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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目标及措施

2017-09-30 5页 doc 16KB 2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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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目标及措施节能管理目标及措施 九、工程节能管理目标及措施 (一)节能管理的目标 (1)总目标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中规定的合格等级。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尚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1)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合格; 2)外墙气密性能现场检测合格; 3)系统节能检测符合要求; 4)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符合要求等基础上,分部工程最终方能验收为合格标准。 (2)目标的分解 本工程节能分部工程可以依据规范分解为以下几个分...
节能管理目标及措施
节能管理目标及措施 九、工程节能管理目标及措施 (一)节能管理的目标 (1)总目标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中规定的合格等级。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尚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1)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合格; 2)外墙气密性能现场检测合格; 3)系统节能检测符合要求; 4)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符合要求等基础上,分部工程最终方能验收为合格标准。 (2)目标的分解 本工程节能分部工程可以依据规范分解为以下几个分项质量目标。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目标的分解 1 注:分项工程合格的条件为检验批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二)节能管理措施 节能管理监理措施主要分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及措施几个方面。 (1)组织措施 1)监理单位指派到本项目的监理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进行节能技术专业或继续再教育培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必修科目,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本监理机构将指派一个专业节能监理工程师负责节能工程的管理。 2)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了外墙节能构造的实体检验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可由施工单位实施外,其余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作。 5)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6)监理机构主要采取巡视和旁站的方式实施对节能工程的管理和控制,对节能工程主要节点、重要的工艺过程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必要时采取数码影像设备实时摄录的方式,予以备查、存档。 7)监理机构在节能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节能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相关专业监理人员编写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经总监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节能监理工作。 8)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应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且节能施工方案经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 2 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2)技术措施 1)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改变建筑节能效果时,设计单位应经过重新设计计算或复核,当材料计算参数缺乏或计算不能明确其节能效果时,应通过试验或检测鉴定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使试验结果与出厂质量检测证明文件相一致时,可准予使用。 2)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5)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社保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6)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 7)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 8)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置。 9)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1)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经济及合同措施 进场的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当不符合本工程标准时不予验收, 1)对 并及时予以退场,当发现有不符合本工程的材料用于节能工程施工时,一经发现,所有同类检验批不予验收,不予计量,直到施工单位返工或有足够的证据确认其为合格材料为止。合同中可以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的处罚条款及措施。 2)当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重要隐蔽工程未经检验,主要节能材料未经现场复检时,对已经进入下道工序的节能工程发暂停令,已施工的节能工程不得予以计量,直到返工整改完成,经复检符合要求为止。 3)当节能工程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且质量及节能效益显著时,可予以一定的加价或奖励措施。 4)应避免节能工程由于实施二次变更,改变工艺标准时,因施工单位提前采购节能材料或签订的订货合同导致的单方损失引起的索赔事件。为了避免发生这类事件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对双方的责任予以约定。 当建设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或变更要求的节能标准,私下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其他节能材料、工艺非法或取消其中的工艺环节时,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条件、设计图纸、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予以书面通知纠正。 4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通病监理控制要点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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