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权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
篇一: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
篇一: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 证 处 告 知
暨 当 事 人 承 诺 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
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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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3、公证处向当事人
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
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
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
二年。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
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表示: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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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
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
便公证处核查。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
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
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
书”等类
似文件。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 月日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
执行公证书范本(之一)
( )×××字×××号
根据债权人×××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
××××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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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号〕,根据上述合同
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
称、数量)偿还给债
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
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
××。
公证员 (签名)
××××年×月×
日
1、此格式适用于依
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
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
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
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码、住址;
篇三: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
执行
公证申请书
xx市国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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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1年1
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支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用于育肥牛养
殖。我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与借款人王某、反担保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修某某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上述反担保人及借款人王某以其及其配偶个人项下的所有
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
该借款人自《农户
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取得贷款后,至2012年1月29日合同约定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
截止2012年2月8日累计连续逾期达到10天,我公司因此为其向银行垫付贷款本息共计壹
佰零捌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1082629.79元),根据协议约定已经符合申
请强制执行条件。
被执行人:王某、
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修某某
某某省某某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10日
篇四: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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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 强制执行公证
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
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
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
二、 强制执行公证
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
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
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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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问
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8?1
7号”
(3)《司法部关于
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
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以下简称“司复[2006]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
(5)《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
称“《联合通知》”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 (一)公
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
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公证机关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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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
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
款(物)协议;
1、申请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2、申请强制执行证
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2)公证机关签发
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篇五: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
申
请 书
被申请人:xx,女,
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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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被申请
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
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
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
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
(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
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篇二: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2015-10-22张阳天驰君泰律师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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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非诉活动。公证只是一种证明活动,不是解决争议,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
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它有以下特点:
1、内容的特定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人民法院只执行这类追偿债款和追偿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
2、债权的确定性。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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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没有疑义的确定。
3、接受强制执行的自愿性。公证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不能进行推断。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
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是
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因此,债权人在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之前必须先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证书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表;
2、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函;
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及债务人主体资格材料;
5、债权人已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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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放款凭证等);
6、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还款明细、债务人还款账户明细
等);
7、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
8、若债权人已进行债务催讨的,提供相应的催讨文件;
9、若有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或登记文件。 公证机关接到债权人申请后依法要审查如下事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
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公证机关必须对债务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但该审查为形式审查,并不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必须到场。事实上即使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联系得到,其也很少配合公证机关对其未履行债务的审查。更有大量债务人和担保人在违约后处于失联状态,如强制要求公证机关必须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到场后再出具执行证书,必然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关审查合格后签发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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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要要计算好执行标的,即包括未偿还债务,也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有的债权文书中注明债务人还需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但因上述费用不明确,故一般公证机关不会将上述费用列入执行证书,而法院的执行机关也不会允许债权人在执行证书列明的执行标的之外另列其他项目。
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现在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是主流观点,即公证债权文书属于法定管辖,当事人不能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其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法院一般也予以受理。理由是所有的公证债权文书均为合同之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理应适应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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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最高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
篇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
一、依据
(一)结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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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
(一)结论
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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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该类约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不能以其约定来确定执行法院。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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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三、不能晚于何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
(一)结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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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申请执行书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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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证明
文件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应包括: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2、北京市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完整的身份信息 若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应当提交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原公证书及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线索的确认材料。 ?委托书等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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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执行(程序及期限)
(一)结论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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