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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怎么打

2017-10-14 4页 doc 14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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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怎么打离婚官司怎么打 “一见钟情,婚了;一怒之下,离了。”这是当下很多人的婚姻写照。从法院办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来看,离婚的主要原因无外乎:第三者介入;性格不合;家庭暴力;下落不明几种。不同的离婚原因有不同的裁判方法。 类型一:第三者插足 王某是中学教师;邓某曾是公务员,1990年辞职下海开办公司。他们于1994年自由恋爱结婚,次年生下女儿,一家人幸福美满。 1997年暑假,王某时不时地约朋友顾某到家里玩。在交往中,王某常喜滋滋地夸丈夫经营公司有方,温柔又体贴。顾某非常羡慕,对邓某心存好感。后来,王某发现,顾某常趁邓某在家时...
离婚官司怎么打
离婚官司怎么打 “一见钟情,婚了;一怒之下,离了。”这是当下很多人的婚姻写照。从法院办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来看,离婚的主要原因无外乎:第三者介入;性格不合;家庭暴力;下落不明几种。不同的离婚原因有不同的裁判方法。 类型一:第三者插足 王某是中学教师;邓某曾是公务员,1990年辞职下海开办公司。他们于1994年自由恋爱结婚,次年生下女儿,一家人幸福美满。 1997年暑假,王某时不时地约朋友顾某到家里玩。在交往中,王某常喜滋滋地夸丈夫经营公司有方,温柔又体贴。顾某非常羡慕,对邓某心存好感。后来,王某发现,顾某常趁邓某在家时,找借口来家里玩,而且很晚都不离开,邓某也和她眉来眼去。随后,王某家里奇怪的电话多了起来,邓某接电话又出现支支吾吾等现象。王某悄悄查看邓某手机,发现了他和顾某的关系。邓某提出了离婚,并与顾某在外租房同居。两年后,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离婚,邓某给予王某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律解答:法院在处理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中,主要从夫妻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对夫妻关系的危害程度以及责任方的认错态度等方面加以衡量,区别对待。对有过错的一方或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好调解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或子女的利益。 类型二:家庭暴力 原告丁某与被告伍某结婚多年,生有一子。伍某嗜酒成性,经常喝到深夜醉醺醺地回家。酒后无理取闹,丁某稍有埋怨,他便拳脚相加,有一次,差点把丁某的眼睛打瞎。长期暴打,使丁某忍无可忍,最后双方到法院协议离婚。 法律解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类型三:一方下落不明 黄某性格内向,下岗后更是不愿意出门见人,躲在家里闷闷不乐。因经济拮据,妻子郭某便劝黄某出去找工作,黄某不但不听,还和郭某大吵一架,并于1999年不辞而别,杳无音讯。2003年,郭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公告查找、送达传唤,最后缺席判决郭某与黄某离婚。 法律解答: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只要自下落不明人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时止,期间已满两年的,人民法院可按《婚姻法》原第25条规定的精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类型四: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周某40岁时妻子因病去世,退休后,经人介绍与李某组成了新的家庭。李某是位无经济来源的农村妇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周某发现李某文化程度、个人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都与自己有很大差异,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两年后,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在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女方提出因经济困难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属60多岁的农村妇女,长期患病,又无亲生儿女照顾,生活困难,离婚后的生活应由周某每月固定资助。 法律解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家庭生活正常的情况下,夫妻间扶养一般不发生问题。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由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依法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具体办法是:?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应由其配偶扶养,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对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予以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条件的帮助,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另一方则不予经济帮助。但是不能用经济帮助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损害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的合法权益。(赵兴东: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 (编辑张秀格gegeprett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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