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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2020-03-06 4页 doc 15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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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附件3: 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城市气象科学的发展,吸引国内外城市气象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我国城市气象的研究,提高我国城市气象预测技术、探测技术、生态气象、防灾减灾等领域的科研水平,形成中国城市气象研究的特色,建成国内水平一流、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城市气象科学研究中心,特设立“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由北京市气象局和城市气象研究所筹集,同时接受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科研、工程项目及个人资助。研...
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3: 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城市气象科学的发展,吸引国内外城市气象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我国城市气象的研究,提高我国城市气象预测技术、探测技术、生态气象、防灾减灾等领域的科研水平,形成中国城市气象研究的特色,建成国内水平一流、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城市气象科学研究中心,特设立“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由北京市气象局和城市气象研究所筹集,同时接受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科研、工程项目及个人资助。研究基金每年不低于50万元的可用资金。 第三条研究基金本着“鼓励创新、择优资助”的原则,以项目方式申请。研究基金重点资助影响我国城市气象、城市气候成因、预测技术、探测技术、生态气象、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研究。同时资助城市气象研究所和北京市气象局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等)研究项目的预研究。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面向我国城市气象发展需要和国际科技前沿讨论确定基金资助领域和方向,提出基金资助项目指南,面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并组织专家围绕城市气象科学目标的发展需要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和基金使用资金额度。 第二章研究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的申请 (一)研究基金项目指南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7月公开对外发布,9月底之前确定当年度资助的项目及资助经费。 (二)研究基金主要资助具有高级职称(副研究员、高工或副 1 教授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特殊优秀人员须有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三)资助以项目形式进行,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鼓励与北京市气象局或城市气象研究所的合作研究。申请人不能同时进行2项以上本基金项目的申请。 (四)北京市气象局以外的申请人申请课题时,需与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的固定人员合作(未填写合作者由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根据研究内容指定)。 (五)本基金项目的研究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一)被批准的城市气象研究基金申请课题,课题承担人需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的进度安排和达到的目标。基金办公室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将研究项目报北京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备案。 (二)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承担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三)项目承担者应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研究期间每年11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和论文,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12月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基金委员会汇报。 (四)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人要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1、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使研究工作按任务书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 (五)项目按任务书计划结束后,须在两个月内结题。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评定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项目承担人员所在单位反馈评定意见。 (六)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半年向项目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由基金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第一归属单位为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原单位可作为第二署名单位并列),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原始、软件源程序及使用说明等全部技术档案需移交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并将完整材料送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技档案馆存档留存。 (八)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时必须注明基金名称和项目编号,同时将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九)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向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汇报项目组织实施进展情况,并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成果推广。 第三章其它相关事宜 第七条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金额和拨款方式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定后报基金委审议通过,并报计划财务和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获资助的外单位研究人员在项目批准受资助的年限内,即为城市气象研究所客座研究人员。重点项目客座研究人员每年必须来城市气象研究所从事客座研究工作不少于一个月,所需经费由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北京市气象局计财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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