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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外贸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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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外贸付款方式各种外贸付款方式 各种外贸付款方式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有多种方式,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网络支付等。 一、汇款结算方式(Bank Transfer/Wiring/Telegraphic Transfer) 电汇是古老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在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较为主动有利的结算品种。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
各种外贸付款方式
各种外贸付款方式 各种外贸付款方式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有多种方式,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网络支付等。 一、汇款结算方式(Bank Transfer/Wiring/Telegraphic Transfer) 电汇是古老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在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较为主动有利的结算品种。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按照操作和付账方式又分为记帐(open account)、分期付款(installment)寄售(consignment)。 当前,采用最普遍的汇款结算方式是定金+见提单复印件付清余款。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一定比例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货"),支付余下货款。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还有产品非常特殊的,比例要高,如果原材料所占比重很大,就要客户多付定金,减轻工厂压力。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二、托收结算方式(Payment Collection)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二种。 "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 ",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程度:(1)卖方对买方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应有所了解;(2)及时了解行情行市;(3)了解买方海关等当局的规章;(3)尽可能做"D/P即期",不做或者少做"D/A远期";(4)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5)进口国最好有代理人,万一发生意外,也可以代为办 托收结算"时,也可以考虑理存仓、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6)还有,在做" 同时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说到"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大部分企业对此了解不多。其实,作为通行的外贸"促销"手段,国际上已经流行多年。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出口退税"的逐渐弱化;"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分担;国家对保费有2%以上的补贴等举措,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安全收汇中所起的"防护墙"作用日益明显。 我就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之后,令我对"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企业出口"安全收汇"方面所起的作用深信不疑。 某企业接到一张二百余万美元的信用证,当时,经办人见到对方有信用证开来,当即接单、安排生产了。但是,信用证中却有这样一个"软条款",货物在装运前需对方派员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还有,只有五天的"交单期"。 第一批货物(价值60万美元)生产完毕后,出口商邀请对方前来"验货"。不料,开证人推三阻四,直到船期临近,仍无人前来。不由引起卖方的注意,他们就在当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了保。 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该开证人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仅五万港元,并且早有"不良记录"在案。香港银行开出的这张信 用证,实际是一张"背对背信用证",即,香港的开证行是依据美国银行开出的原始信用证,再开的第二张信用证。 明眼人一望而知,此笔业务潜伏的"风险"不小。 第一批商品出运后,开证行即以缺交"客检证"为由,"迟迟不付货款"。显然,此笔交易已经转而成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结汇交易了。 此时,第二批商品已经生产完毕,并准备交船付运了。但是,当时该信用证"已过效期"。 出口商再次发电给开证人,催促对方派员前来检验。不料,对方回答说:"反正信用证已经'逾期',就不用派人来了吧。因为,信用证上如果有一条'不符点',与二条'不符点'的意义相同。"出口商不由警惕起来,强调必须经对方检货后,才能上船。开证人迫不得已,派人前来检货,并开出商品合格的"检验证书"。 果然,单据到达开证行后,银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坚持"拒付"此二笔货款,总金额高达一百三十余万美元。双方几经交涉,均无结果。 后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对方客户发了一个公函,称,根据贵公司过往记录,以及此笔货款的状态。我们有贵公司开出的"检验证书"为凭,证明货物质量完好,贵方也已经接受了货物,"拒付"显然是毫无道理的,此中有"欺诈"嫌疑。此笔货款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我们将会通知你的"上家",及将你公司提报黑名单,全球通报。 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此的压力下,对方才不得已付款了事。一笔几经波折的"出口收汇风险",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L/C at sight)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 由此可见,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取代买方(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孟加拉的银行都差不多信用度不高银行受客户摆布加上又是外汇管制国开出来的的信用证都是back to back L/C对方主证没收到钱那你这个也别想收所以常常会出现延期付款的情况有些银行甚至耍赖发MT999和"accepted by applicant"的非有效承兑电文借此拖延时间。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 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的特点,系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言之,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这种付款方式三方都受益: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也可以打包贷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银行本身实现有抵押的放贷业务。 凡在信用证载明如下条款者,皆为假远期信用证: 1.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银行(开证银行)贴现,贴现及承兑费 由进口商承担。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and discounted by us(Issuing Bank),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Importers account. 2.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利息由买方承担。 Usance draft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interest is for Buyers account. 3.授权议付银行议付远期汇票,依票额即期付款。 The Negotiating Bank is authorized to negotiate the usance drafts at sight for the face amount. 4.本信用证项下开立的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re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文章转载:外贸网-龙之向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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