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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内容摘要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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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内容摘要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论文资料:内容摘要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 内容摘要: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途径比较广泛,这使他们生理上、心理上的发展都比过去提前了。通过笔者在郑州市少管所的调查,未成年犯初次违法犯罪年龄15岁以下的,占未成年人犯罪的二分之一;少年教养人员中,15岁以下轻微违法的占五分之四,这些数字都表明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明显比过去提前了许多。在这里,笔者处在一名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警察的立场上在主观、客观的前提下分别阐述了青...
论文资料:内容摘要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
论文资料:摘要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 内容摘要: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途径比较广泛,这使他们生理上、心理上的发展都比过去提前了。通过笔者在郑州市少管所的调查,未成年犯初次违法犯罪年龄15岁以下的,占未成年人犯罪的二分之一;少年教养人员中,15岁以下轻微违法的占五分之四,这些数字都明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明显比过去提前了许多。在这里,笔者处在一名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警察的立场上在主观、客观的前提下分别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预防及趋势,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犯罪 共同犯罪 犯罪心理 预防对策 道德理念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的分析对我们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况 《三字经》中说的“人之初,性本善”。但是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相当多。青少年犯罪(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所占比例,建国初期共占全部犯罪的1%。70年代末占4%,进入80年代以后,以增至7%左右。进入九十年代后,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50%左右,有的地方已达60-70%。所以研究和解决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 二、青少年犯罪的构成 - - 1 - - - 1 - ?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 )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 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就在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的年幼,其生理、心理都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别,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犯罪的动机、目的。 三、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三)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 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共同犯罪 ,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四)突发性 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 ?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57页 - - 2 - - - 2 - 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五)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六)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七)疯狂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八)连续性 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四、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 3 - - - 3 -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 ?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 我们知道,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人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 (三)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四)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 、“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 ? 罗大华、皮艺军主编:《青少年极端犯罪》,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 - 4 - - - 4 - 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五)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 以上四方面对于青少年反而言均是外部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由于青少年犯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五、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1)社会方面: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 ?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17页 - - 5 - - - 5 - 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家庭方面: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青少年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3)学校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青少年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 - - 6 - - - 6 - 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 1)社会方面:狠抓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明确(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这一目标,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各部门通力配合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歌舞厅、电子游艺室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设立禁区,加大消除视听污染力度,减少污染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克服单打一,背靠背,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 (2)家庭方面: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对此,家长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学习和掌握基础心理学,教育学知识,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和他们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努力缩小代沟,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 (3)学校方面: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学校要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开辟第二课堂,把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认真考核。组织青少年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生活。做到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相统一,以形象,生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认真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贴近青少年实际,讲求科学,避免政治课、德育课教学形式化,把正确的是非观映入青少年学生的头脑中,积极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正气成为健康心理的支柱。通过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青少年 - - 7 - - - 7 - 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切实有效地促进人格完善。 、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3 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 (1)社会方面:?建设一支高素质、快速反应的专业化打击队伍是当务之急。?建立一个资源共享、信息容量大、开放式的犯罪信息资源库非常必要。?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控制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深入调查研究盗窃、抢劫等各类案件的规律、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打击对策。?强化证据意识,加大深挖余罪力度。?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净化治安环境刻不容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参与违法犯罪预防工作要常抓不懈。?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加强少年法庭的 ?工作。?送工读学校教育等。 (2)家庭方面:注重收集信息,及时矫治不良心理。心理作为内在活动,往往通过言谈举止表现出来,以此为信号,家庭应与小区片警、学校之间应常沟通,在信息上相互交换,杜绝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着,社会没法管的现象,及时了解掌握青少年个体的心理动向。一旦发现有不良心理、症状苗头的时候,及时教育挽救。决不能掉以轻心。 (3)学校方面:采取成立帮教小组等措施进行帮助、教育、挽救工作。决不能对已表现出来的不良心理症状掉以轻心,如学习不感兴趣、成绩下降、纪律松懈、厌恶学校生活、经常与行为不轨者交往、爱说假话、大话、空话、贪玩无度、无所事事、经常成群结伙逛商店、过分追求吃喝玩乐、迷恋黄色读物、聚众结伙、赌博、打架斗殴等。教师应有所警觉,因势利导,及早矫治,把不良心理 ? 张黎群等主编:《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对策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50页 - - 8 - - - 8 - 遏制在萌芽初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加强团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青少年5 健康成长。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6、在学校和社区中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 六、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 继父母离异、毒品、电子游戏等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后,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学生由沉迷网吧发展到有轻微违法行为,就是由于在网上浏览到了暴力、色情等网页,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具体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 (1)因沉迷网吧而导致犯罪。上网是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而令人更为担忧的是,上网就象当初许多青少年玩电子游戏一样,一些家庭特别贫困的青少年也常常沉溺其中,如一少年 - - 9 - - - 9 - 犯父母离异后母亲重新组成家庭,继父和母亲都没有工作,姐姐又上大学,家里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生活极其困难。但就是这样一种家庭状况,该少年犯还常常光顾网吧,上网聊天,在网上广交朋友。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 (2)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以网名“多才伟哥”自居的张某本是河南省罗山县的农民,因无所事事上网聊天时结识了武汉市一网名为“寂静女孩”的女网友。期间“多才伟哥”不辞辛苦,数次相会“寂静女孩”。因女方家里不同意,苦于囊中羞涩,竟动起了盗窃的邪念,窃得手机、金项链、银元、花戒及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多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王某相恋后,陈某从湖南衡阳赶至湖北红安县与被告人黄某相会。后二人经过预谋又从网上将黄某远在河北邢台的网友刘某约至武汉汉口,尔后共同对刘某实施了强奸、抢劫犯罪。类似这样通过网络纠集成员进行的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犯罪所呈现出的的一大社会特征,也可以说是犯罪所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 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仅以某县法院为例,去年就为9起因请不起辩护人的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所审结的盗窃案件中,92%以上的被告人家庭都非常的贫困;有的甚至家徒四壁,一无所有,完全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这类犯罪一般情况下改造起来也非常困难。因为人们常说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廉耻。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无法具备的时候,不要说是未成年的孩子,就是成年人也往往会不择手段。财产型青少年犯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以农村青少年为主 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以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 - - 10 - - - 10 - 年,也加入到了打工者的行列。但这些初来乍到的打工者,一方面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另一方面,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因此,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挤身在城市,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挺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还有些打工者,本身就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到城市来就是为了淘金,寻求灯红酒绿的生活,因此进入城市后,人虽说在干活,或者说干活本来就是为掩人耳目,而内心却无时不在寻求发横财的机会,一遇到合适的机会便伺机下手。在某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中,90%以上都是利用在城市打工,藉此一个落脚之地,打工之余则伺机做案。有的人白天在小饭店帮橱或在建筑工地干活,晚上则出来盗窃 或抢劫。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作案多是一时性起 作案多是一时性起。青少年犯罪历来集中在低文化这样一个层次上,而这样的特点在青少年财产型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从某法院的统计数字表明,此类犯罪成员93%以上都是初中以下文化,其中小学文化的则有62%,即使所谓的初中也多是初中肄业。文化偏低,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辩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里因素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在诱惑和陷阱面前,往往很难把握自己。16岁的盗窃犯秦某在闲逛时见一居民将一摩托车停放在路旁,便临时起意,想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摩托车钥匙试试,当车被捅开后,秦某便将车骑走,本来想骑一会就给送回来,但由于一时贪玩,秦某便将车骑回了家,一来二去,秦某也就心安理得地将摩托车据为己有而堂而皇之地骑了起来,由此 ?而购成了盗窃罪。 七、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之趋势 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有以下几个特征: ? 陈兴良等主编:《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513页 - - 11 - - - 11 - (1)犯罪主体集中在城乡结合部 近几年来,随着色情以及家庭娱乐设施的普及,青少年与性的关联越来越明显,比如早恋、同居、同学及朋友之间的性行为,特别是有偿色情服务等,可以说为一些人提供了较为合法的发泄途径,青少年的性教育又几乎是空白,因此,处于性早熟时期而对性的认识是既神秘又剌激,在有诱惑的情况下,极易引发青少年性犯罪。尽管在城市性犯罪一直处于比较低落的走势,但在城乡结合部此类犯罪却一直比较活跃。 (2)被害人多集中在三陪女身上 色情活动的猖獗使得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对一些从事色情活动的人不仅也见惯不怪,反而还认为反正她们也不是什么好东西,别人花钱可以玩,自己没有钱强行跟她们发生性关系也没有什么不妥。如邹某等四人强奸案中的被害人系无业人员,虽年仅16岁但却有过多次性行为,并身怀有孕。正因为被告人对其比较了解,从心里认为对方不是什么好东西,欺侮她没什么大不了的,由此才对其实施了强奸犯罪 。 (3)犯罪主体年龄偏小 某法院受理的一起强奸案,四名被告人年龄中最大的只有16岁,另一名刚满13岁,还有一名因不满14岁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尽管年龄偏小,但其犯罪的手段和主观恶性却非常之深,比如在张某强奸案中,被告人对年仅12岁的被害人王某实施强奸时,先是利用自己与被害人是邻居而对其欺骗、引诱;在犯罪过程中则对被害人捂嘴、蒙头;犯罪结束后担心事发,又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已非常成人化。 (4)黄色“环境”影响非常之大 几乎所有的性犯罪都接触过黄色音像制品及美容美发、桑拿等色情场所,并都有过性经历。如某强奸案中的一名15岁的被告人曾被他的狐朋狗友带着与社 - - 12 - - - 12 - 会上从事色情活动的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有时还多人在一起混住集体淫乱。过早的性经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引发青少年强奸犯罪的直接原因;不仅如此,正因为有过多次的性经历导致了一些青少年法制观念淡漠,认为两性关系没什么大不了的,从而为自己的犯罪埋下了伏笔和隐患。 总之,青少年犯罪目前呈现出的一些新势头,反映出青少年犯罪的复杂性、社会性和严峻性。青少年犯罪关乎家庭、学校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与未来,因此,应当积极预防,努力使其减少到最低程度。由于教育体制问题,我国的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致使一些学生缺乏善恶、真假、美丑、荣辱的鉴别能力,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消极影响缺乏免疫力,容易步入歧途。一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特别是后进生生理、心理常识的了解,不知如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方法过于简单,除了批评还是批评,甚至加压逼退,逐出“山门”。致使他们破罐破摔,流落街头,寻找“知己”,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久而久之,极易走上团伙违法犯罪的道路。 结 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建设者,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一项重要的、具有现实和深远战略意义的大事。在社会转型期,如何认识和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世界性的难题是对我们的严峻考验。我国青少年所占人口比重很大,仅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就有两亿四千多万人。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以成为社会刑事犯罪的主要的群体,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数的6.5%,同时未满18岁的少年的刑事犯罪也直线上升。据查,1993年全国查获的刑事涉案人员中,未满18周岁的少年有18.1万人,比1984年的8.4万人增加一倍多。目前,全国这个群体的犯罪已直逼30万大关。因此,认识和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也就纳入国家及地区的经济与 - - 13 - - - 13 - 社会发展的战略中,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世界性课题。以上是自己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的分析及应采取的对策的看法。有不成熟之处敬请指出。 参考文献: [1]邵道生主编:《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曹漫之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 版 [3]邵道生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初探》,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2年版 [4]罗大华、皮艺军主编:《青少年极端犯罪》,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5]张黎群等主编:《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对策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6]陈兴良等主编:《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出版 - - 14 -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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