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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2019-07-26 9页 doc 23KB 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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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  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 (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  疫源疫病监测 第七条  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 (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  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 (一)鸟类 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病毒性传染病:禽流感、冠状病毒感染、副粘病毒感染、禽痘、鸭瘟、新城疫、东部马脑炎、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网状内皮增生病毒感染等。 衣原体病:禽衣原体病(鸟疫)等。 立克次氏体病:Q热病等。 (二)兽类 细菌性传染病:鼠疫、猪链球菌病、结核、野兔热、布鲁氏菌病、炭疽、巴氏杆菌病等。 病毒性传染病:流感、口蹄疫、副粘病毒感染、汉坦病毒感染、冠状病毒感染、狂犬病、犬瘟热、登革热、黄热病、马尔堡病毒感染、艾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猴B病毒感染等。 (三)其它可引起野生动物发病或死亡的不明原因的疫病。 (四)国家要求监测的疫源疫病。 第九条  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包括: 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十条  监测的主要区域包括: (一)监测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如: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 (二)监测物种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 (三)曾经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区域及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  监测方法 采取点面结合的监测方式,分线路巡查和定点观测两种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一)线路巡查。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及当地生境特点科学设立巡查线路,定期按路线进行巡查。 (二)定点观测。在野生动物种群聚集地或迁徙通道设立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各监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监测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告野生动物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测强度 一般情况下,每7–15天一次路线巡查或定点观测。必要时,对重点路线的巡查和重点区域的定点观测一日一次。紧急情况下,要对重点区域和路线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三条  野外监测具体内容 (一)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种群动态和活动规律。 (二)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发病、非正常死亡情况。 (三)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外部形态特征异常变化,或种群数量严重波动等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  野外监测人员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监测情况填入监测记录表(见附表1)。 第三章  样本采集、保存、包装和检测 第十五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样本采集原则: (一)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由其组织开展取样;确认非重大疫病致死的,各级监测站点可根据自身条件组织取样。 (二)对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紧急情况下实行死亡动物采样与报批同步;正常情况下,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具体采样方式和强度。 (三)对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样强度可根据野生动物种群大小,结合疫源疫病调查的需要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根据监测取样的需要,针对不同的野生动物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为了从业人员和野生动物的安全,野生动物的捕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样本的采集强度 (一)病原检测样本必须采集不低于2–5个野生动物的样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低于2个样本。 (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血清学检测样本不低于30个有效样本,且必须保证每个样本有一个复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样本的采集种类,根据监测疫病的种类可采集血液、组织或脏器、分泌物、排泄物、渗出物、肠内容物、粪便或羽毛等。 第十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样本的采样方式包括: (一)活体野生动物的非损伤采样方式,如拭子、粪便和血样的采集。 (二)活体野生动物和尸检野生动物的损伤采样方式,如脾、肺、肝、肾和脑等组织的采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原则上不采用损伤性采样方式。 第二十条  尸体采样必须在动物死亡后24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活体野生动物被采样后,根据情况及时将其放归自然生境或进行救护。 第二十二条  采样所用物品和死亡野生动物需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样人员应认真填写野外样本采集记录表(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  采集样本的处理 (一)血清样本:无菌采取的动物血样,将盛血容器放于37℃温箱1小时后,置于4℃冰箱内3–4小时,待血块凝固,经3000rpm离心15分钟后,吸取血清。 (二)拭子样本:进行某些特定病原检测时,通常采喉气管拭子或肛拭子。将棉拭子插入咽喉部或肛部,轻轻擦拭并慢慢旋转,沾上分泌物或排泄物,然后将样本端剪下,置于盛有含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样本保存溶液的冰盒容器中。保存溶液中的抗菌素种类和浓度视情况而定。 (三)组织样本:对死亡不久的病死野生动物应采取组织样本,所采组织样本尽可能取自具有典型性病变的部位并放于样本袋或平皿中。 (四)粪便样本:对于小型珍贵野生动物,可只采集新鲜粪便样本,置于内含有抗菌素的样本保存溶液的容器中。 (五)动物样本:对于小型的野生动物,可直接将病死或发病野生动物装入双层塑料袋内。 (六)非病毒性疫病样本:处理时,必须无菌操作,不能使用抗菌素。 第二十五条  样本的保存 样本应密封于防渗漏的容器中保存,如塑料袋或瓶。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的样本可在2–8℃条件下保存运输;否则,应冷冻后运输。长期保存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并避免反复冻融。 第二十六条  样本的包装 (一)保存样本的容器应注意密封,容器外贴封条,封条由贴封人(单位)签字(盖章),并注明贴封日期。 (二)包装应防水、防破损、防外渗。必须在内包装的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充足的吸附材料,确保能够吸附主容器中所有的液体。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外包装强度应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三)如样本中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第二十七条  待检样本的运输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样本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或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测。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样本,需由具有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九条  样本移交至检测单位时,应与样本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报检记录表》(见附表3),并关注实验结果,及时上报、归档。 第四章  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野外防护。 (一)一般防护: 1. 采样之前应了解采样环境和气候条件,对可能造成的意外采取预防措施。对采样环境中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有所了解,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密切接触感染野生动物的人员,应注意洗手消毒。 3.长期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关疫病的免疫接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 (二)特殊防护:采样人员在采样时配备相应的防护服、护目镜、N95口罩或手术用口罩、可消毒的橡胶手套和可消毒的胶靴等。 第三十一条  室内防护 (一)实验室设计和建造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野生动物疫源分离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规定;实验室入口处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内部显著位置须贴上有关的生物危险信息,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五章  监测信息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测信息报告是指各级监测站点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和异常死亡情况、采样信息和疫情上报。监测信息处理是指对监测站点报告的监测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得出信息处理结果或疫病的传播扩散趋势分析报告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监测信息报告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快报制度。记录信息中有关技术术语和调查数据处理方法按照原林业部公布的《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修订版)执行。 (一)日报(见附表4)是由监测总站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行的每日零报告制度。各监测站点将当日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监测信息,每日向所在地的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统计汇总分析各监测站点的监测信息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监测总站报告。监测总站根据各省级管理机构的日报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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