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产合同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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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
郑政文〔200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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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 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数据联机备案专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者销售点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应当与联机备案专网连接,联机备案专用管理软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免费提供。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联机备案专用管理系统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联机备案专网上提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
第八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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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联机备案专网提供的示范文本。联机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销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自行设置密码,网上提交合同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联机备案专网打印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管理系统自动备案;
(四)楼盘
标识公示,即管理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同时标明该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条 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留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文件;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留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预售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示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前,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法定理由和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外,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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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身份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商品房由预售变为现售,或者商品房面积、销售的平均价格、房屋用途、结构、户型、套数等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在联机备案专网上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联机备案专网所反映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将下列核实后的信息及时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公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
(二)商品房项目规划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楼号、建筑结构、层数、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等;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楼盘表内已销售和可销售房屋的情况;
(六)房地产抵押、查封等限制销售信息;
(七)商品房拟销售的平均价格。
第十四条 县(市)、上街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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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20日施行。
篇二:房产信息管理系统
房管局管理信息系统
系
统
介
郑州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绍
系统简介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我公司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依照《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出这套房产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其中包含楼盘表、产权登记、交易、抵押、其它登记(变更、预告、异议、查封)、档案管理、登记簿及综合、商品管理(开发商备案、项目备案、预售登记)、房屋测绘等房产系统
的几乎所有业务模块,适用于各市县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使用本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的工作效率,缩短办证周期,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整个系统采用C/S模式,以满足用户所有环境运行,又要保证数据安全性,后台数据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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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SQL Serer 2000。
系统运行界面如下:
二、功能简介
1、楼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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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立楼盘表
建立楼盘表来方便以后对房屋的登记,对于一些独户,可以根据需要省去此步骤,对相应的信息(坐落,单元,总层数,坐向,房号,所在层数)填写保存后,可以生成楼盘表。
下面是生成的楼盘表,按照单元、楼层、房号分开,并显示产权人名称,十分直观,楼盘表一目了然:
2、产权登记 2.1 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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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公司在开发此软件的时候充分考虑到易用性,所
的界面与登记簿上的信息尽可能做到明了,我们设计成表格式的登记界面以方便工作人员登记(我们在程序中专门引用了用友公司的Cell表格组件,使我们的程序更明了,更直观)。
2.2 产权人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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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房屋性质、房屋取得方式等基本上固定的我们都用下拉列表的方式实现。
2.3 产权人证件
本系统使用了专门的视频捕捉组件,可以利用数码相机对证件进行拍照进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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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存储,在证件的拍照中点击右上角的图片进行拍照,可以进行先拍照后保存,也可以进行直接拍照保存,
方便快捷(使用视频组件的焦距调节可以在质量与大小之间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调节)。
3、交易登记 3.1 交易登记
对要进行交易的房屋进行交易申请后或者交易补档后的房屋,对其进行交易登记时出现以下界面进行交易登记信息的填写。
4、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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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郑州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
郑州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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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商品房销售及签约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使用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推行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本着公平、公正、诚
信、守法的原则选择、拟定合同条款的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签约文本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签约文本中的各项条款。
1、当示范文本条款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可供选择时,原则上应选择一项或多项作为约
定。
2、在示范文本各条款中留有空格或空白行,需交易双方自行约定时,要明确约定交易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约定的内容不得与示范文本中本条或相应条款的本意相违背。
3、对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适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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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要分别对会所、车库(位)、幼儿园等相关物业归属,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
积构成说明,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标准,房屋按揭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交付使用
交接,产权登记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补充协议不得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
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订合同签约参考文本(见
附件),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签约文本时参考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商品房预售
”
时,应将拟定的签约文本、预售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提交到房地产主管部门。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签约文本认真查验并留存。
四、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签约文本经查验留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应在售楼场
所进行公示,供买受人查阅;买受人签约前要求提供签约文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
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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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必须按照已公示的签约文本与买受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不得随意删减或更改签约文本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签约文本内容确需更改的,须将修改后的签约文本重新报送房地产主管部
门留存后,方可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合同信息备案摘要等
上传至郑州市商品房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确认时,应认真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查验,对与留存签约文本内容不符的,退回房地产开发企
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房地产
主管部门将暂停其违规项目的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曝
光。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违规行为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
机构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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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航空港区均应按本通知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
附 件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河南省工
河 南 省
商行政管 监理 制局 建 设 厅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
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
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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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
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
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所指建筑面积及分摊面积的计算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1】20号
文件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通知。
8、双方当事人必须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
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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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以上条款由开发企业按照营业执照如实填写,买受人可向开发企业索取原件查看)
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此处如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销售,填入代理人的信息,如无代理人请在空格处打
×。)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如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代理机构如实填写。
如无代理机构,请在空格处
打×。)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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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以上条款由买受人填写,若无委托人和委托机构,请在空格处打×。如果存在共有人,
请将共有人所占产权比例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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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签定此条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双方在留白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约定买受
人所购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截止日期。)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郑房管销字第 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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