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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婚外情有没有“后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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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婚外情有没有“后果补偿”[精品]婚外情有没有“后果补偿” 婚外情有没有“后果补偿” 花心丈夫被妻休 10年前,漂亮贤慧的小丽经人介绍与银行职员张彬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恩恩爱爱,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最近,随着张彬职位的步步高升,小丽总感觉到丈夫对她的感情不如从前了,可她又想或许是丈夫升官后太忙碌的缘故,就没往心里去。听说丈夫和单位一离婚女子关系暧昧的事,小丽怎么都不会相信,因为他们的生活一直很和谐。小丽想挽回丈夫的心,就试着与丈夫沟通,可张彬却坦言与那女子早就同居了,并且还明目张胆地向妻子讲述自己和那女子的性生活多么和谐等之类的细节。小丽听后气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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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婚外情有没有“后果补偿” 婚外情有没有“后果补偿” 花心丈夫被妻休 10年前,漂亮贤慧的小丽经人介绍与银行职员张彬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恩恩爱爱,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最近,随着张彬职位的步步高升,小丽总感觉到丈夫对她的感情不如从前了,可她又想或许是丈夫升官后太忙碌的缘故,就没往心里去。听说丈夫和单位一离婚女子关系暧昧的事,小丽怎么都不会相信,因为他们的生活一直很和谐。小丽想挽回丈夫的心,就试着与丈夫沟通,可张彬却坦言与那女子早就同居了,并且还明目张胆地向妻子讲述自己和那女子的性生活多么和谐等之类的细节。小丽听后气得脑袋都快爆了,坚决要与丈夫离婚,可张彬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就是不同意离婚。后来,小丽在律师的帮助下,录下了丈夫承认和那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及讲述与她的生活细节的话语,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1万元。经法院,张某最终同意离婚,并且同意了妻子的要求,房产和家电也让给了小丽。 点评:我国《婚姻法》中规定,要向过错方提赔偿要求,一必须是因《婚姻法》第46条情形导致离婚的,二是只能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本案张某承认与第三者同居,并承认向妻子讲述自己与第三者的性生活的事实,小丽遭遇的是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冷暴力主要集中在精神方面,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性生活方面冷落拒绝。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目前法律上尚无冷暴力的明确界定,但法律对无过错方有明确保护措施。本案中小丽有录音证据,又是无过错方,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时婚姻过错赔偿制度: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必须有出轨的证据,包括:对方与第三者生育有小孩;对方自己承认有第三者;曾因此事被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过;其他人证、物证。 妻子起诉丈夫追加赔偿 事业有成的杨女士最近发现丈夫有些异常,原以为是自己在外忙冷落了丈夫,后经杨女士反复追问,丈夫才吞吞吐吐地道出了实情,与外地来石做生意的一女子发生了一夜情。杨女士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以期尽早解除精神上的痛苦。为此,杨女士在起诉书中对于财产及赔偿等问都没有要求。离婚后,杨女士感觉自己辛辛苦苦为这个家奔波,到头来弄了个人财两空,心中感觉不平衡。于是,她第二次走进法院,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中,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精神赔偿,或是物质赔偿。但杨女士行使这种权利,请求丈夫赔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杨女士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就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杨女士在离婚时只想尽快解脱痛苦,而没有考虑其他要求,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结果丧失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照法律,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打工妹与老板的“情缘” 打工妹刘爱华在省会一家餐厅当服务员,认识了常来此消费的已婚男子盖东。一来二去,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老板盖东和刘爱华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刘怀孕后,要盖东与其妻离婚,而盖东则让刘打胎,刘以此为要挟,让盖东赔偿青春损失费12万元。 经协商盖东先付给刘爱华现金2万元,剩下的10万元说好刘做人流手术后再给,盖东还给刘打了欠条。两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刘爱华做了人流手术。后因盖东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刘便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盖东给付补偿金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盖东提出反诉,要求刘爱华返还已给付的2万元现金。法院审理认为,刘爱华和盖东间的赠予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约定的给付因合同无效而成为不法原因给付。因此,驳回刘爱华诉讼请求和盖东要求刘爱华返还,万元的请求。 点评:盖东婚外与刘爱华发生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因双方系两厢情愿,不存在欺骗等行为,因此,对婚外性行为双方均系故意为之,且是一种违反性道德的行为。所以,双方对行为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不存在补偿问题。虽然民法上有债应当清偿的规定,但盖、刘之间产生的欠款是因刘的要挟而形成,存在胁迫行为,故不符合民法里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刘爱华和盖东达成的赠与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链接:据民法第,,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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