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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2017-09-20 4页 doc 22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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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了解“交强险” 问:什么叫做“交强险”?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问: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答: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
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 了解“交强险” 问:什么叫做“交强险”?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问: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答: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问:我必须要投保“交强险”么?未按规定投保会怎样? 答:是的。未参加投保的车辆,将无法在车管所登记,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违规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投保,还要处以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 问:我已经购买的商业三责险依然有效吗? 答: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待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问:“交强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答: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而商业三责险设计有相应的免赔率、免配额或责任免除事项。 问: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答:“交强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问: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答:“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投保 问:如何办理“交强险”投保? 答:只有经过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能销售“交强险”,您可以到他们的营业柜台或代理人处投保“交强险”。 问:什么情况会造成合同的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是,如果您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当您的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时、办理了停驶时、或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时,您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只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问:我的车子卖掉了,但保险还未到期,我应该怎么办? 答:被保险机动车停驶或所有权转移的,携带办理“交强险”时的相关资料,凭过户证明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问:“交强险”的保险标志有什么用处?未正确使用该标志将带来什么不方便? 答:在投保“交强险”时,除保险单外,保险公司会出具一张“交强险”的保险标志,该标志需要贴在汽车挡风玻璃内侧的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及农用运输车的保险标志须驾驶员随身携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会被扣留机动车,并被通知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被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问: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事项? 答:您为爱车投保“交强险”时,需要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详细信息,被保险人信息及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并提供上年度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问:我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完成投保? 答:您可以参考以下时间:未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车辆:2006年7月1日-2006年9月30日为“交强险”过渡期,2006年10月1日前必须投保。 已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车辆:2006年9月30日前到期的,2006年10月1日前必须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前起保、2006年9月30日后到期的,不要求其在过渡期内变更为“交强险”,但在保险到期后必须购买“交强险”。 问:我可以到哪里投保“交强险”? 答:按照保监会规定,您只可以到有销售“交强险”资格的中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现已通过保监会批准的有22家中资公司,山西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有9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问:“交强险”投保的期间是怎样的,我可不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 答:法定“交强险”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您才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交强险”的保费应该如何支付? 答: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及车型分8个类别42种价格。 问:“交强险”可以重复投保么? 答: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如果您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理赔 问: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是怎样的? 答: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您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您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您个人承担。 问: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垫付救助基金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的管理,由各地方的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各地方会陆续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办法。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流程以各地方的管理规定为准。 问:哪些情况下,救助基金应当先行垫付? 答: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承担了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设置救助基金,主要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机动车肇事方无能力承担赔偿费用又没买保险等情况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尊重。 问: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垫付抢救费用并可向致害人追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垫付)。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问: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多少时间内可以完成理赔? 答: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您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他们会立即给予答复,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如果您是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会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您需要提供的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接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您;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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