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分类
2010年12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规范审计项目的分类管理,根据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针对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和验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审计项目、验资项目)。
第三条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项目分类
的制定、项目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分类标准
第四条项目根据风险与重要程度划分为A、B、C三类。 A类为重大风险项目, B类为重要项目, C类为一般风险项目。
第五条项目分类主要根据项目类型、报告用途、审计具体风险特征及企业规模综合判断。
A类项目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为公开募集资金或公开发行可交易证券目的且
在未来12个月内拟申报的审计项目;
●承接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
●承接的受政府监管机构严格监管的金融行业公司的审计项目以及经个别认
定风险较高的金融行业公司的审计项目;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等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
通过的审计项目;
●非关联方收购(含增资)、兼并等重组业务收购股权享有的净资产或支付
对价超过5千万的审计项目;
●项目负责合伙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并经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
量控制委员会核准为A类的审计项目;
●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判断为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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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审计项目;
●验资项目。
B类项目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为公开募集资金或公开发行可交易证券目的且
申报期限预计超过12个月以上的审计项目(已明确暂无上市安排的股改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分类确定);
●除已确认为A类项目外的所有公众利益实体(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
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的审计项目;
●非关联方收购(含增资)、兼并等重组业务收购股权享有的净资产或支付
对价为小于5千万的审计项目;
●首次承接的资产或收入≥50亿元的国有企业的审计项目;连续承接的资产
或收入总额≥100亿元的国有企业的审计项目;承接的资产或收入总额≥20亿元的非国有企业的审计项目;
●项目负责合伙人、项目负责经理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
并经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核准为B类的审计项目;
●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断
为B类的审计项目。
C类项目包括:
●除A、B类项目以外的审计项目。
第三章分类的确定与调整
第六条对于首次承接的项目,由项目负责经理直接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初步确定项目风险类别并填写首次承接审计项目分类
,经项目负责合伙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事务所质量监管部门定期对新承接的A、B类项目风险分类进行复核,并对不恰当分类作出调整。
第七条对于延续项目,由项目负责经理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初步确定项目分类。项目负责经理应在十月份将所负责项目的分类信息等资
料上报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下属执行机构质量监管部门。每年十一月由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牵头,组成项目风险分类工作组,对延续项目中的A、B类项目的分类进行复核,并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确定风险分类结果。
第八条审计项目分类应根据出具报告年度的资产、收入及相关信息判断。如申请项目或预报项目分类时,无法了解掌握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可根据上年或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判断项目分类;若出具报告时,公司的资产、收入及其它风险因素高于(或低于)已确定的项目分类级别,项目负责合伙人、经理应对项目风险进行实质判断,确定是否需申请调高(低)项目分类,并将调整申请表上报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下属执行机构质量监管部门。
第九条对于具有下述风险特征的延续项目,可调高项目分类:
1、根据以前年度项目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处理,判断项目风险较高;
2、根据以前年度外部监管机构及事务所内部执业质量风险检查结果,判断项目风险较高;
3、可能导致特别审计风险的政治经济宏观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风险较高;
4、客户自身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风险较高;
5、存在与客户相关的媒体负面报道或市场负面反应;
6、根据其他情况判断风险较高的项目。
第十条对于具有下述风险特征的延续项目,可调低项目分类:
1、国有集团公司之子公司,连续审计两年以上的审计项目;
2、根据其他情况判断风险较低的项目。
第十一条除经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直接根据上述第八条、第九条对项目风险分类直接调整外,项目负责合伙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风险类别的调整提出书面申请(见调整项目分类申请表),经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核准后予以确定。对新承接项目调整申请可随时提出,对延续项目原则上应在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统一分类前提出。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对项目分类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项目可随时调整项目分类。
第四章各类项目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三条事务所对A、B类项目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对C类项目实行一般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将依据本年度风险管理
,安排对A、B类项目:
选取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对其整体项目风险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选取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对其某些特殊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下属执行机构质量监管部门对A、B类项目中所选取项目的整体风险实施定向跟踪检查以评估项目组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对措施及处理是否恰当,所取得重要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报告意见是否恰当,所审财务报表相关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下属执行机构质量监管部门对A、B类项目中所选取项目的特殊重大风险事项实施定向跟踪检查以评估其应对措施及处理是否恰当,所取得重要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质量监管部门在实施上述定向跟踪检查工作时,可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互相协调配合。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并不减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责任。质量监管部门应独立于项目组工作,并直接向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每年五至七月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按照事务所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对各类项目的风险与质量进行系统检查。
第十八条每年八月底以前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基于年度持续监控结果、质量控制复核人总结评价、年度风险检查结果等风险管理信息,对A、B类事务所重点监控项目进行系统总结,相关信息作为下年度风险分类及监控的基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首次承接审计项目申请表
附表二、延续审计项目分类复核表
附表三、调整审计项目分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