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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19-03-15 3页 doc 13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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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2)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3) 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13)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4)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5) 6.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16)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2)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3) 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13)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4) 5.出具虚假文件的 (15) 6.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16)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8) 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19) 1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0) 1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1) 1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1) 1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2) 1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3) 1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4) 1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5) 17.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6) 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故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的 (26) 1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27) 20.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的 (28) 21.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9) 22.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29) 23.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0) 24.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31) 25.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32) 26.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32) 27.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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