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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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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 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 符明子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文章摘要】 在票据法中,一般转让背书包括空 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形式.各国家, 地区的票据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均规定了 票据空白背书的效力,允许票据以空白 背书的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却相 反,对空白背书制度却持否定态度.然 而,在我国的商业交易和司法实践中, 空白背书却仍然大量存在,并因为具体 法律制度的缺失而产生大量争议.因 此,本文将对空白背书的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研究. 【关键词】 空白背书;背书连续性;空...
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
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 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 符明子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文章摘要】 在票据法中,一般转让背书包括空 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形式.各国家, 地区的票据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均规定了 票据空白背书的效力,允许票据以空白 背书的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却相 反,对空白背书却持否定态度.然 而,在我国的商业交易和司法实践中, 空白背书却仍然大量存在,并因为具体 法律制度的缺失而产生大量争议.因 此,本文将对空白背书的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研究. 【关键词】 空白背书;背书连续性;空白补充权 一 ,空白背书概述 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 他人或者将?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 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l评签章,然后将票据文付被背书人的 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一般转分为完全背 书和空背书.所谓完全背书,叉称记名 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的台适处记载 背书的意旨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 背书;而空白背书则是指背书人在背书 中术指定被背书人,而在被背书人记载 处留有空白的背书. 二,空白背书的效力 票据是要式证券,又是文义证券,在 法律将被背书人作为绝对记载事项的情 况下,空白背书行为从严格的票据法意义 上讲,应该是无效的.然而随蓍商事活动 的日益发展,有的商人在背书转让票据 时,空出背书人一,由被背书人自行填 写.这种方式并不影响其前手背书人和出 票人所负的票据责任,又十分方便,因而 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接受. 目前世界各围的票据法基本部承认了 空白背书行为的效力,并将之与记名背书 作为背书行为的两种方式.美国统一商 法典》第3-205条(b)规定:”如果背书是 由票据的持票人做出的但不足特别背书 时,它就是一个空白背书’(Bla1-1k Endorsement).在宅白背书时,票据应向 携票人付款,并且可以仅转让占有就进行 项代商业MODERNBUSINESS 流通直到做出特别背书.”甘内瓦统一一汇 票本票法第l3条第2款也明确承认了空 白背书的形式,且该公约确立了空白背书 与完全背书相同的效力,即具有权利转 移,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效力.我国台 湾地区”票据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然而,我国立法与世界主流趋势不 ,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票据法》第 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 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 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据此,很多学者认 为,在我国被背书人的记载,是背书的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背书行为无效.值 得注意的是,虽然票据法》否定空白背 书的效力,但是空白背书在交易中却长期 存存,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 度,下文将具体分析. 三,空白背书的补充权与连续性 1,空白背书的连续性 对空白背书效力之所以存在争议,重 要原因之一即是其对背书的连续构成l『挑 战.一般转让背书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 只要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上的背书具有形 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 据权利人.背书在形式上的连续性使得持 票人享有形式票据权利的资格.在票据上 仔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空白背书时,票据 上只有背书人,被背书人一栏是空白,显 然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第31条”转让汇 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 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的要求.最后持 票人丧失了以连续背书证明自己是正当的 票据权利人的可能性. 在承认空白背书效力的国家和地区, 对背书的连续性的认定通常如下:以空白 背书方式转让的,陔票据的下一为背书人 被视为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如台湾地 区”票据法”第37条). 我国《票据法没有类似的推定规则, 但是也没有规定不连续的背书无效.在实 践巾,空白背书连续件的推定规则已经被 司法判例灵活认可.如在1999年的”上海 化公到诉承兑人宜兴中行在承兑后以公 安机关因收款人涉嫌诈骗扣押票据为由拒 付请求付款案”中,因最后持票人的笔 误造成第一被背书入与第二背书人不符, 背书不连续,被宜兴中行以此为巾拒绝付 款.二审江苏高院并没有因此否定背书的 连续性,反而认为笔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不影响销售供应公司的票据权利.且确立 了这佯的规则:如果最后持票人将所有空 白的被背书人栏补记七后手背书人的名 称,就认定该票据背书符合连续性的要 求. 2,空白补充权 L.j背书的连续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 是,空白背书持票人的空白补充杈.这一 理论源自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问题. 笔者认为,空白背书与欠缺绝对应当记载 事项而无效的背书的根本差别就在于背书 人是否有授予持票人补充权的意思. 所渭空补充权,又称空白补记权, 指”补充票据要件之欠缺,而形成完全票 据之权利.”而补充权从性质j-来说,是 _. 种形成权:一方面,网持票人单方的行 为,即能发使末完成之票据变成完全票 据之效果;另一方而,补充权是随着空白 背书的成而授予的,授之后即便授权 的背书人死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代理权,电不影响其效力,亦不允许授 权人任意撤叫.这足票据作为没权券与 流通证券的特性昕要求的.至r背书人向 受让人,指定人或持票人授予顶补充权 的方式,各国票据法和法实践都没有 做出任何明确的限制,可以基f书面或? 头形式进行,甚至对于背书人的”默示授 权”也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授权方式. 我国票据法对这个问题末置一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 法第27条和第3O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 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 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但是 该规定0F没有解决以下问题:持票人可否 补记他人的称?换言之,当一?张票据上 存在多个字白背书时,最后持票人当然可 以在最后的被背书人一栏补记自己的 称,但是其是否有权补记票据上其他空白 的被背书人栏? 笔者认为,将持票人的补充权内容限 制在仅可以补充自己的名称,对补充权的 理解过于狭窄.具体分析如下: (1)最后持票人有权补记票据所有 的被背书人.背书人存票据上签章以后以 其交付给他人,此处的交付行为就包含了 补记被背书人的授仪.因此,可以推定受 让人有权补记,目.补充的内容既可以是自 己的名称,也可以直接记载他人的名称. 保全的作用,因此”异地封存”无疑更 适合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新种类” 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方式,其目的 在于使违法者的权益受到减损.行政 处罚法》第二章对这种惩戒方式的种类 及其设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被烟草 专卖法》及其实施明确规定的有四 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新程序规定 又明确了一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 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此 前,对”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属性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解:一说认为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针对 行为能力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同于行政 处罚法规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后者针对的是一纸证件,二者对象不 同,因此”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不是行政处罚;另一说主张对法律属性 分析不应局限于字面,应当从其实质内 容中寻求解释,认为”取消从事烟草专 卖业务资格”属于行政处罚.新程序规 定使关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 格”法律属性的争论尘埃落定,明确规 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属于 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这一规 定既符合法理又切合实际,对执法实践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方面,撕程序规定对”取消从事 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定性符合行政处 罚的法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对象 为已经合法取得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市 场主体;它的适用条件是行为者实施了 特定的违法行为(即《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第l6条,第68条及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的行为);它 的惩罚方式是剥夺违法者的”市场准 人”.由此可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 务资格”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 点,是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手段,是对 被处罚人权利的剥夺,因此”取消从事 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理所应当是一种行 政处罚. 另一方面,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 业务资格”定性为行政处罚切合行业实 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处罚是 一 种对被处罚人合法权益构成最大威胁 的行政行为,因此被苛以诸多程序限 制,包括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专 门的程序要求和”以事实为依据”,”查 明事实”,”证据确凿”的严格的取证要 求.而普通的行政措施则不必执行如此 繁琐的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 下,把严重剥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烟草 专卖行政执法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能 够借行政处罚程序之力,严格执法,实 现自律,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公 正性,减少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件, 提高行业的公信力,实现”两个至上”的 价值追求.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新内容是行政法理论成果的体现和行业 实践要求的反映,要从这两个方面去理 解和把握新程序规定,以新的思路为指 导,按照新的规定来实践,才能做好贯 彻落实工作,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作为 行业规范自律的标兵.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2010年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证据制度研究》,徐继敏, 中国法制出版社,2O06年8月版. 》接272页 由于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先将 票据上的空白背书补充完整,使之转化为 完全票据,这种授权是票据权利得以行使 的前提条件.因此背书人在为空白背书时 就可以预见到他的后手在继续转让票据时 势必会将该授权一并转让,因此可以推定 背书人为空白背书行为就表示有同:毒=该后 手将授权继续转让的意思. 同理,持票人再将该空白背书票据再 转让时,他与他的后手建立了债权让与的 法律关系,由于空白补充权与空白背书票 据的紧密联系,可以将之视为附属于票据 权利的从权利.债权转让时从权利应当与 主权利一并转让,从权利的转移,属于当 然,毋庸特别约定.其次,权利让与人负 有瑕疵担保义务,须担保所让与的债权可 以行使.该瑕疵担保义务也要求背书人必 须将空白补充权一并让与给票据受让人. 因此,这种空白补充权会随着票据的转让 而转让,一直传递到最后持票人手中. (2)将空白补充权限制在仅能补记自 己的名称也不符合票据实践.如果仅能补 记自己的名称,最后持票人要想取得或行 使票据权利,只能要求每,个前手背书人 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或 者要求每一个前手被背书人在被背书人栏 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当其中一个背书人 一 时无法找到而不能完成补记时,最后持 票人就面临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风险.这 种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破坏了空白背书 制度存在的价值,也与票据作为流通证券 的根本属性相违背. 四,结语 综j一所述,空白背书是因为交易需 要而产生的,极大地发挥了其便捷的功 能,促进交易效率与票据流通.我国《票 据法对空白背书采取禁止的态度,与世 界票据法发展的主流相违背,且对实践 中大量存在的空白背书也并未起到有效 的威慑作用.诚然,与所有其他空白票据 一 样,空白背书也存在先天性的缺陷一 … 安全性的欠缺.对空白背书的态度,从 本质上来说反映了到法律的价值取向. 在效率与安全之间,我国《票据法》优先 选择了安全.然而票据法作为典型的商 事法律规范,其制定更多的是出于一种 方便交易,繁荣市场的技术上考虑.从这 个意义上讲,我国《票据法》的选择显得 过于保守.面对世界各国都承认空白背 书的主流趋势,以及我国实践中大量存 在的空白背书现象,我国相关法律规范 应该做出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圃 【参考文献】 j,王小能:《票据法(第二版)》,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 学2004年版. 5,韩世远:《-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4,陈仁生,胡国运:”票据空白背书效力 及相关问题探讨”,《江西社会科学》2005 年底10期. 5,冯卫红:”论空白背书”,《南京航空航 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9月, 第2卷第3期. 【作者简介】 符明子,女,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 学硕士,专业方向:商法. MODERNBUSINESS坝代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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