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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办厂竟发展第三者_被判离婚并赔偿[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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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办厂竟发展第三者_被判离婚并赔偿[法律案例]外出办厂竟发展第三者_被判离婚并赔偿[法律案例] 外出办厂竟发展第三者 被判离婚并赔偿 婚姻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方诉请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有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2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同时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双方共同到深圳罗湖区打工。2001年被告独自一个人带了家里6万多元钱到深圳宝安区开办威龙电子厂一直到 2004年上半年。2005年正...
外出办厂竟发展第三者_被判离婚并赔偿[法律案例]
外出办厂竟发展第三者_被判离婚并赔偿[法律案例] 外出办厂竟发展第三者 被判离婚并赔偿 婚姻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方诉请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有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2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同时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双方共同到深圳罗湖区打工。2001年被告独自一个人带了家里6万多元钱到深圳宝安区开办威龙电子厂一直到 2004年上半年。2005年正月14日被告的手机突然响了几次,但不敢接听。后查明,从2001年开始,被告就与厂里的员工彭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两女。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10月13日,被告兄长(村委书记)出面协调,被告趁机借口去处理与彭某的关系再次骗去原告一万多元,不料被告拿到钱以后又和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此,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之,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彭某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反了上述婚姻法的禁止性原则和倡导性原则,造成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结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同时,被告不顾原告感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过错行为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心灵,原告依法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对其精神抚慰金诉求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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