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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行政土地面积约是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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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行政土地面积约是29篇一:33.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及区划地图 篇二:珠澳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设在珠海拱北茂盛围与澳门西北区的青洲之间,分为珠海、澳门两个园区,由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通过填海造地形成,首期总面积约0.4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园区面积约0.29平方公里,澳门园区面积约0.11平方公里;两个园区之间由一条约15米宽的水道作为隔离,开设专门口岸通道连接。 珠澳跨境工业区示意图 2003年12月9日,珠澳跨境工业区在澳门举行了奠基仪式。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
澳门特区行政土地面积约是29
篇一:33.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及区划地图 篇二:珠澳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设在珠海拱北茂盛围与澳门西北区的青洲之间,分为珠海、澳门两个园区,由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通过填海造地形成,首期总面积约0.4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园区面积约0.29平方公里,澳门园区面积约0.11平方公里;两个园区之间由一条约15米宽的水道作为隔离,开设专门口岸通道连接。 珠澳跨境工业区示意图 2003年12月9日,珠澳跨境工业区在澳门举行了奠基仪式。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目的是解决澳门的就业和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保持澳门的经济稳定与社会安定,并对珠海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区域经济合作上的一次全新实践。作为在一个主权国 1 家、两种法律框架、两种经济体制下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珠澳跨境工业区的建立也进一步拓展了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空间,具有重大的示范作用。 珠澳跨境工业区最早是由澳门部分成衣界人士提出,旨在应对2005年全球纺织品及成衣配额制度取消对澳门所带来的冲击,防止澳门本地成衣制造企业大规模北移,影响本地就业。2002年8月21日,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与广东省领导会晤时,首次提出了联合兴建跨境工业区的设想。2003年12月5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正式批准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 根据双方商定,珠澳跨境工业区设立于珠海拱北茂盛围和澳门青州之间,分为珠海、澳门两个园区,由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通过填海造地形成,首期面积约0.4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园区面积约0.29平方 公里,澳门园区面积约0.11平方公里,两个园区之间由一条自然形成的水道作为隔离,开设专门口岸通道连接。 珠澳跨境工业区以国务院批复的精神作为其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基础和依据,即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珠海园区、澳门园区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管理。填海形成的澳门园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司法和行政管辖。珠海园区作为珠海保税区的延伸区,由海关监管,实 2 行保税区政策。批复还强调珠澳跨境工业区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以发展工业为主,兼顾物流、中转贸易、产品展销等功能。 2004年6月29日,珠澳双方在澳门首次联合举办了大型招商推介会。最终,珠海园区共签约13个项目,其中12个为澳门企业投资,合同投资总额超过3亿港元。项目主要是纺织成衣业,也涉及了制药、精密机械、食品加工、仓储物流等;澳门园区共23个项目被推荐入园,包括纺织成衣、制药、健康食品、信息产业、博彩用具制造、化工、新式混凝土生产等。投资者分别来自澳门、内地、香港、台湾以及北美等地区,投资总金额约8亿澳门元。 可以预见,珠澳跨境工业区的建立将有助于整合珠澳两地各自的优势,实现两地制度优势、充裕土地及劳力以及雄厚科技实力的共享,促进两地产业分工和布局的互补,从而提高珠澳两地的经济发展潜力,共同打造珠三角西冀经济中心及粤西商贸服务平台。具体来说,珠澳跨境工业区将对珠海工业西进战略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带动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生产技术的更新换代,促进珠海优势产品的出口,通过出口贸易额的增加拉动整个珠海经济的发展;而对于澳门,珠澳跨境工业区则有助于拓广澳门企业的发展空间,使其更方便地联系国内市场,以带动澳门第二产业的发展,振兴澳门纺织服装业,优化澳门产业结构,对博彩业独大所带 3 来的深层发展隐患形成必要的缓冲和预防。 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创新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产业调整步伐明显加快,广泛的国际合作与激烈的国际竞争并存。随着全球范围内多边贸易合作因坎昆谈判破裂而放缓,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现阶段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主导趋势。各国均以区域发展的双多边合作为依托,力求实现市场、资本、技术的优化配置,从而谋求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而在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经济合作协定、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合作形式中,自由贸易区已成为其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据统计,全球共有240多个区域贸易安排,近200个是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同时,由几个国家共同组成的跨国自由贸易区已逐渐取代了国内自由贸易区而成为国际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主流,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与此同时,中国走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明显加快。在国内,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湾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而在国际上,中国与东盟(10+1)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已经启动,中国与日本、韩国也将在经济上更紧密地联合起来。2003年6月29日和10月17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CEPA;2004年 6月3日,“9+2”政府行政首长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 4 合作框架协定》。至此,港澳地区同内地的经济合作从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的整体发展中凸显了出来,并逐渐形成了以粤港澳地区为龙头,带动辐射中国西南各省区,促进和实现区内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合理共享,拓展经济发展新领域、新途径和新空间,营造互补互利、互相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区域经济合作新局面。 珠澳跨境工业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它同时也是CEPA下粤港澳经济互动进一步深化的产物。可以说,跨境工业区的建立为CEPA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更具体、更有效的合作平台,而CEPA则为跨境工业区的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两者构成了一种牢固的互嵌式的配合模式。珠澳跨境工业区可视为是一项拓展CEPA的使用空间、强化CEPA实施效果的全新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而它所具有的富有创造性的“跨境”概念,无疑更是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理论与实践的一次重要发展,也标志着中国区域经济合作在广度与深度上的里程碑式的进步。 不可讳言,现阶段珠澳跨境工业区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比如园区面积太小,限制了企业参与数量,制约了园区的产业布局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跨境工业区现址既不靠码头,也不与保税区相连,给人员、货物流动带来不便,也不便于跨境工业区将来的空间扩展等。但尽管如此,作为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的一次最新尝试,建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意义仍然深远,其对周边地区的示范作用极有可能在未 5 来几年内得以发挥。 对珠澳跨境工业区发展模式的几点探讨 珠澳跨境工业区的跨境模式目前在国内尚没有先例。因此,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把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同时,认真参考国外成熟的、有可比性的自由贸易区的具体情况与经验教训,不断调整,不断创新,摸索出中国发展跨境自由贸易区的一整套成熟的政策法规与,为进一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园区产业规划 基于珠澳跨境工业区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澳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发展,特别是推动澳门纺织成衣行业的发展,因此目前园区所吸纳的企业很大部分来自于纺织成衣行业。 2005年全球纺织品及成衣配额制度取消后,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规定,纺织品及成衣进口国仍可对中国采取两项贸易保护措施:一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6条,即“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当中国出口某类产品窒息成员国同类产品的贸易发展,中国需即时控制该项产品的出口水平;二是《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的第241条和242条,有人称之为“纺织品的特别保障机制”,当中国某类产品出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损害,该国可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此外,由于中国的纺织服装业在世 6 界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毋庸置疑,各国都将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对中国产品进行限制,以保护其国内市场。因此,可以预期在未来数年内,澳门纺织成衣行业相比于国内同行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方面仍具有优势,而珠澳跨境工业区如果能够把澳门的体制和原产地优势同珠海的低成本优势充分结合起来,将有助于提高澳门纺织成衣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澳门纺织成衣行业继续保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但从整体来看,澳门纺织成衣业已是澳门的一项夕阳产业。大多数纺织成衣业企业生产规模很小,其中4人以下的小厂多达400家,生产分散。大多数企业没有资金购买先进设备与技术,更不具备研究和开发能力,生产方式以劳动密集型的手工作坊式生产居多,劳动生产率低下,仅及香港的60%。行业波动性极大,过度依赖于香港商人的投资及海外市场情况。而随着近年来生产成本的上升,大量有竞争力的企业纷纷北移,造成技术人才严重流失,整个行业处于衰退状态。 因此,跨境工业区对于澳门纺织成衣行业支持的重点不应仅仅放在以优惠政策来维持其生存上,而应着眼于长远,推动区内企业升级转型,按照国际先进管理进行制度创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强研究开发,培育澳门品牌,从简单从事加工向产品开发、设计、裁样,以及发行、销售等高利润环节拓展,发展高附加值的纺织成衣业。同时,注重 7 产业链的延伸,发展以纺织成衣业为依托的物流、中转贸易和产品展销等相关产业。 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本密集型、智力密集型和更高附加值的现代新型产业,目前澳门园区内引入的信息产业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通过扶植和培育这些高技术、高利润的企业,调整澳门的产业格局,创造澳 门新的经济增长点。 而珠海方面,也不能仅仅作为廉价土地、劳动力的供应者,而应通过跨境工业区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结合本身有潜力的行业,如旅游业、教育产业,从而实现自身的产业多元化,提高综合经济实力。 二、园区的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设计 目前,珠澳跨境工业区实行保税区政策。而保税区是我国实施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对外开放战略的产物,它是以国外自由贸易区为目标模式建立起来的特殊经济区域。作为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还存在许多认识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总体来说,现有国内保税区只能做到形式上与自由贸易区相似,即四周建有严格的隔离措施,而本质上还存在很大差异。同时,由于我国尚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保税区法》,各地保税区主体功能定位不清,所实行的政策与管理制度参差不齐。因此,珠澳跨境工业区既要以现有珠海保税区的管理模式为基础,借 8 鉴珠海保税区的管理经验,又要敢于创新,克服保税区的固有缺陷,在跨境意义上进行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的创新。 具体来说,珠澳跨境工业区应高度重视并首先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和政策优化: 第一,原产地问题。原产地问题是当今世界国际贸易交往中屡见不鲜的问题,许多国家都通过签发出口商品产地书来进行进出口贸易管制和配额管理。目前,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经常以原产地规则作为对付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珠澳跨境工业区的运作,特别是对于在区内占主要比重的纺织成衣业来说,必须高度重视原产地问题。如前所述,2005年全球纺织品及成衣配额制度取消后,“澳门制造”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比国内产品具有优势。同时,澳门是自由港,与欧美市场关系密切,尤其是与欧盟国家历史渊源深厚,并参与许多国际条约及组织,因而能得到不少国际优惠待遇。因此,在制度与政策设计上,应根据方便双方园区生产 和经营的原则,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布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澳门的原产地优势。同时,欧美国家为防范港澳成为内地走货的通道,有可能加强对港澳进行监管,从而使澳门原产地优势丧失,跨境工业区的作用弱化。对此,应高度重视,及早研究有关对策,设计预防措施,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国际规则的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 9 第二,人员流动问题。在现阶段,由于“一国两制”的特殊性以及珠澳两地体制上的差异,两个园区在管理模式上有很大不同。按照现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劳动力在两个园区之间的行动即视为出入境,这必然阻碍人员的自由流动,使得两个园区企业之间不能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澳门园区无法利用珠海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去降低产品成本,从而使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这实际上也是与建立跨境工业区的初衷相违背的。但是站在边境管理部门的角度,由于进入澳门园区就等于进入澳门全境,如果劳动力在两个园区完全自由流动,就可能导致部分劳动力非法出境,这又是中国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许的。此外,如果过多地利用珠海方面的廉价劳动力,也有可能引发澳门本地的失业问题。可见,跨境工业区中的人员流动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绝不能贸然放开人员流动限制,但人员自由流动又是跨境工业区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趋势。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充分运用跨境工业区“跨境”这一特色,最大限度地挖掘跨境的政策含义,突破法律、体制瓶颈,深拓“一国两制”条件下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空间,找到一条能够实现双方效益最大化的次优。 跨境工业区前景展望 珠澳跨境工业区的建立开启了新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模式,拓展了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空间,也为内地与港澳 10 地区特别是在CEPA框架下香港与深圳的经济合作模式提供了良好示范。 与珠澳经济合作相比,深港经济合作的规模更加庞大,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实施的难度也更大。香港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单独关税区,在多方面拥有“相对优势”,如自由经济体、金融中心、法治等等;而与其毗邻的深圳,制造业基础较好,在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应方面拥有“绝对优势”,双方资源和经济的互补性很强。同时,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香港产业的再调整,香港高科技产业和金融、商贸等服务业开始北上和延伸,企业后勤服务和个人北上居住、就业、消费日渐增加,使得深港两地城市“一体化”进程加快、双方相互依存性明显增强。 在此背景下,依照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模式,在深港边境地区设立深港跨境工业区,可以将深圳的经济潜能注入香港。深圳的生产要素供应充足,产业产能潜质深厚,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于当地各类产业。而香港则可以通过跨境工业区巩固其经济基础,提高经济及工业产能,与成长中的深圳和珠江三角洲经济体形成互相补充、互相依存的整体。跨境工业区还可将香港及国外的资金与内地的大量劳动力结合,扩大香港的出口。 深港合作建立深港跨境工业区后,我们还可以设想,在园区的整体运作步入正轨,双方都从中获得良好的收益的情 11 况下,深港双方可以进一步深化合作,逐步扩大保税区面积,建立保税工业带,并且增加跨境工业区的功能内容,使其逐步成为保税自由贸易区。而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争取利用深 篇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实施)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五章 12 第六章 第七章总则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市政机构 公务人员 宣誓效忠 经济 文化和社会事务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 13 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 14 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5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16 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 17 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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