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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精神抚慰金赔偿法律依据以及赔偿顺序

2017-09-19 3页 doc 23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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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精神抚慰金赔偿法律依据以及赔偿顺序交通肇事犯罪精神抚慰金赔偿法律依据以及主张顺序 之差别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  孙耀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犯罪精神抚慰金赔偿法律依据以及赔偿顺序
交通肇事犯罪精神抚慰金赔偿法律依据以及主张顺序 之差别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  孙耀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侵权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里赔付与放在交强险外赔付就存在很大的区别,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也有重大影响。同时存在交强险、商业险的情况下,由于商业险合同通常约定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中赔偿与不放在交强险中理赔就会发生如下两种结果。如果放在交强险里理赔,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获得全额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限额的部分则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如果不放在交强险里赔付,那么其他费用先行在责任限额里赔付,超出的部分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在商业险里赔付。商业险赔付的时候,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三者险里无法获赔,只能要求交通事故的侵权方赔偿,超出交强险的其他物质损害则按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赔付。 附: 交通肇事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优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河南开封中院判决高兰英等诉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者亲属另行起诉民事赔偿,要求支付精神损失的,应当支持;交强险限额内无法满足精神损失赔偿要求,肇事车又投保有商业险的,对精神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于其他项目支付,其余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 案情 2012年1月30日15时许,李百强驾驶货车在超越岳朝启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两车侧面刮擦,造成岳朝启被碾轧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为:1.李百强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岳朝启无责任。李百强所驾车在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特约险。 岳朝启的亲属高兰英等五人诉至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9万余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损失41万元。 裁判 杞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李百强应赔偿五原告的合理损失。因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百强承担。岳朝启的死亡,给五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创伤,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根据案件事实及当地生活条件,酌定为4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事项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条款并无肇事司机构成犯罪,保险人可以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约定。交强险作为公益保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非为保险人分散保险风险。被上诉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法律依据,且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应予支持。 开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肇事者已承担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两个解释中,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均不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度意外及损失的巨大,往往超出亲人的短期承受力,也基于此,为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权益,国家专门出台了交强险条例。同时,强制险的赔偿实质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补偿,人的生命与健康是无价的,非物质性的,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赔偿并无不妥。 2.交强险限额内无法满足赔偿要求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如何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规定可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 当交强险不足以满足受害人索赔要求,而第三者责任险又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可理解为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这就使得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中的任何一项赔偿要求进行理赔都具备法律的依据,被保险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先要求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案号:(2012)杞民初字第370号;(2012)汴民终字第768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超举 周卫华 (案例转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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