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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肇庆经济实用房请求须知[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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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肇庆经济实用房请求须知[新版]购肇庆经济实用房请求须知[新版] 购肇庆经济适用房申请须知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肇庆市城区范围内连续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9年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每月低于840元)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9年标准: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
购肇庆经济实用房请求须知[新版]
购肇庆经济实用房请求须知[新版] 购肇庆经济适用房申请须知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肇庆市城区范围内连续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2009年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每月低于840元)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9年标准: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未婚、离婚等的单身人士不能申请。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二次公示三级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或暂住证向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镇(办)或居委会领取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肇庆市端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也可以在肇庆市建设局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网址:www.zqjs.gov.cn。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审批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镇(办)或居委会提交《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接受申请单位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初审和公示:镇(办)、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资产、住房 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镇(办)、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的镇(办)或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或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镇(办)或居委会提出,镇(办)或居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办)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 1、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 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回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购买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交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 (四)复核和选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将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或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安排轮候,采取公开抽签的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夫妻双方还需出具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连续缴交社会保险 费满2年的证明材料。(二)住房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租赁证明。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所在单位已撤销的,由继承其权利业务的单位,无继承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 (三)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 (四)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五)家庭资产情况证明。由申请人自报家庭资产情况,提供家庭资产相关资料后,再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 后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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