理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 移送管辖只能一次 启动途径: 1、当事人启动(直接向中院,或基层法院7日内未立案,向中院起诉) 2、基层法院启动(报请中院) 3、中级法院启动(自己审或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审) 管辖转移 基于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管辖权上移 只上不下 管辖异议 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异议成立:移送管辖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对裁定不服,10日内上诉         第十三章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表人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推选1-5人 程序性权限, 实体性权限需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1-2人) 公民书面、口头 法人必须书面 变更必须书面 律师 1、调查收集证据 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不能涉密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行政行为引起 必须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如有遗漏, 原告: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原告参加,共同原告可以放弃 被告: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申请追加的,也可以依职权追加 1、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 2、两个以上行政相关人 3、法人及法定代表人 4、共同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罚) 5、复议维持后的诉讼(应当追加的例外)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类行政行为引起(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 可以合并、可以分开审理           一审开庭前,法庭调查中:行政附带审查、原告举证、 第十四章证据 法院调取的证据 依职权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 2、程序性事项: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 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做出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依申请 原告、       行政复议不作为“60天” 行政诉讼不作为“2个月” 第十五章 行政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原则 不停止为原则、停止为例外 法院不予执行时原则,予以执行是例外 例外情形 诉讼期间,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1) 被告认为需要 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不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3) 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 法律法规规定 法院审查认为,不立即执行,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第十七章 行政许可诉讼 受案范围 1、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 3、导致许可程序对主体事实上终止的过程行为(特别规定) 4、查阅权诉讼 被告 1、经上级批准,由下级决定被告(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对上、下不服,可以共同被告 2、经下级初审,由上级决定被告;下级不审或不服,告下 3、统一办理许可:做出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4、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 1) 第三人可以提供 2) 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3) 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新旧法适用 1、受理之前,适用新法 2、受理之后,许可决定之前,原则上适用新法 3、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申请至新法实施,且适用新法不利于申请人的,适用旧法 瑕疵痊愈: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法旧法,但符合新法的 1) 可以判决确认违法 2)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不予许可案件: 1) 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 2) 被告没有裁量余地 3) 法院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准予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查阅权诉讼案件: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 2)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 3) 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询 赔偿 1. 共同侵权:连带 2. 混合侵权:按份 3. 被告审慎合理履行职责,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免责 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的,可以合并审理 补偿 补偿诉讼:行政机关处理前置(先行政后司法) 补偿标准: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特许权补偿,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 适用调解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受案范围 肯定式列举 1) 拒绝公开之诉 2) 内容方式之诉 3) 反信息公开之诉: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 个人信息保护之诉:先要求更正,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不予转送的 5) 兜底条款 6)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或者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否定式列举 1) 程序性告知:因申请内容不明,要求申请人更正、补充且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 拒绝公开出版物 3) 拒绝信息常见 4) 案卷查阅权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之可诉性 不可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 可诉:对行政机关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起诉 举证责任 被告 1) 拒绝公开的:法定告知、说明理由 2) 裁量正当性的: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密信息的,举证和说明理由 3) 拒绝更正的:举证说明 4) 国家秘密的“呈堂豁免”:证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原告 1) 提供线索:信息由被告制作或保存的相关线索 2) 特殊需求说明 3) 更正申请:提供被告提出过跟正申请,政府信息与自身相关,记录不准确的证据 审理 不公开审理 1. 不是特有的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秘密 3. 开庭审理,过程不公开,但宣告裁判结果时应公开 单方审理 1. 特有的庭审方式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秘密 3. 另外的当事人不在场,仅法庭就信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审理 裁判 积极不作为的 该公开的公开、该更正的更正,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无权更正的,判决转送有权机关 消极不作为的 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反信息公开之诉 1、判决确认违法,责令补救,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期间申请停止公开,法院审查(损失、公共利益),可裁定停止公开 驳回诉讼请求 不属于公开范围、已公开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的、适当形式提供的 法律适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档案法》       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补偿责任 责任基础 因过错或违法行为 因合法行为,是例外责任,用于填补损失 归责原则 违法责任、过错责任、结果责任等 无过错责任 处理方式 损害事实发生为前提 可先行补偿 处理程序 法院 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主体 司法机关(侦查、检查、审判、监狱) 赔偿范围 范围广 排除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误判、误载行为 赔偿程序 不必经过复议程序 必须经过复议程序(法院为赔偿义务人的除外) 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不可以提出诉讼,只能申请中级以上法院内特设的司法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时公民死亡的民资格转移 行政复议 近亲属 行政诉讼 近亲属 行政赔偿 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补充内容 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原则上是被告住所地,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既限制人身自由又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服而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仅户籍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级别管辖同一般行政诉讼 起诉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自期限届满(2个月)之日起3个月内 做出赔偿决定时,为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导致赔偿请求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 起诉期限自实际知道之日起 但自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注意】:行政诉讼中,知道内容但不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 审理 立案 法院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确定的,应当先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 制作调解书 撤诉 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举证 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情形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举证是否有因果关系 执行 效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期限 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行政追偿 1. 时间条件: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 主观条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3. 数额条件:追偿应当是部分或者全部 4. 追偿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追偿 5. 后果:均为金钱负担,其他行为后果可以通过追惩解决 2016 年刑事赔偿司法解释解读 一、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 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 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5.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7.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三、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 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2.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四、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 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五、受害的公民死亡时赔偿资格转移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六、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 七、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3.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4.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5.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误工时间根据公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一日。 6.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7.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8.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9.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 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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