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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租赁合同备案吗

2017-11-24 28页 doc 55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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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租赁合同备案吗银行抵押,租赁合同备案吗 抵押 租赁合同 备案 银行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上海租 赁合同备案 篇一:购房合同抵押给银行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按揭抵押办证流程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按揭抵押办证流程 第一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 第二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办理 第三部分:商品房银行按揭办理 第四部分:商品房契税缴交 第五部分:商品房抵押及办证 预售商品房按揭流程图: ? ?? ? ? ? 现售商品房按揭流程图: ?? 1 ?? ? 第一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一、商品房买...
银行抵押,租赁合同备案吗
银行抵押,租赁备案吗 抵押 备案 银行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上海租 赁合同备案 篇一:购房合同抵押给银行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按揭抵押办证流程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按揭抵押办证流程 第一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 第二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办理 第三部分:商品房银行按揭办理 第四部分:商品房契税缴交 第五部分:商品房抵押及办证 预售商品房按揭流程图: ? ?? ? ? ? 现售商品房按揭流程图: ?? 1 ?? ? 第一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条件 一次性客户付清购房总房款;按揭客户付清购房首期款,是签订建设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流程 1、客户付清总房款或首期款后,确认客户合同要写的名字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这个名字也就是以后房产证的名字,一旦确认后,不可更改。 2、打开建设局网站签网上合同,对照客户提供的身份证资料认真填写买受人信息,包括姓名、国籍、地址及电话;对照认购书认真填写所购单位信息,包括房号、楼层、套内面积单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合同份数(一次性和分期付款5份合同、银行按揭6份合同) 、 交楼标准、附件内容及合同补充。 3、合同打印按照客户所需要合同份数逐份打印,按揭客户多打一份合同给客户带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4、合同签名:按照所打印合同份数,买受人分别在买受人、平面图及合同补充协议页面签名,并按手指摸 5、合同客户签名后,在每一份合同后面贴好图纸,盖好房开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 2 6、复印客户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家庭单位) 、婚姻证明及合同放在一起,并通知客户要去交易所备案,预约时间 7、填写维修基金单,交给客户自己去工商银行缴款,并拿回回单 第二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也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预售商品房办证前的必要程序,要求购房客户本人到交易所面询及签名,现售商品房并不需要办理备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流程 1、准备客户备案面询资料: ?、一次性、分期付款合同5份;按揭付款合同6份 ?、购房款进账单(须是购房本人名字,不是本人名字交易所不认可进账单,不予办理) ?、客户面询资料(预告登记申请表、委托书、客户身份证及开发商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预告登记申请表及委托书根据客户所购单位填写 2、备案流程 ?、查档 客户备案资料齐全后,和客户约好备案时间,交易所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不办公,节假日例外,确定客户能去交易所备案时间后,提前一天到交易所2楼查档(也可单天前往,避免第二天人多,排队时间过长,可适当提前时间把档查好) 。 3 ?、面询 带齐客户备案资料和客户一起到交易所3楼办理备案面询 ?、缴费 客户面询完成后,交易所工作人员会打一张登记费缴费单,该笔费用,80元,费用由购房客户承担,到交易所4楼刷卡缴费,单据由己方办理备案工作人员保留,因为后面还要该单据领取预告登记及合同,如客户需要该单据,告知,使用完后归还 ?、领取预告登记及合同 备案2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预告登记及合同,凭上次面询缴费单据在(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银行抵押,租赁合同备案吗)交易所4楼领取 第三部分:商品房银行按揭办理 1、按揭条件: ?、个人信用良好(不过多解释) ?、家庭为单位不超过1套住房(银行会查购房人家庭单位的贷款篇二:2014最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2014最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编号:______年( )字____号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 市(县)________区(镇)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 ____________ 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5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 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 6 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7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 8 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 9 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__ cwuopvserp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篇三:房屋买卖协议(用于银行抵押) 编号__________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将其拥有的房产附条件出卖给甲方等有关事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房屋地址、面积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抵押于银行办理贷款,当初购 10 房总价为元,抵押银行 元、尚欠银行___________元(按每月应付还款等详见按揭、购房合同)。 第二条 附条件 乙方自愿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即自乙方所欠甲方借款到期后 10 日内仍未能付清本息时,将上述房产折价出卖给甲方。 第三条 按揭款支付义务 1、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仍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并自行承担抵押贷款还款。 2、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而需将房屋过户给甲方时,乙方应当立即向银行提前还清全部欠款。 第四条 买卖价款 参照协议签订时同类房屋市场价,并考虑到该房屋产权证抵押于银行等因素,乙方自愿将上述房产折价为 元出卖给甲方。该房屋项下所欠银行款项,由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承担。 第五条 价款支付方式 甲方应付的购房价款,可由甲方用于代为乙方支付银行提前还款时所需的款项及费用,代为支付该房产所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再冲抵乙方对甲方所欠债务。如有剩余,则甲 方应再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如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 11 则乙方应当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不足部分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六条 相关义务及费用承担 v1 1 / 2 乙方拥有的房产(或商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区1、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乙方必须立即积极办理向银行提前还款及房产过户等手续。提前还款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中介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当将上述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等原始资料(原件)交付给甲方保管;乙方如因申办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而需要使用前述资料时,甲方应当予以配合,但所领取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仍应交甲方保管。交甲方保管的上述证件、资料,乙方均不得以遗失、被盗等为由而另行补办,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3、如需办理公证委托,所需评估费、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解除 如乙方在所欠甲方借款到期后10日内向甲方还清了借款本息,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且各方均免予承担法律责任,但甲方应当将乙方交其保管的资料、证件及时交还给乙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房屋买卖条件成就时,如未能 12 将上述房产及时过户给甲方并办妥相关手续;或者在本协议签订后不继续及时足额缴纳欠款;或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上述房产再次转卖给他人;或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还清银行欠款后将该房产抵押给他人,均属于违约。出现前述四种违约情形之一时,甲方除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之外,乙方还应当按上述房产卖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甲方还将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 两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两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均郑重承诺在签字前已详读、准确理解并自愿遵守本协议全部条款。 2、特别提请协议各方在协议每一页上均签名或者盖章。 甲方(签名):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v1 2 / 2 篇二:假租赁合同 篇一:虚假租赁典型案例 虚假租赁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执行人陈某串通他人虚构租赁合同并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对抗法院对抵押房屋的执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龚某与浙江某搪瓷有限公司、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沈某、陈某民 13 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的房屋委托拍卖。2012年11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朱某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杭州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案涉房屋2室的第一承租人)、实业公司(案涉房屋3室的第一承租人)于2011年3月15日分别签订的租赁案涉房屋1、2、3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一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同意物资公司、实业公司将案涉房屋2、3室转租给朱某的证据材料以及380万租金的支付凭证,要求保护其租赁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一)朱某提供的三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为15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但2011年9月14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物资公司关于案涉房屋2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备案的租赁期限仅为4年(2011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6日),次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期限反而远远长于第一承租人物资公司的租赁期限。(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实业公司关于案涉房屋3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做过两次备案,2011年9月14日第一次备案的租赁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租赁期限也是4年。而在2011年10月26日第二次备案时,租赁期限却改为2011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不但 14 将租赁起始日期提前,租赁期限也延长了11年。(三)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沈某曾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该银行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实地调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无装修且未出租,并拍摄了照片存档。(四)2012年5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对已诉讼保全的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封并张贴封条,当时也未发现案涉房屋被朱某租赁及占有使用的情况。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朱某提供的租赁合同虚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 案例二 俞某、某泡沫有限公司与某包装有限公司、某家具有限公司串通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并提起虚假诉讼 原告俞某、某泡沫有限公司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提起诉讼,诉称:因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拖欠原告货款,被告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自愿为家具公司代偿欠款,并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出租给原告,以租金冲抵应付货款,租期十年,原告又将该厂房租给家具公司使用,年租金134万元于每年年底前付清。后因家具公司无力支付租金,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3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腾空厂房移交给原告。 梅溪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时 15 发现事有蹊跷,遂通知原、被告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背靠背”进行调查。后查明,两原告与两被告间的房屋出租事实并不存在,被告包装公司的厂房因向银行贷款已设定抵押,双方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的目的系与银行对抗,给银行实现抵押权设臵障碍。梅溪法庭遂依法对原、被告予以训诫,并各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对法院拍卖的房屋主张租赁权,但出租人浙江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在合同落款时间1年多后才被批准启用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三门某开发公司与浙江某电气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0)台三执民字第465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电气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37号的房 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在拍卖过程中,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其与电气公司签署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22日的厂房租赁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电气公司将第一车间厂房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担保公司使用,租金为每年55万元,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双方签约后,担保公司在三日内一次性付清20年的租金计1100万元,电气公 16 司按照扣除每年租金后的余额以月息1.2%在租赁期满或是租赁终止时一次性补偿给担保公司1254万元。 三门县人民法院查明,电气公司盖在厂房租赁协议书上编号为3310220109275的印章系2008年11月27日经三门县公安局审批启用的,而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22日,该协议书签订时,电气公司编号为3310220109275的公司印章尚不存在,担保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显属伪造。据此,三门县人民法院对担保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均予以驳回。 案例四 刘某与王某荣串通将名为租赁实为借款担保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起始日期倒签,以对抗抵押权人和买受人 2012年7月31日,梅某、吴某通过杭州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荣、胡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昌签订房屋,购买王某荣、胡某所有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1幢1单元1602室房屋。合同签订后,梅某、吴某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第三人刘某以其与王某荣、胡某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要求梅某、吴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遂发生纠纷。梅某、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要求刘某腾退房屋,刘某亦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刘某提交的其与 17 王某荣、胡某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在2012年6月,而该协议系修改自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所以修改,是因为刘某得知该房屋已于2012年5月15日抵押给王某昌,于是刘某串通王某荣将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期从5月18日倒签为3月15日,意图使该租赁合同产生对抗抵押权的效力。(二)刘某与王某荣最初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确保王某荣按约归还借款,刘某提交的王某荣于2012年4月1日出具的收据涉及的所谓房屋租金40万元实为王某荣向刘某所借款项,即刘某与王某荣、胡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梅某、吴某与王某荣、胡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判令刘某腾退案涉房屋。 案例五 李勇明与丁浙良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据此要求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赁费 2007年9月,丁浙良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其位于嵊州市仙湖路877号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产被嵊州篇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 一、不可能订立的租约--租约订立行为的真实性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权对被执行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租赁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合同的合法 18 有效、租赁物占有、合理履行等方面作出实体审查裁决。认定租约的真假固然不易,但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调查,对于部分明显不可能签订或严重违背生活常理不可能签订的租约,仍然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判断。 1、倒签的时间 案例一 厦门中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杨某、张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并委托进行了两次降价拍卖,拍卖过程均告知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未提出该房屋存在租约。在该房第三次拍卖成交后,案外人吴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与张某签订10年的租约,并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从2012年10月到2022年10月, 10年租金共计36万已经一次性付清。为此,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间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标称签署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上的吴某某署名字迹与标称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的《委托书》上吴某某署名字迹应为同期形成。据此,厦门中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张某与案外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被执行人立即主动腾退了被执行房屋。 倒签时间是虚假租约最常见的形态。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 19 前,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动力制造虚假的租赁合同,也不可能预计到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只有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包括保全查封)时,当事人为对抗法院查封执行,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处分,才倒签时间,伪造相关的虚假租赁合同。对于此类倒签时间较长的虚假租约,一般可以通过对签名与时间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检定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从而作出真实性或虚假性判断。 因此,只要能够查明证实被查封不动产上设定的租赁合同系倒签伪造的,就可以认定整个租赁合同的虚假性质,当然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 2、冲突的租约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伪造虚假租约,为了对抗法院的查封行为,往往需要编造虚假的事由,发生租赁期间内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冲突现象。案例二 思明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与风驰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风驰公司提供的抵押店面(抵押于交通银行)依法启动执行拍卖程序,并在抵押店面张贴公告,要求店面承租人快意公司限期搬离,腾退清空房屋。承租人快意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在2008年3月15日即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赁时间早于抵押登记时间2008年7月16日,故要求停止案件执行。执行法院审理认为,从快意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租赁合 20 同认定,快意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晚于抵押店面的抵押登记时间,故裁定驳回快意公司的执行异议。快意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向思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思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快意公司提供的2008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其已支付租金,更无法证明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期限履行,其预先缴交长达10年租金与常理不符;另查明快意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故认定快意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晚于抵押登记时间。因此,思明法院认为快意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晚于抵押权设立时间,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驳回快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快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故驳回快意公司上诉请求。 案例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先后提交了两份租约,一份租约显示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权人抵押登记之后,一份租约在工商局登记报务,显示合同签订于抵押登记之前。两份矛盾租约,明显互相矛盾冲突。笔者认为,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作出自相矛盾的虚假陈述,则可以判定其提供了租约系虚假租约,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 3、租金一次性支付 案例三 21 厦门中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李某某名下一处商场,经委托评估价值2500万元,在公告清场准备委托拍卖时,被执行人李某某与案外人刘某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已承租该商场,租期20年,已一次性支付10年租金150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刘某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1500万元的转账凭证。刘某对法院执行清场拍卖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保护刘某租赁物权。承办法官经向该商场所在物业公司走访调查,查明法院采取网络查封措施之时,该商场系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法院现场查封之时,该商场亦非处于刘某经营之下,证明刘某所谓承租行为并不存在,所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系虚假合同。经法院明示调查笔录之后,案外人刘某立即撤销了执行异议。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编造虚假租约的主要形态是长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还有极少数先支付 大额租金情况),相当于透支被查封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益与收益权,既达到阻碍被查封不动产拍卖处分的目的,也试图继续占有被查封不动产的长期收益收入。长期租金的一次性支付,特别是较大金额的现金支付,除非土地出租等需要长期投资的项目,否则,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当然属于不合理租约,应排除其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当然,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根本没有租金支付的事实,而伪造租金支付 22 行为活动,则属于恶意伪造虚假租约范畴,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约定,一次性支付大额租金,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方式,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租现象,应当遵照不合理租约的审查原则,排除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并未实际发生租赁关系,不存在租金支付的事实,而是伪造虚假的租金支付情节,则也已构成以编造虚假租约方式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4、租约部分文本剪接 案例四 厦门中院在执行厦门某技术公司申请执行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某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一间商铺,案外人张某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与该公司签订十四年租约,并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与房屋移交确认书一份。经委托司法鉴定,发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中,前几页文字系喷墨打印形成的,而最后一页系激光打印形成的,明显不符合同一时间形成的文件资料,签名笔迹也与落款时间不一致。据此,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串通编造虚假租约干扰执行,分别对案外人张某某、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予以拘留十五天并罚款五万元处罚。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立即表示将腾退被 23 查封房产交法院执行,并主动缴交了罚款。 上述案例四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采用保留租赁合同的最后一页关于签名盖章和签订合同时间的条款,伪造合同的主要条文的方式,编造虚假的租约,改变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意图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当然没有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共同犯罪。 二、不履行的租约 1. 租赁物占有 租赁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是租赁合同的必备要件。不存在不交付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因此,审查租赁物的交付占有是判断租赁合同真实性以及是否真实履行的一个关键要素。 案例五 厦门中院在执行某商业银行与翔安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写字楼一幢,案外人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待该写字楼现有租赁到期之后,由李某某租赁20年,租金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经审查,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预期承租被执行标的,被执行房产尚未实际交付租赁使用,该租赁 24 合同关系尚未生效,不得对抗法院执行。 如上述案例,因为被执行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时尚处于第三方占有使用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案外人并非直接占有租赁物,而是案外人预期承租被执行人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也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笔者认为,此类合同要么尚未生效,不得对抗法院查封执行行为,要么违背生活常理,应排除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对抗效力。同理,案外人必须承担证明已经合法占有交付使用租赁物的举证责任,未占有被查封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并未生效履行;或在查封之后占有不动产的,当然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2. 租赁物转租 当然,租赁物的占有,并非仅指承租人直接占有使用租赁物,还包括租赁物的指示占有。特别是对于转租市场,租赁物经常发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交付占有的现象。对此,应当分类予以辨别,判断其真实效力。 案例六 厦门中院在厦门某金融机构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一幢,被执行人某公司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时,签字确认该房产在抵押之时属于自用性质,未对外出租。但是,在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陈某某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一份租赁合 25 同,约定案外人陈某某在抵押之前承租该房产15年,一次性现金支付租金50万元,后先后对外转租。为此,陈某某提供了银行取款凭证、被执行人某公司租金收据等证据。经承办法官向该房产所在物业公司调查,查明该房产要抵押登记之后一年才对外出租,之前一直由被执行人某公司自己使用。为此,执行法院裁定案外人陈某某所提供租赁合同系虚假租约,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 本案中,针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案外人主张其租赁物抵押之前,即已向被执行人承租讼争标的物,但并未实际占有该房产,而是按照合同关于转租的许可,直接将该房产转租给其他第三人使用,因此,其租赁合同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也可以对抗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查封。应该说,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以及转租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但是,在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不能排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利用租赁合同的转租权利,以转租的形式,虚构租赁合同,以对抗干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查封执行。其实,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遇到的一类新问题。因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编造虚假租赁合同,必须解决租金支付与租赁物交付问题,若要有效对抗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一般均试图编造长期租约并一次性支付大额租金,从而损害被执行财产的财产价值。当 26 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若该不动产处于出租状态,则,被执行人与实际承租人无法编造虚假的一次性支付长期大额租金的事实。此时,被执行人只有通过利用与案外第三人事前发生其他大额资金往来,假借第三人的名义承租讼争房产,虚构租金一次性支付,再由第三人对外转租的假象,实现对抗法院查封执行的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被执行财产的转租行为,应当严格审查案外人(即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而且应当严格审查案外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案外人主张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执行标的物并出租的,应当对前述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不仅应当证明租赁合同签订的真实性,而且应当证明前后租赁合同履行的真实性。否则,应当认定为虚假租约,不得排除人民法院对讼争标的的执行处分。 3. 未支付租金 案例七 厦门中院在执行厦门某银行与禾达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拍卖了被执行人禾达公司的抵押厂房。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闽台公司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禾达公司签订的12年租赁协议有效。该案一审第一次庭审中,禾达公司当庭对闽台公司提出的所有租赁主张均予以认可。抵押权人某银行及拍卖买受人厦门某公司了解到该租 27 赁纠纷正在审理后,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诉讼。但当某银行及买受人参加诉讼,禾达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经法庭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在该案一审第二次庭审中,某银行对闽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闽台公司并未支付租金,闽台公司主张的租金往来款项所涉及的转款人及收款人均非租赁协议当事人,闽台公司亦未替禾达公司代垫工人工资,且未实际进占抵押厂房。事后闽台公司补充证据提出,禾达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林文通(亦即实际控制人)已书面确认闽台公司已支付租金、代垫工人工资,并对实际进占抵押厂房的时间进行变更。 篇三:房屋抵押合同范本 房屋抵押合同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 28 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 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 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别墅价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乙方可以协商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此别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 29 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日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日 房屋抵押贷款应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 日期:10-05-22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一辈子也就买一两次房,接触房贷的时候自然也不多。应网友的要求,重庆贷款网将房屋低压贷款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归纳,具体如下,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 30 方便。 新房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1、抵押房产类型; “房贷”的第一前提是用房产抵押,所以抵押房产的类型也决定了你是否能够办理贷款。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时要了解开发商是否已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是否已同资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签约;这些都是能否办理贷款的前提。如开发商还没有同金融机构签约,您还想办理贷款的话,您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房屋置来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旧房购新房的贷款担保业务。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时,要注意外地人是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办理贷款;在购买集资建房时要注意个人产权所占比例的多少,最后办理的是房屋共有权证,抵押时的面积也是个人产权的部分;购拍卖房产贷款前要了解好该房产是否能开据发票还要知道该房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能否办理房产抵押后才能参与竞拍(这种拍卖房的贷款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可以办理);动迁户获得拆迁人的货币补偿后要求贷款的,要提前向开发商了解办理产权手续,了解开发商是否已同房屋置业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因为一般在动迁户在交差价购房贷款时,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办完,这种情况的贷款一般只有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才能办理。 2、利率的选择: 31 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时,首选是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最低,但是在购房时要问清开发商是否已同资金管理中心签约,否则只能办理商业贷款。 3、签好购房合同; 购商品房签约要看清所签合同是否是由房产住宅局和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否则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办理贷款; “二手房”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1、 购房时注意房屋的建成年限 一般只有在10年内建成的私有房产才能办理贷款。 2、房屋基本情况 注意房屋的装修、地段、陈旧程度等情况,如果地段过于偏僻、没有进行装修并且较为陈旧的房屋是不能够进行贷款的。换言之就是要注意房屋的变现能力和总体价值,因为一般银行对贷款金额都有限制,低于10万的较难办理。 3.注意房屋的结构是否有改变,房屋所有权证的用途是否相符,否则不能办理贷款;还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地址与实际地址是否相符,如不符还要到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开据地址变更证明后才能办理房屋贷款。 4、如所购房产是独体楼的商户用房或面积较大的商户用房,购买前还要看是否有土地证,否则不能办理房屋贷款。 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32 1、利率; 抵押贷款有多种形式办理方式,不同方式的利率并不相同。 2、用途 银行一般要求贷款房提供合理的贷款用途才可以办理,比如:装修、助业、消费等。当然,如果不能够提供合理、安全的贷款用途,一般中介公司会想办法进行处理。 3、收入证明的开据; 公积金贷款一般要求工资收入的40%用于还贷款;房屋置业担保公司的商业贷款一般要求工资收入的50%用于还贷款。所以,购房前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了解自己能到底能贷多少,在决定购买什么价位的房子。 4、收入不稳定的购房贷款; 如果因您的收入不稳定或信贷员不易核实您的收入,在商业银行办不了贷款时,就到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办理。如:个体户和出租车司机这类收入相对不稳定和职业,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很容易办理房屋贷款,这里的政策相对宽松。 5、外地人办理商业贷款的注意事项。 外地人办理商业贷款一般银行要求借款人在本地有稳定的收入外,还要到户口所在地开据户籍证明(有的银行还要求办公证);而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对外地人的要求要在本地有收入外再办理个暂住证即可。 33 “办理按揭贷款的时候,抵押权登记费到底应该谁出,银行的做法为何也不统一?”市民徐先生向本报房友热线反映。 抵押权登记费谁买单各银行不一样 日前,徐先生到市区一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要向他收取160元的抵押权登记费,这让他很不理解。他说,有朋友在别的银行办理过相同业务,却没有这笔收费。 记者了解到,购房者在两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都是由银行承担抵押登记费用的。“我们是按照发改委文件办事,不收费是减轻购房者经济负担。”一家银行相关负责人说,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该行就没有向购房者收取过抵押权登记费用。 登记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这笔抵押权登记费该由谁出?日前,记者向市房管处了解情况,市房管处工作人员相告,他们也接到过不少类似的电话。 “其实这笔费用应该由银行承担的。”房管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的有关文件,文件指出,“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该工作人员相告,购房者和银行一旦发生房屋抵押关系,对于房管部门来说,收费对象是银行,发票也是开具给银行的。只要办理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就会向房屋他项权利人 34 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利人登记为抵押权人,对应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即为银行。“有的银行说他们是替购房者办理按揭,这种说法不成立。即使只有银行一方前来办理,只要提供的资料是银行与购房者双方的,就视为共同申请。” 确实,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购房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管处进行预售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到房管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这一环节购房者需支付80元(非住宅为550元)的预告登记费用。 接下来,购房者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的80元(非住宅为550元)登记费用由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情况下为银行)承担。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开发商到房管处申请初始登记,由开发商承担初始登记费用。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进行商品房交接,由购房者支付80元(非住宅为550元)的转移登记费用。最后,购房者还需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按新收费标准,由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情况下为银行)支付80元(非住宅为550元)的登记费用。 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这笔抵押权登记费应该由申请人承担的。有的申请人已经按规定承担了这笔费用,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承担了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 35 屋抵押权登记的两项费用,有两家银行也承担了这笔费用,但有的银行却还没有按规定执行,而是将这笔费用让购房者承担。银行业内称收费出于无奈 为什么有的银行不肯承担抵押权费用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业人士表示,银行与购房者签订的按揭协议是双方面的,购房者一旦签字,就表示愿意按照协议办事,银行即使向购房者收费,也是合理的。 也有银行认为抵押权登记收费太高,银行承担这一费用损失较大,收费也出于无奈。“非住宅的两项抵押权登记费用加起来就有1100元,初步估算,一家银行一年的损失恐怕有100多万元。”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说。 市区一家房开公司的销售经理相告,银行把抵押权登记费转嫁到购房者身上的做法不可取,但是多数购房者不知情,所以莫名其妙地多承担了一笔费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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