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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软件及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办法修订稿

2019-01-17 4页 doc 15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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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软件及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办法修订稿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认定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落实大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办发[2008]183号)文件精神,加速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取得办学资质,以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为主要业务内容的非学历教育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方向围绕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集成电路...
大连市软件及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办法修订稿
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机构 认定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落实大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办发[2008]183号)文件精神,加速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取得办学资质,以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为主要业务内容的非学历教育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方向围绕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及管理、互联网增值业务等与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外语能力的培训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针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所需的应届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的人才储备培训和定制培训; (二)针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新员工入职的岗前业务、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培训; (三)根据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外包业务所需人员技术、管理、外语等能力提升而进行的培训; (四)针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有关国际标准、行业标准、认证、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及人才的 1 培训; (五)其它软件和服务外包业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条大连市信息产业局是培训机构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开展培训机构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告; (三)受理培训机构认定的申诉。 第五条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受市信息产业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区内培训机构的认定申请; (二)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 (三)将本区经认定培训机构名单报送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备案。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二)经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审批,具备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资质; (三)具有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上一年度开展的第三条所述培训项目的人数在100人以上,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60%以上在大连市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工作; (四)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基础条件和能力。拥有适宜的教学场所和课程体系,良好的教学设施,规范的教学; (五)拥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授课老师不少于5人,其中5年以上技术开发经验者不少于30%。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七条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认定申报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3、教学场所证明; 4、上年度培训机构财务报表; 5、培训业务(培训)及收入明细; 6、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培训机构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示后七日内,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九条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条件按照第六条执行。培训机构逾期未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当年不再享受大政办发[2008]18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交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年度统计 报表,逾期未报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年审资格。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发生更名时,原培训机构的认定资格不能沿袭使用,须在正式变更后三个月内,向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有: 1、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 2、提供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要诚信办学,如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二)向其它机构或个人转让、分包培训项目的; (三)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相关要求的其它行为; (五)教学质量低,学员或企业投诉集中、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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