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抚国税发,2011,39号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巩固增值税转型成效,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增值税收入流失,特制定以下强化管理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地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抚国税发,2011,39号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巩固增值税转型成效,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增值税收入流失,特制定以下强化管理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地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
的
》(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
(二)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毁损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二、
企业会计核算,落实审核查验责任
(一)各地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
,正确设臵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正确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件1),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及附表中相关进项税额数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对未按规定内容及要求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及其相关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纳税人改正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相应罚款处理。
纳税人购进、自制及销售和处臵固定资产应实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附件2)。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化及改变用途等情况的,应于发生变化的当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附件3),并作出相应书面说明。
(二)对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实行事前审核制度。纳税人购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后,应先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查验,经审核同意抵扣后方
可认证抵扣。税源管理部门应从发票、资金及实物等方面进行审核查验,防止弄虚作假。
1、票据信息内容的审核。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重点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与购货验收时间、安装(竣工)时间是否匹配等。
2、对购进固定资产资金流向的审核。查验原始凭据,审核其是否按规定付款,资金流向、金额是否与销售方及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物相匹配。
3、实地审核查验:
(1)单笔金额较大或者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要实地查看实物,查明具体用途,查验购货
、入库凭证等是否与发票信息一致;
(2)发生不动产与动产混合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要实地查看实物,严格划分购进固定资产的实际用途,防止纳税人扩大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三、强化固定资产项目日常监控,实施重点核查评估
(一)税收管理员对经审核同意抵扣的固定资产情况,要分户设立《固定资产抵扣审核台账》(附件4)进行登记,同时对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款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及处臵情况要进行跟踪监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转让固定资产的,严格审查所转让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税。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化及改变用途等情况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核实查验,确保账实相符。
(二)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查验管理。税收管理员每半年根据纳税人《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查验工作,并认真做好查验记录。查验发现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或转让处臵等情形,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查验记录及处理情况存放纳税人征管档案。
(三)各地应根据所辖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的日常监控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核查或纳税评估。对在固定资产抵扣方
面存在异常的疑点企业,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
1、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
(1)企业连续正常生产过程中,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主要项目是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明显异常;
(3)存在其他固定资产抵扣异常的。
2、重点核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1)购进的固定资产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开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改变固定资产名称的问题;
(2)进口固定资产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同时,是否取得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两者记载的纳税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相符;委托代理进口的,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与其相符;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保险合同等单据资料相关数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虚假购进或者购进个人生活消费用的机动车抵扣税款的问题;
(4)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进业务是否相对应,与单位运价、运输里程等之间是否匹配,运费金额是否明显偏高,存在不合理现象;
(5)购进的固定资产与资金规模、设备产能、物料消耗等相关业务是否匹配,
1年4月11日印发 打字:邹满娥 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 201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科 李文琳
附件1: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固定资产台账
说明:1、本台账由企业建立登记,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固定资产查验管理工作依据资料之一;2、对应“标签”编号是指《已抵扣固定资产税收监管单》的编号。
附件3: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用于不动产等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在当月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在本表备注栏加以说明;2、本表于固定资
产发生变化当期及年终时报送;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附件4:
固定资产抵扣审核台账
说明:本台账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建立登记,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固定资产查验管理工作依据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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