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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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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设计]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_______分行授权______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
[设计]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_______分行授权______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等更改通知并更改了有关记录,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甲方更改有关资料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对乙方和丙方领用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和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和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太平洋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放太平洋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 二、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 三、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凡在自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ATM、CDM、CRS、多媒体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和POS上当日累计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太平洋卡将被锁,不能在自助设备和POS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太平洋卡解锁交易。 凡在网上银行连续6次输错查询密码的,太平洋卡将被锁,不能在网上银行办理任何使用查询密码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太平洋卡解锁交易。 二、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三、乙方和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 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和丙方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六、如果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和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该笔交易。 七、乙方和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终端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太平洋卡挂失 一、乙方或丙方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和补打密码信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六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 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和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或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太平洋卡的销户条款 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若丙方提出销卡,乙方可继续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销卡销户,则丙方须同时销卡。 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八条 个性化照片卡领用条款 一、乙方和丙方办理个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照片(包括电子文档),个性化照片包括个人艺术照、全家福、宠物、风景等各种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个性化照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其所提供的照片拥有肖像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或所有授权;因照片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而引发的任何纷争或诉讼,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决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该等纷争或诉讼导致甲方 受到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等),其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装饰、标语、符号等,涉及以下内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换所提供照片: (一)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二)与各国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三)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四)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五)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七)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八)广告、促销信息或品牌产品的名称或商标; (九)名人、音乐家、公众人物或运动员(申领人拥有肖像权的除外); (十)各类电话号码; (十一)不被承认的各种组织或团体的名称或标识; (十二)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图案; (十三)奥林匹克标志图案; (十四)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摆放的其它内容; (十六)甲方认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应在申请太平洋卡、或申请重制、挂失补卡的同时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请重制卡或挂失补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经甲方审核后,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还; 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应更换照片再行申领。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 一、太平洋卡申请表、收费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收费表的规定为准。 二、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太平洋卡申请表、收费表以及《章程》,并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自甲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业务章、乙方、丙方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生效。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和单位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交通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可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多媒体终端等自助设备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该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包括卡与卡、卡与储蓄、卡与各代理机构之间的转账及各种转账缴费等,下同)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申请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通行证等,下同)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个人主卡申请人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五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商务)卡。申领单位可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领若干张单位(商务)卡,并对单位(商务)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单位(商务)借记卡领用合约》或《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统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太平洋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或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商务)卡账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起存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太平洋卡账户不允许透支。 第十条 个人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 5,000元;单位(商务)卡不得取现。 第十一条 太平洋卡的持卡人须按年缴纳年费。身份识别照片卡和个性化照片卡在制卡时需加收成本费。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长期有效,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须及时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进行的交 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多媒体查询机等方式查询太平洋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六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发卡机构接到挂失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的经济损失 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补换新卡需缴纳卡片工本费。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更换密码的申请,并缴纳补打密码信封手续费。 第十七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的责任除外。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标准调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太平洋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太平洋卡收费内容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内容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 使用太平洋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太平洋卡的,可向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及交通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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