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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事立法分析[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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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事立法分析[权威资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事立法分析[权威资料]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事立法分析 摘 要:枪支、弹药因其特殊的属性被政府作为危险物品予以严格管理,不允许公民个人随意持有、使用、买卖等。我国刑法对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进行规制。本文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立法背景、目的等进行分析,探讨其刑罚规范,兼评持有型犯罪的社会属性。 关键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立法分析持有型犯罪社会属性 D924.32 A 2095-4379-(2015)29-0154-02 作者简介:魏建(1972-),男,汉族...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事立法分析[权威资料]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事立法分析[权威资料]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事立法分析 摘 要:枪支、弹药因其特殊的属性被政府作为危险物品予以严格管理,不允许公民个人随意持有、使用、买卖等。我国刑法对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进行规制。本文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立法背景、目的等进行分析,探讨其刑罚,兼评持有型犯罪的社会属性。 关键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立法分析持有型犯罪社会属性 D924.32 A 2095-4379-(2015)29-0154-02 作者简介:魏建(1972-),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领域;刘然(1991-),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 枪支、弹药因其强大、快速的杀伤力,对社会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枪支、弹药的购买、配备、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被政府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予以严格管理。 持有型犯罪在刑事立法上的发现,逐渐成为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共识。持有型犯罪之所以受到刑事惩罚,其根本在于其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之所以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为犯罪,其最根本原因就在于行为人将本应受到国家控制的枪支、弹药置于社会,使得整个社会面临着枪支、弹药的威胁。 一、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概述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是指 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的持有行为,从其犯罪本质角度来看,其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整个社会潜在的威胁。有学者认为“枪支的本质特征是必须具备杀伤力”。笔者认为“杀伤力”是所有棍棒、刀具、枪支的共有特征,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树枝、石子也可以成为凶器,对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 枪支、弹药的本质危险相较于其他棍棒、刀具的杀伤力,是远距离的威慑力。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枪支能否击发,任何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只要被他人用枪支威胁着都会屈服,实际上也并不需要拿枪顶着身体。通常情况下,只要在枪支可击发的范围内,人们都会屈服,甚至是枪状物都具有相同的威慑力。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持有型犯罪中较为典型的代,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还规定有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进行分析,可以归纳出持有型犯罪追究的是对特定物品的支配状况,既国家严格管理流通、使用的物品。 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立法机能的选择 从立法角度分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设立,是在现有证据不能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相关犯罪的情况下,为保证不放纵犯罪,而设立的类似于兜底条款。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基于遏制枪弹扩散、有效打击依然严峻的涉枪犯罪需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工作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不能够证明案件当事人持有的枪支、弹药是否系走私、贩卖、违法制造等情形,而行为人自己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如果以无罪的结果处理,往往会导致放纵犯罪。因此为尽可能地将与枪支、弹药有关的人员绳之以法,特别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刑法罪名,以有力的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持有型犯罪规定的目的是禁止控制这些物品(假币、毒品、枪支和弹药等),防止这些物品流入社会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持有型罪名处于堵漏条款的地位,是立法涉及的一个补充性类型罪名,持有型罪名不能滥用。持有型罪名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在经过各种方式侦查后,仍然不能够查明相关犯罪行为的情况时候才能例外的适用。 可以认为的是持有型罪名的设立,是基于刑法的社会属性而考量的,充分的体现了刑法的社会效果。持有型罪名应当是在排除其特定物品的上游行为构成其他相关犯罪之后,而适用的一个罪名。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传统刑法理论所讲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别,即一经对特定物品的持有就会触犯刑法。 持有型罪名在实际司法中能起到一个堵截犯罪的功效。当事人持有这些特定的物品往往是更为严重的上游犯罪的结果、延续,只是侦查机关通过现有证据等无法证明其犯罪,避免了严重犯罪行为的继续。另外,持有型罪名的设立也体现了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为保证不给社会秩序带来威胁,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物品持有的行为进行否定。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罚规范 实践中,在确实无法证明其持有的枪弹的来源、取向或者持有目的,无法按照可能关联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证不放纵犯罪,才能适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枪支、弹药的来源不同,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来源于继承、受赠、捡拾、代人保管等途径的枪支、弹药,一般以非法持有论处,而不是以非法存储论。通常情况下,来源于继承、受赠、捡拾、代人保管的枪弹,其行为不具有惩罚性,如行为人通过上述途径刚刚得到枪弹时,立即上缴政府相关部门时,则不会触犯法律。之所以不宜以非法存储论,是因为非法存储的法定刑较重,而行为人持有枪弹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更为适宜。 当然,枪弹来源于行为人自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等所来,则应按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枪支、弹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时,控制、支配枪支、弹药的行为与先行为难以分离,故其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属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应当单独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司法实践中,假枪支、弹药的涉枪案件也时有发生。对于持有假枪弹的行为,应当从行为明知是假枪弹与不知是假枪弹分析。对于明知是假枪弹而持有的,如果经查证不能查清行为持有假枪弹的来源、用途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则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完全不知是假枪弹而以为是真枪弹非法持有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持有的是假枪弹,作为犯罪对象的枪弹根本不存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条件不存在,故不以犯罪论处;另一种则认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为行为人误把假枪弹当成真的枪弹予以持有,其错误的认识并不影响行为客体的性质,不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对行为的罪过心理没有影响。 笔者相较赞成后者,认为行为人不知是假枪弹而予以持有的,则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有枪支、弹药罪未遂论处。行为人对于其持有的“枪弹”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误把假枪弹当成真枪弹持有,未能完成犯罪,按照刑法理论的要求,应视为犯罪未遂。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设立无疑强化了我国刑法惩治枪弹犯罪的功能,但刑事司法学界仍然对其持有怀疑态度,认为:持有型罪名容易养成司法人员的懒惰型,鉴于其罪的证明程度相对较低,导致司法人员的证据调查、审查、审理相对较易,从而削弱了刑法的打击力度;另外能为司法腐败提供可能性,实践中难以排除部分司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对案件不继续工作,适用非法持有罪名。的确, 这些问是难以避免的;而总体上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立法上仍是利大于弊的。无论该罪在威慑枪支犯罪、抑制枪弹的流通扩散上,还是在打击力度、预防功能上,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李继辉.持有型犯罪的表现形态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2]张健一,成权.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理解[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9,22(3). [3]张忠国.持有型犯罪立法之理性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 [4]黄大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范缺陷与完善[J].北学,2009(6). [5]张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3. [6]周丰华.涉枪涉弹犯罪情况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09. 文档资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刑事立法分析 完整下载 完整阅读 全文下载 全文阅读 免费阅读及下载 阅读相关文档:司法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与思考 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探索 贿赂犯罪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准确运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 技术性开锁痕迹检验工作现状及应对探析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罪时的私权救济 生物检材提取、检验协助破获卖淫女性被杀案一例 论检察机关以文养廉 浅谈利用现场物证侦破系列盗窃鱼胶案 从浅层协作到三位一体式的配合 反恐怖主义犯罪对策研究综述 我国的司法信息公开及路径 言论自由亦禁止随意“人肉搜索” 以司法公正助推司法公信力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本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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