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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培训制度

2017-09-01 3页 doc 13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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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培训制度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培训制度 为适应我国游泳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游泳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完善等级游泳裁判员的培训与管理,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成立培训组。专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等级游泳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二)地方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游管 的有关要求,设立培训组,以确保本地区的培训效果; 中心) (三)培训组设培训主管1人、授课教师2人,具体负责培训班学员的培训工作和对学员的考试成绩做...
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培训制度
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 为适应我国游泳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游泳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完善等级游泳裁判员的培训与管理,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成立培训组。专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等级游泳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二)地方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游管 的有关要求,设立培训组,以确保本地区的培训效果; 中心) (三)培训组设培训主管1人、授课教师2人,具体负责培训班学员的培训工作和对学员的考试成绩做出综合评定; (三)各地方准备晋升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的培训班,应至少有1名裁委会委员参与实施。 二、 (一)接受游管中心的选派,完成晋升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培训与常规培训; (二)配合地方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对等级游泳裁判员实施晋级培训与常规培训; (三)对参加全国游泳比赛的裁判员实施培训工作; (四)统一使用裁委会制定的《游泳裁判员岗位培训大纲和教材》,以提高培训质量; (六)培训教师应努力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七)游管中心根据教师的业绩情况,不定期选派相关教师参加国内外的学习和交流活动; (八)及时收集国内外游泳裁判信息; (九)游管中心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培训教师提出质询,并有消其资格。 三、工作内容 (一)根据全国和地方游泳竞赛工作,制定本地区游泳裁判员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培训计划,并得到地方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上报裁委会备案; (二)参与修订与实施《等级游泳裁判员岗位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工作; (三)参与《等级游泳裁判员考试试库》的编写工作; (四)根据游泳裁判员各个岗位的发展需要,为特殊岗位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培训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五)实施晋升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培训工作,从中筛选出骨干人员,上报裁委会备案。 (六)对已获得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称号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并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采用多种形式的常规培训。 四、实施办法 (一)晋升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的培训班由游管中心在中国游泳协会训练基地或具备条件的申报单位举办,每年举办一期,每期学员人数不少于25人,授课教师由游管中心选派。 (二)各地方培训班的师资,应该是经过主办单位推荐,由裁委会委员或者是裁委会认可的获得国家级以上称号的游泳裁判员中担任。 (二)各地方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须将等级游泳裁判员培训班的时间、地点和授课教师,提前上报给游管中心和裁委会备案;如不具备办班条件的地方,可以与邻近省市合作培训或者在全国少儿游泳比赛上实施。 (三)参加晋升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培训的人员,需有培训教师给予成绩评定与评语,成绩两年有效。成绩优秀者(符合报考国家级裁判条件的)可推荐参加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考试。 (四)游管中心有权对在培训方面出现问题的单位进行质询,并责成有关部门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上述条理的解释权归游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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