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附件 2: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
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房屋修缮)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
本细则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申请加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专业)名录的评分和考核。
一、工程质量状况计分标准(ZL)
1.申请人工程质量状况记分(ZL)(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质量评分(z)/100*20
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质量评分(z...
附件 2: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
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房屋修缮)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
本细则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
》制定,适用于申请加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专业)名录的评分和考核。
一、工程质量状况计分标准(ZL)
1.申请人工程质量状况记分(ZL)(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质量评分(z)/100*20
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质量评分(z)为60分。
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及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3、2、1、0.5分。
国家级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奖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优质园林工程奖;
江苏省级奖:江苏省“扬子杯”工程奖、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紫金杯)、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省优质园林工程奖
苏州市级奖: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苏州市建筑装饰“天堂杯”优质工程奖、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苏州市“十佳”绿化工程奖;
装饰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承建项目、参建项目。
国家级奖有效期为三年,省级奖有效期为二年,市及其县级奖有效期为一年,以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
二、工程安全状况计分标准(AQ)
1.申请人工程安全状况记分(AQ)(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安全评分(a)/100*20
工程安全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安全评分(a)为60分。
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AAA文明工地、江苏省级、苏州市及县市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分别加3、2、1、0.5分;
国家级AAA文明工地有效期为三年,省级文明工地有效期为二年,苏州市及县市级文明工地有效期为一年,以发文之日起计算。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计分标准(LH)
考核前两年度,以发文日期为依据。
1.企业获得国家级、江苏省政府、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文明单位等荣誉的,分别加5、4、3、2分(满分为5分,不重复计算)。
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建筑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每次加3、2、1分。企业获住建部“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加2、1分。
若同一工程获同一类的不同级别的奖项的,则以最高得分为准。
3、企业获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重
、守信用”表彰的,分别加3、2、1、0.5分。(不重复计算)
四、纳税额计分标准(NS)(总分40分)
申请人纳税总额包括申请人在前两个年度在苏州市交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请人将其纳税总额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分解到所申请的各类别和组别中,形成所申请类别的申请人纳税额度。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不大于40分。申请人纳税额大于所申请类别、组别满分纳税额的,超过满分纳税额的部分作为特殊贡献予以奖励。
名录类别和组别满分纳税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类别
Ⅰ
Ⅱ
Ⅲ
1
房屋建筑
4000
1000
500
2
市政公用
1500
800
400
3
建筑装饰
1000
300
100
4
园林绿化
300
200
100
5
房屋修缮
30(不分组)
申请人纳税得分=(申请人纳税额/所申请类别、组别满分纳税额)* 满分值
五、不良行为记录计分标准(BL)
考核前两年度,以发文日期为依据。
1.在苏州市的不良行为受到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4、3、2分。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起扣5分;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每起扣15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起扣30分。
3.经税务机关确认,存在欠缴税款、未按期申报、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
4.在苏州市发生的其它不良行为(以市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为准),每条扣2分。
六、履约评价记分标准(LY)
由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总分20分,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执行。
七、特殊贡献分(TS)
1、前两个年度参加苏州市、县(区)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每次加2分。参加市、县(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队伍、应急活动的,加1分。
2、申请人各类别、组别的纳税额超过满分纳税额的部分,对于申请总承包类别的采用插入法,每200万元加1分;对于申请专业承包类别(房屋修缮除外)的采用插入法每50万元加1分;对于申请房屋修缮专业承包的采用插入法每20万元加1分。纳税特殊贡献分最高以5分为限。
3、企业为苏州外经工作作出贡献,前两个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含分包)营业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加2分,采用采用插入法,每超过1000万美元的,加1分,外经特殊贡献分最高以5分为限。(以商务局确认的统计数据为准)
八、综合评分(ZH):
ZH=ZL+AQ+LH+NS-BL+LY+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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