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将分公司负责人身份在本协议签订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为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员。
2、分公司在位于宝丰县开发的项目拥有底商门面房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房产证记载为准),现登记在分公司名下。上述门面房底商的房产证号为:
。
3、第二条叙述的项目实际上是由甲方投资建设,第2条所叙述的底商门面放的所有权处分权归甲方所有。
4、甲方将公司的负责人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后,允许乙方利用上述的底商门面房通过国家批准金的融机构(必须是银行或者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抵押贷款。贷款人(主借人)可以是乙方本人,也可以是乙方同意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5、使用第2条叙述的房产进行贷款,取得贷款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现金万元整,但付款日从上述房产抵押登记日算起最
长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款项的数额与贷款数额无关。
6、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第5条约定的款项后,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处分权归乙方所有。
7、如果:(1)甲方将分公司的负责人过户给乙方后30个工作日内,无论何种原因(除地震、火山、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取得贷款(或者让他人取得贷款)一方应当将分公司的负责人更改为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上述第2条叙述的房产抵押到银行后,乙方不能按第5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乙方应当在抵押登记第7日算起3个工作日内将所抵押的房产在银行进行解押,并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整,同时负责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甲方。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