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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考试]总论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家家意志的体现 这是法的本质

2017-11-13 20页 doc 39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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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考试]总论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家家意志的体现 这是法的本质[财会考试]总论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家家意志的体现 这是法的本质 经济法基础 论总: 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 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的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
[财会考试]总论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家家意志的体现  这是法的本质
[财会考试]总论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家家意志的体现 这是法的本质 经济法基础 论总: 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 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的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 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 认可 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期限内 对 所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 客观和内容三要素 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夫妻关系 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 自然人<是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 如 个体户 农户 合伙人等 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关系 (2)机构和组织 法人 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各种企事业组织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 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 在国际法上 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外国企业 华侨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 没 有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都受国家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1自然物 土地森林 2人造物 机器建筑 3货币和有价证劵 非物质财富 1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 2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荣誉称号 嘉奖表彰是公民 法人 荣誉权的客体 行为 1生产经营行为 2经济管理行为 3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人身 《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1)自然现象 水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 人得死亡可以引起抚养关系 婚姻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的消失》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 四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特别行政法 (7)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由得与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发的形式} 五 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属于成文法 普通法 程序法 一般法 国内法 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现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 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 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划分的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其中包括经济法法律部门。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其中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范畴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经 1平等主体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合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的情况下,下可以申请仲裁 有效地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 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的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1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纠纷2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3诉讼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纠纷)也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 三 仲裁 1仲裁适用的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纠纷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不能提起仲裁}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 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到四人 成员七到十一人 其中法律 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效地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 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终止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裁决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有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 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的,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的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书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裁决申请书。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后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 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 分5类 因民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侵害名誉纠纷等案件{与人身有关的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因经济法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 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 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听报告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组的单数{仲裁庭由三人或一人}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 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上诉,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知道 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终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建,中间导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诉讼时效的中断 权利人提取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得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得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得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得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仅限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书面行式,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具体行政复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定其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由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先复议再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据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起诉和受理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仲裁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员、勘验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仲裁、民事诉讼中,均有调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者,第一审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小咯 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侵权赔偿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处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3个月-2年、拘役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论是先签劳动合同后用工,还是先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为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一个月为合法的缓冲期,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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