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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攻略 魂锁典狱长 锤石

2017-09-02 13页 doc 201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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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攻略 魂锁典狱长 锤石 觀所緣釋論會譯 呂澂、釋印滄 編 凡例: 一、本篇以藏譯論文爲主,逐段對錄陳奘二譯,並附淨譯護法注釋以明意旨。 二、藏譯另有頌文論本,此作解頌,故名釋論,與護法注釋立名有別。 三、藏譯文句與淨譯最近,今即多用成文以便對照。 四、陳譯論前有論本十一頌,今隨文會入篇內,括弧別之。 五、淨譯簡拗難解,今循文增字以暢之,牒論之文則用引號剔出。 六、陳奘淨三譯字句解對較宋藏元明諸本,取理長者訂正。 【藏】觀所緣釋論(註一) 規範師域龍造 西藏傳本失譯 【...
辅助攻略 魂锁典狱长 锤石
觀所緣釋論會譯 呂澂、釋印滄 編 凡例: 一、本篇以藏譯論文爲主,逐段對錄陳奘二譯,並附淨譯護法注釋以明意旨。 二、藏譯另有頌文論本,此作解頌,故名釋論,與護法注釋立名有別。 三、藏譯文句與淨譯最近,今即多用成文以便對照。 四、陳譯論前有論本十一頌,今隨文會入篇內,括弧別之。 五、淨譯簡拗難解,今循文增字以暢之,牒論之文則用引號剔出。 六、陳奘淨三譯字句解對較宋藏元明諸本,取理長者訂正。 【藏】觀所緣釋論(註一) 規範師域龍造 西藏傳本失譯 【陳】無相思塵論 陳那菩薩造 陳世三藏真諦譯 【奘】觀所緣緣論 陳那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釋】觀所緣論釋 護法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義淨譯 【藏】諸有意許眼等識所緣爲外境者, 【陳】若有人執眼等六識緣外境起, 【奘】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釋】若言能令毒智人,爲令其慧極明了,及爲消除於罪惡,稽首敬已觀其義。 “諸許眼識等”者,此論簡持所緣真義。于所應棄事及所應收事或捨或取,是皆 觀察果故,論名觀所緣也。今文先舉所捨事體及彼顛倒因是所顯示。 此中“等”言,謂攝他宗共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宗於彼五識一向執爲緣 外實事故。於意識則不然,非一向執故,亦許彼境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 實事境有其片分,亦不能將諸識相似之相類例以離無其境,此則於眼等識境不相離 之義,得成就已方爲成立,是故今文於此意識不致殷勤。又復於修行者慣修果智意識 所了之色,誠非呾迦即尋思(註二)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所成 生得智之境也。如斯智中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諸法不能親緣故,復緣 過未,非實事故,猶若變相而緣無爲。爲此“等”言但攝五識身,不攝意識。若爾, 前五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此非共其五根識同時,或復無間而有,皆以滅 色等爲所緣故。設或許意識緣現在境,此非根識曾所領故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 境體性,此則無根亦緣遂成無聾盲等。如意依五根,復違比量知別有根。今此但遮他宗 於前五識增益色境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又眼等諸識必須色爲依緣而方有故, 無色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非此所論。云依緣色者,本意如此,此中他宗於所緣色 將爲現量,是眼等所取性故,於此執著深履邪途故,爲此正意但遮彼所緣性。其因便 方遮之斯所依性,即識同時之根功能之色者,今將先設許之,不正遮也。 言“外境”者,彼宗執離斯識而有別境。故名爲外,此顯其倒。又顯彼執實有異 事可取,故言境也。難云:若爾如何下文當說或緣總聚耶?由非總聚爲實事可應理故? 答云:誠如來難,彼宗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緣其極微實事及緣總聚,是彼 宗自所許故。今者將欲敘其別過,爲此且放斯愆。 【藏】是或計爲極微,以是彼因故。 【陳】是人或分別隣虛爲境,是識因故。 【奘】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 【釋】“或許極微”者,彼執雖復極微皆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極微實體眼等一一 皆緣,不緣彼等總聚。猶如緣色等和合境,設自諸根悉皆現前,而各別緣境不雜亂。 彼根功能各决定故。今此亦然,即於緣時而於極微實事斷割有能,是故一一極微皆成所 緣境。 “彼因性故”者,即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等生起親支分義。然而如有說云: 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內故。 【藏】或復計爲彼聚,以有現彼之識生故。 【陳】或分別隣虛聚爲境,似聚識起故。 【奘】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註三)故。 【釋】“或復於彼爲總聚”者,彼諸論者或復執衆極微所有合聚爲此眼等所緣。 “相識生故”者,眼等識由於總聚而生其分別之智,是故定知彼總聚爲所緣。如 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二論者咸言彼所緣相相應斯理故以爲正因,但若不言別因,此因無喻,猶如以 因等還成因等性,如何能立?又即此相應因以極微或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爲宗,又若分 別因義自許所緣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此因遣彼宗中有法,應有有法自相相違過。然今法云 所緣稱不共許,斯乃於他亦皆共許之所緣法即以爲喻,若但如所說二因,應於所立義 而屬當之以爲前量。意云論本二因但可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共成之喻故, 爲此須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乃有二因也? 【藏】此中且說: 設即許彼諸極微 能爲諸根識之因, 由非現彼故,彼境 非是極微,猶如根。 一頌 【陳】【若說隣虛 是根等因, 不似起故, 非境,如根。】一頌 【奘】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一頌 【釋】次復顯已所論之理是無謬妄。說破量因明他共許,應置第五聲云故。今云“設 許爲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性故之非因極微,而今從許此諸極微體是其因 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 “由非彼相”者,非極微相故。 此云“根識於彼極塵非境如根”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然而識上 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藏】其名境者,謂識决了自性(註四)生彼相故。 【陳】塵者何相?若識能了別其體相,如其體相識起,是故說此名塵。 【奘】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 【釋】上釋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爲答此說“其名境者”等。 言“自性”者,謂諸法自相共相。“了”者,定也。 如何此復得名爲了耶?識上“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謂同彼相貌而識生起, 由識相隨彼體故,此則說明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識爲因性耶(也)。 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識自己猶如鏡現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爲了其境。 【藏】極微縱是彼因性,而非彼相(註五),其猶如根。 【陳】鄰虛無此事,若鄰虛實是識因,譬如五根。 【奘】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 相故。 【釋】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能令識隨彼狀而起,由此極微而許爲境體。“縱有因性” 者,由非因義即是所緣。“如根”雖是識因性而不爲所緣,極微亦如是。若但由因性便 許作所緣者,根亦同斯,應成彼也。斯言則顯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法上無,有不成 過。然而此文意顯非唯有因性即是其根所緣之相,若如前所說因將爲能立者,則彼 唯有因性故爲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 難云:若如是者,但因性非所緣即已能破,“由非彼相”其義何也?答云:爲明成立 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己義便成故。此言即爲彰其非即能生自識相故境非 極微,猶如眼根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爲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 他顯己能破義成置斯非彼相言矣。宗共許者爲定彼故,不定他宗恐其不許。又難向者 與他宗出不定已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彼量?答凡言因有不定未必决定不成, 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 復次,或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識所定了性。如相識生是謂决了, 既彼極微非生識相故,明知决了此亦無由,應可說極微非識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亦不 是所緣,“如根”極微。有餘復作諸識差別立量,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 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是則如根之言誠爲乘(剩)也,其喻別 須義准而出故。又復上文縱是因性之言爲無用矣。原意彼雖因用非所緣性,此亦如 是,此言實爲有用,謂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之識生因也。 有說“非彼相”者,謂於識自體一一微無聚相現故非是所緣,如根衆微。由境相 狀安布於識,此方是彼所緣相性,此相極微非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 【藏】如是極微且非所緣。 【陳】是故鄰虛非塵。 【奘】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釋】“如是且述鉢羅摩怒即極微不是所緣”者,彼之能立因言不相應故,及今極 微非境性之量善成故。若爾,總聚是境耶?然由所說諸有能立道理,若望謨訶(大) 宗皆有不成性,理實如此。 【藏】總聚縱是現似彼性。 【陳】【識似聚起 不從彼生, 聚無有體, 譬如二月】。二頌 若爾鄰虛聚應是境,如聚識起故,雖難復如此。 【奘】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二頌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 【釋】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應可是所緣,但又無因性故。 【藏】 如所現者不從彼。 【陳】如其相起識不從彼生。 【奘】(前出) 【釋】此“由彼相識不能生”,即其總聚相識,總聚不能生,彼既不生此識,如 何令此緣彼?此與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義。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故因斯乃不 成。 若爾,何謂所緣之相? 【藏】凡是義者,理須生其現已之識乃是所緣,此即所說彼生緣性。 【陳】是故聚亦非塵。何以故?若塵能生識似其體相,可信爲塵。何以故?可說 此塵爲識生緣故。 【奘】(前出,但缺末句) 【釋】“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者,隨彼境相之識,彼境是能生,即彼境是 所緣。有說,凡爲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生起即心所之因也,此心心所既生已隨境領 受而與言論,於時名此爲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爲所緣,謂是能 生性,又是所緣之境。 次引阿笈摩云:“此即便是說生緣性。”意謂由是生因爲彼識生緣,而後共許 是其所緣之境。前文自體相現一義此中無益,故不言之。 【藏】然非總聚可爾。 【陳】聚者則不如此。 【奘】然無緣義。 【釋】然(註六)非總聚是能生者。 【藏】 非實事故如二月。 【陳】非實有故,譬如二月。 【奘】(前出) 【釋】“非實事故”者,由於總聚不是實事,此於有聚之法一異二性俱不可說故。 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上 第二月相。 若爾,何因有斯相現? 【藏】根缺損故見第二月,縱現彼性然非斯境。 【陳】由眼根亂,識似二月起,二月非識境界,實無有故。 【奘】如眼根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 【釋】“根損害故”者,若時眼根由醫等害損其明德,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 生,其二月相非實境故。 “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識故 不名斯境。 【藏】如是由非實事而非因故,總聚不爲所緣。 【陳】聚亦不如此,離鄰虛無有實體故,聚非識境界。 【奘】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釋】“此由實事有性等之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此既 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如二月。 又復將此第二月喻於現彼相之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可由識義理成就故, 說其過是相違。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爲由彼體非生性故,如餘根識。此 喻共許,故不別言。又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如前所 說之縱有相性然非彼境,斯言亦復是非彼因義。 難: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答:謂縱內布功能差別均其次已, 似相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乘更覩餘。 又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將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 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也。(註七)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 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衆見但是妄執。且初見者,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能 於一時雙緣兩相,作如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應有二聲等 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難解,何况依於色根之識測其差別,便成多 有。又次見者,二相等見一旃達羅(月),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二月, 而言於數有其錯亂? 【藏】 如是識外二種俱 以爲心境不相應。二頌 【陳】【由此二義 外物非塵。】 【奘】(缺) 【釋】是故他宗“離識之外執有二種”,即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故,又如上 所說能立斥道理力故,“以之爲境成不相應”。 【藏】闕一分故,所謂外義極微及聚,皆非所緣。 【陳】是故外塵由此二義非識境界,一一分不具故。 【奘】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釋】“闕一分故”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無自 體相現即闕初支,於第二邊非能生性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極微總聚於所緣相 二種過失,今此總說重更收攝令使無差。 【藏】此中 復有說諸總聚相 意許以爲能成立。 【陳】【有說鄰虛 聚成萬物,三頌 識似彼起 故立爲塵。】 【奘】(缺) 【釋】“有說集相”者,謂於諸極微處各微有聚集相,即此所集塵中而有彼集相現。 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相皆實有。如是在極微處有總聚相,復能生自相識,以是實 有性故,應是所緣,斯乃能生相現雙支皆是有故。 【藏】由諸境義具衆多相,(註八)即將此中有相意許是現量性。 【陳】有諸師說鄰虛聚集成萬物有多種相聚足,立此爲境界,何以故?有別相生 證智,非但鄰虛及鄰虛聚。 【奘】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 【釋】此執即於前所有成立已被破斥求進無由,故轉計也。爲集聚相及是極微,爲不 爾耶?故說“由諸境義有衆多相”等。即此諸微許有微狀,亦有集相。如何得令 兩相共居一事爲應理乎?次復應釋。 “有衆多相”者,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爲性,彼四大皆自性有勝 功能,色青聲美等相,隨事隨根而爲識所了別。 即此於其有衆多相處極微之處“有總集相”,即將此相爲眼等識所行境故, 許“是現量性”。 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上亦有聚相何不言之,既說塵有聚相,何不亦言識有聚 相耶?所以復云: 【藏】於諸微處亦復爲因性,(註九)能生現總聚識。 【陳】是故於鄰虛及鄰虛聚中有相爲六識作境。 【奘】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 所緣緣。 【釋】“然於微處乃至有總聚相”者,即以此言爲其方便,亦顯識上有極微總相。 難云: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何故復云總集相也?又色聚衆多極微分別是論所 許,若此集相即是其總聚性故不是實有,如前已陳,何勞重述?答云:有別意趣。 縱合極微實事別別體殊,然此相狀但於諸微極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以是說觀集相 更無餘矣。又復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爲性有衆多相,然而一事諸相有其勝劣,隨事觀 之,且如觀爲蒼色即是其地界。如是等說誠爲應理,縱許如是,極赤物初生起時 多事諸相皆强,遂無容矣。今但依容有處作此譸議。 【藏】 此極微相即非是 識義猶如堅性等。三頌 【陳】【鄰虛體相 若是實有四頌 識不似故 非境,如堅。(註一〇)】 鄰虛相者非塵,譬如堅等。 【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三頌 【釋】若爾,諸微相藉不相藉曾無變異,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如何說唯有如實 知能見極微耶?故知“由其塵相非是識義”。非是依根諸識之境界故曰非根。既非 根之義,獨是如知之所觀察,此復如何理耶?次文意云:現見極微塵形不覩,“如 堅性等”。 【藏】如堅性等縱有其事,而非眼識之境界。極塵性亦與彼相似。 【陳】鄰虛中有堅濕熱動觸,此物實有,非眼識境界,眼識不如其起故。鄰虛中 萬物亦如此。 【奘】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 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爲極微相故。 【釋】“如堅潤等”,於彼青等有色之法“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 功能各决定故。 “塵亦如是”,彼相亦非實境。喻應無違共許,豈非顯極微中無其堅性由體別故耶? 此對宗之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堅亦是微,斯言無過。然此前文已陳,所謂色聚四大爲性 也。 【藏】 即以是故,瓶甌等 彼覺應皆相類似。 【陳】【鄰虛如堅 則識無別。】五頌 何以故?鄰虛者於萬物中若生識,是識則無差別。 【奘】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失。 瓶甌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四頌 【釋】“汝瓶甌等覺”者,謂汝如是證集相爲所緣者,應於瓶及甌便成根覺“相似 而觀”,於其集相自境識不差別故,復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故。 所云識境不別,如何得知? 【藏】亦匪於其瓶甌等處,以微多體遂有差別。 【陳】以萬物中鄰虛無有異故。 【奘】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 【釋】“由匪於瓶甌等處衆微有別”者,而此言說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爲其境, 固非於彼瓶等自體生起了別之時,於衆多聚相體上有其片別,彼之極微實事相貌之 外無別積聚體相可得故。是則緣彼諸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由此方成於集塵自體 是所緣性。復非於彼集塵無別相處復審之緣得生異解性故,如緣青等,覆審非黃。 【藏】 若相殊故而後殊。 【陳】【若言相異 則識不同。】 若汝言由相差別故生識異。 【奘】(前出) 【釋】“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相謂形狀布置之有殊。 【藏】若作是說,隨彼咽等相殊異故,覺乃遂殊,是爲差別。然此殊異瓶等縱有。 【陳】瓶等諸物相貌不同,緣此相起故識有異。是義不然,何以故?如此相貌差 別於瓶等假名物中不無。 【奘】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 【釋】此謂“於其瓶甌咽腹底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誠爲應理。 【藏】 彼相極微實有處四頌 則無。 【陳】【異相在假 故體非真。】六頌 於鄰虛實物中則無。 【奘】(頌前出) 非極微故。 【釋】但微相中“無如是事”,非於眼等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故。然此總聚是三 佛栗底即世俗諦,而此總聚非根識境此已斥破。復非境有別而令識所緣相有殊可爲 應理。 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 【藏】由諸極微縱令事別,而彼圓相曾無有殊。 【陳】於萬物中鄰虛體量所謂圓細,無有差別。 【奘】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 【釋】“於瓶甌等縱令極微安布事別,而極微圓性曾無有殊”,斯乃諸微相類一體無 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布列形狀,皆非眼等根識所行之 境。 上來如是衆多詰責,意欲顯其諸極微中有別相故,但瓶甌等覺非以極微別事爲 所緣境猶若蘇佉毒佉即樂苦之情異相矣。然而今說極微是不別境,即是但彰其非彼所 緣境性。 又解,“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所云者非以不別之事而爲境者,亦 非是立已成。彼意說言,極微爲境其實無殊,然爲形相別故別也。蓋極微無殊我 亦共許,是立已成,“由諸極微圓量無別故”。今此顯集相殊事是其別境,答非已 成。又解,或可此明諸根之識緣於瓶甌等,無有極微相狀性故,彼非是所緣,猶如 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青時無黃相故,黃即非所緣。“於諸極微雖體衆多 而無差別故”,而諸根識緣差別相故。斯乃共成集相非塵狀性,頌於極微差別之言 同前問答。 【藏】 以故彼是非實有。 形相殊異唯於幻有中有,非於諸微。又瓶等即幻有性。 【陳】是故萬物相貌非是實有。 是假名有。是假名相者謂瓶等諸物。 【奘】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釋】云瓶等幻有者,若其總聚許覆相即幻有已,彼形別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 應成立,若次文言“離極微”如是等。 【藏】 設若全離(註一一)極微者, 現似彼識即壞故。五頌 【陳】【若除鄰虛, 萬識不起,七頌 是故萬物 悉是假名。】 若除鄰虛,似瓶等識不生故。 【奘】(前出) 【釋】“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者,猶如軍等離人等無,此言瓶等是非實有義,由 非實事故。 【藏】諸實有者,縱復遣離細分而如色等自覺不捨。(註一二) 【陳】實物者,若析相應法似實物識不滅。如未析時於瓶中五塵識生。析竟五塵 識亦不滅故,五塵等是實有。 【奘】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唯世 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 【釋】此顯餘宗諸非不實皆非捨彼之相違事也,即捨彼得有。如於聲等青覺非有,即 得離聲而存。此形相別是覆相有,以其甌等爲境性故。以上雖引衆多異見道理,而 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藏】是故諸根識境得成非外。 【陳】由此鄰虛及聚萬物不能生識,是故外塵非識境界。 【奘】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藏】 即內所知之體性 如在於外而現者, 爲義。 【陳】若爾何法名塵? 【於內塵相 如外而顯。八頌 立爲識塵,識似理故。】 於內塵相識外顯現,是名識塵。 【奘】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內色如外現 爲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六頌 【釋】下文次明所取事體云:“據內境體”等,謂立自宗所緣之事。他難:若也如前總 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間及自許二種宗過,因緣等四種緣性於經說故,如何撥無所緣? 今文通彼。此中“內”聲,爲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者,是識所取分, 即是識變爲境相之義。如是內法爲所緣不違自許。然情計在識外別分而住乃將以爲境。今 違世間之過如前尚在,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故。次應云“如外”等,此即不 離識爲其所取分者,“如外而現”。云我見外境生其慢想。以爲實有此境爲因生識。 如病眼於眼識上現其發等 【藏】外境雖無,而有內境如似外相顯現。即此是其所緣緣也。 【陳】外塵實無所有,于內識中,衆生亂心分別故,起六塵分別,此分別如在於 外。如此顯現,是四緣中名識緣緣。 【奘】外境雖無,而有內識似外境現,爲所緣緣。 【釋】“外境雖無”者,此謂實無其在外之境,非識所了性故,以理究尋識不可了 其境自體定在於外。縱令許彼境實有外相,然亦非識所緣,非彼所緣相性故,亦非 極微相現。 “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即是其所緣緣也”者,與彼所緣相相應故。由若與此法 相道理相應故者,說此即是此法。如因性等由與自相理相應故,能生自法即是因法。此 相應因顯其總想,次復顯所緣之差別體相,如下云“識有彼相故”等。 【藏】 以是識體故, 又復是彼因性故。六頌 【陳】以是識體相故,由此識生故。 【奘】(前出) 【藏】內識現義,及從此生,二法合故,唯有內法是所緣緣。 【陳】所以者何?是識作內塵相,從內塵生,具二法故,是故內塵名境界。 【奘】許眼等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釋】此明不假藉外事爲境,但如情所計境相隨生,又情所計若離於識非外有故。 此之境相元不離識,由此名爲“內境相”也。此中“內”聲,言不離識。不然, 本無其外,望誰爲內耶? “及從此生”者,有此境方生彼識,或可從此方生,由第七轉依聲第五轉從聲義有 別故。但今云由非離境得有其識,是故應解有此方乃識生,即第七依義,不言第五從義。 “二法合故”,明其與所緣二相道理合故,顯能立也。此即但以諸識共相之境 爲其能立。若差別者,其仳若南即意識不緣外事,即應於其夢位以爲顯示。如上所 說二種爲一能立,即識有彼相,復從是識生,緣此二用方成一能立量。 【藏】且復從許是如彼顯現者,如何爲彼一分同時生起而得作緣? 【陳】問曰:如塵起識是亦可然,內塵是識一分時起云何得作緣緣? 【奘】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釋】此難:“且復縱許有其內相”者,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註一三)相,即如 情計境生其領受,如是境之相狀列在於內將爲應理。 “如何是彼識一分得作同生之緣”者,其識所取分離識無體故,斯識之一分復 還生識者,便成自體相違之過。能生者復還是彼所生一分性故,喻如能取分不能自生。 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可由外相染識而生。又此即所取相分與識同時生起,非二同 時之法有因果性,如牛兩角。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一時可以同伴聲而合說之, 亦非於識別說有境,斯乃如何名同伴性。答云:理實如此,然由識起時相狀差別力 故,猜卜能所爲異而表宣之。由此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難云:若 如是者,所緣等緣性亦應但是妄計所執,非分別事即依他有自性體,斯乃應成非真緣 性。答云:此罔相違,由其緣義於此餘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如等無間滅,即於同 分之識爲斷割時而說爲緣,故此識亦得以四種多緣而爲緣也。(以下釋文殘缺) 【藏】 雖分决定故爲緣。 【陳】答曰: 【是識緣緣 隨生决定。】九頌 立緣緣者識緣此生無有二故。 【奘】决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爲後緣, 引彼功能故。七頌 【藏】縱復俱時而轉,無不定故,亦得以自餘法爲其生緣。 【陳】緣者,或一時共起,能成餘法從他生,决定隨逐生不生故。 【奘】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 【藏】如是因明說:若彼有無相應,是則爲因。又因果相應次第生者亦爲其相(註 一四) 【陳】問曰:若次第生所緣能緣相云何?答曰:因在前,果在後,果隨因因不隨 果,若因有果必有,若因無果必無,果隨因或有或無,是名因果相。 【奘】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藏】復次, 立功能故是次第。 【陳】復次 【共立功能 令次第起。】 爲安置功能次第故,立所緣能緣。 【奘】(前出) 【藏】復即次第而現義者,能生同自所現之果,是爲功能。此依識有亦不相違。 【陳】是似塵識次第起,爲生似果起功能,生識相續。 【奘】或前識相爲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藏】若爾,唯以內色爲所緣緣,云何復說依彼及眼而生眼識? 【陳】問曰:若內塵是識緣緣,是緣生經,當云何釋?經言依根緣色眼識得生, 廣說如經。 【奘】若五識生惟緣內色。(註一五)如何亦說眼等爲緣? 【藏】 即彼俱時作增上 功能體性,又爲根。七頌 【陳】答曰: 【二根共生 勝能爲根。】十頌 功能體相能共造果,說名爲根。 【奘】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爲因。八頌 【藏】根者,依生自果比知是功能體,非由大種轉變爲性。 【陳】問曰:根者體用云何?答曰:勝能爲體。此體因何法可比度知有?由生自 果故,是其勝能可得了別。非有四大色。 【奘】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藏】 此亦在識不相違。 【陳】【於識無礙。】 此功能於識中無有妨礙。 【奘】(前頌云識上應理,當此) 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 【藏】功能得在識中有,亦得在自體中有而難顯示,但其生果曾無差別。 【陳】此功能在識中,離識其體不可顯示,如我所立根與汝所立根同功能爲體此 有何異? 【奘】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 在識非餘。 【藏】 如是境界體性 與彼功能互爲因, 復是無始時來轉。八頌 【陳】【更互爲因 勝能爲塵 互生無始。】十一頌 如此功能及似塵相更互爲因(註一六)生,從無始來悉爾。 【奘】(前出) 【藏】名眼功能及與內色爲依,而識從現似義所緣生難可顯示。(註一七) 【陳】依功能說名根,緣內塵相名境,是亂識不可言其相得生。 【奘】(缺) 【藏】此二互相爲因,又無始時。有時功能成熟故由識生起境相。有時即依彼相 而有功能。 【陳】此法更互爲因,亦無有始。何以故?或功能成熟故起,或似塵識故功能得 成。 【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輾轉爲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 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 【藏】彼二與識是異非異,隨應可說。 【陳】識者或異二或不異二,或不可說。 【奘】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 【藏】如是內所緣有二法故,得觀爲境性。 【陳】如此內塵具二法故,可爲識境。 【奘】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爲所緣緣,理善成立。 【附注】: (一)藏譯論名 Dmigs-pa brtag-pahi hgrel-ba 載丹殊以解部九十五 Mdo Ce,奈留旦版本函一八〇頁下至 一八三頁上,安土版本函八六頁上至八七頁下。對勘兩本字句略有出入,今依文理刊定取捨。 (二)旦迦是尋思梵名 Tarka 音譯,故隨文注出。以下鉢囉摩怒,三佛栗底等,皆同此例。 (三)藏譯 Snan,當於梵文 abhasa,有光輝,色彩顯理諸義。我國舊譯爲光,爲現,爲似,爲有相。奘譯 作帶相,蓋從不離之義而立言也。 (四)安土版此句作 gan-gis ran-gi no-po 意云隨彼而取自性。奈留旦版無隨彼二字,與淨譯合,今從之。 (五)藏譯此句本作 de-lta ma-yin,意云不爾,今順淨譯注疏改之,便勘。 (六)然字諸本皆作能,今依義改。 (七)此解與舊傳瞿波論師之說有關,可勘《唯識學記》卷七,《了義燈》卷二本。 (八)奈留旦版缺此具衆多相句,但安土版有此句作 rnam-pa du-ma can 與諸譯合,今從之。 (九)因性依奈留旦版 rgyu-hi dnos-po 譯,安士版無此性字。 (一〇)堅字各本皆作塵,今依義改。頌下句云如堅之堅同此。 (一一)離字藏譯作 bsal-ba 是遣除義,奘譯爲柝,意異。 (一二)不捨依奈留旦版 hdor-ba-med 譯。安士版作 hdor-bar-byed 意義相反。 (一三)他字各本皆作地,今依義改。 (一四)此安土版有脫誤,今依奈留旦版譯。有無相應則爲因,此因明說,見《集量譯論》第六品第二十 一頌譯文。因果次第同是因明所說,奘譯缺略。 (一五)此云內色指內五塵,與藏譯內色但指色塵者意異。 (一六)因下各本皆有如此功能及似塵相八字,應是衍文。 (一七)此難可顯示句依安土版 ma-bstan-pa 譯。奈留旦版字跡不明。 附論奘譯本之特徵 是篇以陳奘淨藏諸譯互比,又以論文與注疏對裁,章句義解,同義皎然。大抵陳譯與藏 譯,本文與注疏,體勢皆同,惟奘譯本獨別。夫奘譯之異陳譯,猶可以新舊傳本相解,其異 藏譯,亦可慧護學爲系爲言。至依藏譯溝通注疏,剔出本論,奘譯仍復持異,時代未懸遠也, 學說應相蒙也,何以至此,誠有費思索者。今姑設假定之說,逐次論之。 一者,兩家原本本相類也,而奘師翻譯潤飾改之。 此一假定,蓋以奘譯文詞最覺道通暢無餘,爲淨譯所不及。以譯例格之,淨若毘於直譯, 則奘應毘於意譯。本是以言,奘淨兩譯雖有文質繁簡之殊,覈實相當,則兩家原本猶無害爲 一類。今從論文取例證之,頗有符者。 (一) 淨譯第一頌:設許爲因一 由非彼相二極 塵三 非境四 如根五 奘譯 極微三於五識 設緣一非所緣四 彼相識無故二 猶如眼根等五 陳那論本爲頌,釋論隨牒,不必,此印土作例爾也。奘譯力求整齊,每釋必先引全頌, 於是文句有未段落者亦必限以斷句,有未達意者亦必引申足之,錯綜遣詞,全改面目。此意 譯之一式,今舉即其例也。更勘兩譯長行亦有然。 (二) 淨譯 如堅潤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塵亦如是。 奘譯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 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爲極微相故。 奘譯據文放演,不覺其詞之詳盡,此又爲同本意譯之一式。其尤甚者, (三) 淨譯 由諸極微量無別故。 奘譯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 極微以圓相爲量,量同則相同,量異應相相異,奘譯謂非量別而捨圓相,此誠曲暢其致之文 而意譯之上乘也,又爲一式。 據例類推,奘譯原本與淨譯不必異,敷暢其詞見有不同而已。然此猶著其表也,細按所 據以敷暢者每見特殊之意義,則所譯猶不止文質之殊矣。如一例云於五識,二例俱執爲極微 相,皆非明見論文,必更有所自受也,於是應重爲之假定曰: 二者,奘譯之潤文非但暢意而已,亦取注譯家言以改論。 用釋改本,此譯家慣技羅什真諦諸譯多然。奘師既取意譯,引申曉暢越於辭意,勢必依 諸釋文,今存護法之作或即當之,取例證成又有符者。 (四) 論文眼等識决定譯爲眼等五識。 論云眼等識,藏譯淨皆不言所等有幾,陳譯且解作六識,蓋本無明文也。護法注疏乃反 復辨證等其五識.奘譯改爲五,依此無疑。 (五) 色等境决定改譯爲色境。 此隨上五識而改也。其他陳淨藏三譯云內境,奘譯亦改爲內色限前五塵,此與護法釋眼 等諸識色爲依緣者又合。 (六) 功能爲根决定改譯爲色功能。 此亦因說五識而改。陳藏譯皆但云功能爲根,不致分別,此義蓋本之二十論識自種子生 一頌,彼以根爲識自種,則不必色功能也。護法注疏乃云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奘譯 之改當亦從之。由是二十論頌本云爲成內外入故佛說爲二(從梵本),奘譯亦改爲佛說彼爲十, 限以色根。又集量論云自證離言爲根境界(從藏本),奘譯亦改爲色根境界。微梵藏本,色根 之言固不辨所自起矣。 (七) 內境是識一分决定改譯爲不離識。 淨藏諸譯說內境是識一分,此義蓋本之攝論色等皆識分別爲性。陳那集量亦云,識生現 似自體及境二分。護法注疏乃云內聲言不離識,奘譯之改,本此無疑。 然則奘譯即直據護法注疏以譯耶?細勘又不盡爾,有注疏待解而論已預出,或注疏有牒 而論又從刪,皆不爲注疏稍留餘地。至如頌文設所緣非緣等言,則又注疏所全未見矣。於是 重爲之假定曰: 三者,奘譯改論非直宗護法之解也,乃別取諸後起之說。 本論辨析心境,故梵本名云 alambana,藏云 dmigs-pa,陳譯云塵,皆但說所緣也。奘 譯獨云觀所緣緣,標題即異,譯義全殊,舉其要例。 (八) 釋所緣緣而分截所緣與緣言之。 淨譯論文釋所緣義,一則曰其名境者如彼相生故,二則曰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 此二鈎鏁連環,生必似自相,似相必隨生,非可割截爲言也,奘譯糅合改文曰:所緣緣者謂 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此意以帶相爲所緣,託生爲緣,晰然如不相 涉。故謂有所緣而非緣,又有緣而非所緣者。此義不必爾也。蓋理實有緣而非所緣,護法所 謂非因義即所緣。至所緣則無不爲緣者,本論成所緣緣義而題曰所緣,二名固一實矣。且以 二義分解,勘之護法注疏又未見其然。如云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是則不以能生爲緣 也。又云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是又不以帶相爲所緣也。所謂第二 月者,內布功能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此內影像爲所緣亦即爲緣也。奘譯必云有所緣 非緣,固已變於護法之說矣。 不寧唯是,護法釋聚相云有色合聚之物四大爲性隨勝現相,而奘譯云色等各有多相,故 譯和集,不以爲聚相也。護法釋離彼極微一段云瓶等是假故形別亦應是假,而奘譯畧此章句, 故云形別物析至極微不以爲離分無總也。使盡依護法釋文,不應如此。 是故奘釋義大同護法而不盡同,其所依據殆在繼承護法而變其說者。此復何所發屬乎? 或即護法門下勝子三家,或即戒賢其人,今雖不可指,然勝子著書猶存西藏,戒賢立說亦散 見倫記等籍,苟董理之,學說所從當有可考。研唐人學抉其真相是固所必務矣。今論譯文, 姑爲之說曰: 一奘師譯文與其謂爲忠實之直譯,寧謂爲忠實之意譯。 二奘師意譯與其謂爲信於原本,寗謂爲信於所學。 三奘譯所宗與其謂爲護法之學,寧謂爲晚起變本之說。 是數者,皆與歷來所以論玄奘者相反,然文獻之證歷歷具在,治唐人學不可易此觀念也。 然而是義難言蓋自奘門諸賢已惑之矣。請得更端證之。 * * * * * * * * * * * * 唐人解觀所緣論之說,見於基師二十述記、三十述記、太賢唯識學記、慧沼了義燈諸書。 今以論文衡之且舉二義以爲例。 一和合和集義 本論成立唯識,破斥極微和合之執,遠源於二十唯識論。論釋第十一頌云: (梵藏本)彼一非是境, 多極微亦非, 彼聚亦非是, 謂不成微故。 此復云何?謂若一切色等處爲色等識各別境者,此則或應是一,如諸勝論者計有分 體。或應是多極微,或應是彼諸極微總聚(Samhata 唐譯作和合及和集,下同)。然彼 一體且非是境,離諸分外無所可取有分體故。多體亦不然,彼各極微不可取故。此等總 聚亦非境,如是極微不成一實故。 此於多體爲境分別極微與聚言之,其詞猶略。安慧釋三十唯識乃引申此義曰: (梵藏本)彼無外境唯識有境相起,云何可知?外境者,應以能生現已之識乃許爲識 之所緣緣,非唯由因性,與等無間緣等應無別故。又執五識身能緣和合,Samcita似彼 相故。然和合不外諸分總聚,離彼諸分即無有和合相之識故。是故實無外境而有和合識 生。又即極微和合亦非所緣,諸極微無彼相故。極微合時與不合時自體曾無所異,故極 微和合亦如不合不成所緣。又諸餘云各各極微不觀待餘雖非根分別,相互觀待則爲根取。 然彼有待無待自體不異,即應一向爲根所取,或一向非根分別。又若相待極微乃爲識境, 則應識中無瓶壁等相差別,極微無彼相故。又理不應識相與境相互異,有太過之失故。 (奘譯成唯識論卷一糅有此文) 此和合、極微和合、極微相待、形相差別諸義而談,實啟陳那之論緒。釋觀所緣,必應 探此本源,乃盡其意。此云和合謂諸分總聚之假相,極微和合謂共聚生滅之極微,極微相待 謂極微集處相藉而有異相。第一是觀所緣總聚,第二是極微,第三是總聚相。勘順正理卷四: 緣總聚假色是上座所執,緣和合極微是正理師義。其總聚相雖未見文,而依護法釋此計所由 云: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四大爲性,又云此對宗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勘婆沙一百二十七俱舍 卷二,此覺天說。順正理卷五引此復云:譬喻論師作如此說。是則聚相之義,當屬諸譬喻師 也。護法注疏亦謂此計於前所立求進無由。前立和合是上座,此文轉計出諸譬喻,於理順矣。 唐人之解獨異於此。以奘師總聚譯和合總聚相譯和集也,遂不審二義相關,而以爲相對。其 實和合集詞義本通,奘譯順正理卷四釋上座計云衆微和合方成所依緣事故,下文又云衆多和 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和合集明明綺互用之,執爲對待固有所惑矣。因此又謂和合是經部說, 和集是順正理說。其實正理師仍執極微爲所緣。即彼論云和集極微爲所緣故,又云即諸極微 和集安布恒爲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此固無相資有相之明文也,以聚相之計相屬, 又大可疑矣。 二立破比量義 陳那立論,必善因明,此蓋可想像而知者。然其委細,應由護法注解抽繹而出。如破極 微和合二義,先引他量云: (一) 極微是所緣性,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二) 總聚是所緣性,因同前。 此因無共許喻,所緣惟是極微或總聚故。復應明此所以,依論二因設二前量。 (三) 極微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彼識因性故,如共許所緣法。 (四) 總聚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現故,喻如前。 此設他宗之義破之,因本不共,亦以許爲共也。次乃就他量出過破云: (五) 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許是因性故,如根。 此前(三)量因有不定過,亦即顯(一)量因不成。次更以能立門顯前宗過云: (六) 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生識非現己相故,如根。 今重出此量者,護法所謂凡因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故應能立斥遮他顯己而併破之。此生現已 識爲所緣,是共許故,(見安慧三十釋)不待再成。次破總聚執,先由能立門出量云: (七) 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不能生己相識故,如第二月。 此顯前(二)量因有不成過亦即破(四)量訖。次復由能破門先出前量云: (八) 總聚非識因性,非實有故,如第二月。 成立此已,次乃出正破量云: (九) 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非識因性故,如第二月。 此二次第而立,護法所謂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既成立已,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取喻如第二月也。門論謂因是宗法理須决定共許,方成能立能 破。今此慇勤,正爲斯義。唐人之解又復不爾。以奘譯改頌云設緣非所緣也,即謂極微於五 識設緣非所緣合爲宗言,是則無因以立(五)量而能破不彰,改宗不成(六)量而能立亦失, 遮他顯己遂不可知。至於破和合義以所緣非緣立宗,又與(七)(九)立破之量全違。正破 不爲所緣,乃復設爲宗法,亦大昧於立言方便矣。要之,唐人學者皆深信奘譯爲唯一精確直 譯之文,無原本之推勘,無學說之溯源,恃其天才,縱橫演繹,其短長得失,固有可義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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