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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2017-09-20 3页 doc 14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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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09级 王浩宇 1045809035 代位继承 ——————论代位继承法的具体应用 摘要:代位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处理家庭遗产分配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详细阐释法律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法律 代位继承 遗产 家庭 代位继承其实指的就是这么一种情况:如果一个人死了,而他(她)的子女在他(她)死前就死了。那么这个人的遗产,将由子女的直系晚辈来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有很大区别的。转继承强调的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了,那么遗产就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案例一: ...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09级 王浩宇 1045809035 代位继承 ——————论代位继承法的具体应用 摘要:代位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处理家庭遗产分配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详细阐释法律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法律 代位继承 遗产 家庭 代位继承其实指的就是这么一种情况:如果一个人死了,而他(她)的子女在他(她)死前就死了。那么这个人的遗产,将由子女的直系晚辈来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有很大区别的。转继承强调的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了,那么遗产就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案例一: 任老汉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2年前,任老汉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不久,任老汉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了8万元存款。任老汉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任老汉的外孙女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于是,她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分析:任老汉的遗产应该由任老汉的子女继承,他们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任老汉的8万元存款应该平均分给其一子一女,每人各得4万元。由于任老汉的女儿车祸身亡,留有女儿。所以任老汉的四万元遗产应该由其外孙女代位继承。所以任老汉的儿子将遗产独吞是违法的。 案例二: 1950年,刘兆祥与妻子李秀英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共有10间房,登记在刘兆祥名下。刘兆祥与李秀英共生育7个子女。1973年,李秀英去世。1977年,刘兆祥与张连英结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1982年10月,次子刘荣去世,刘荣生前与妻子生育有一子一女。 1992年2月,三子刘恒去世,他生前结过两次婚,与前妻生有一女。不久,他与前妻离婚,与周琴结婚,生有两个女儿。1995年11月,刘兆祥也离开人世。 刘兆祥死后,张连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刘兆祥名下的10间房析产、继承。刘兆祥的几个子女及已故子女的继承人均同意析产、继承。但就该房产如何分,双方的观点不一致。 原告主张,刘兆祥名下的房产虽系其与前妻李秀英共同购置,但李秀英已去世20多年,被告一直未主张析产、继承,已超过我国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不应保护,且李秀英去世后,刘兆祥又与张连英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已存续20多年,刘兆祥名下的10间房产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故该房产应有一半属于张连英的,其余的一半才能作为刘兆祥的遗产,由张连英与7个子女共同继承。 被告则认为刘兆祥名下的10间房产是李秀英与刘兆祥共同购买的,应有一半属于李秀英的遗产,因该遗产一直登记在刘兆祥名下,没有改变,故原告所述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该部分房产应由刘兆祥与7个子女共同继承,对另一半属于刘兆祥的房产和刘兆祥继承李秀英的房产应作为刘兆祥的遗产,由张连英和7个子女共同继承。 分析:刘兆祥与妻子李秀英的房产属于二人共有的财产。李秀英去世以后,刘兆祥与张连英结婚,从1977年到1995年刘兆祥去世,刘兆祥与张连英结婚18年,所以刘兆祥死后,张连英与刘兆祥的子女为刘兆祥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所以张连英与其子女应该各拿到一半的 1 代位继承 房产,张连英得到5间房子,7个子女得到5间房子。每个子女应得5间房产总价值的1/7。 但是刘兆祥的二儿子刘荣是先于刘兆祥去世的,所以刘兆祥的遗产继承属于代位继承,所以刘荣所应得的遗产由他的子女继承。由于刘荣生前一子一女,所以刘荣的每个子女各得房产总价值的1/14。 同样道理,刘恒也是先于父亲刘兆祥去世,所以刘恒的遗产继承也属于代位继承。刘恒前妻的一个女儿加上他妻子的两个女儿,三个女儿共得总房产价值的1/7,每人应得总房产价值的1/21。 案例三: 李某与张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某。1995年,张某不幸亡故。为了年幼的儿子,其妻李某几年都没有改嫁,提茶端汤辛勤侍奉张母。张某还有一个妹妹,嫁在邻村,偶尔也会过来探望张母。2000年,儿子10岁了,李某改嫁,并于改嫁后仍然尽心照顾张母,每天为其劈柴挑水、缝补浆洗。2004年,张母病故,留下房屋、存款等若干遗产,在遗产分割时产生分歧。张妹认为,哥哥已故多年,嫂子改嫁他人,自己是张母唯一的女儿,也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母的遗产应该全部由自己继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李某在张母生前对张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李某与张妹一样,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张某先于张母去世,所以张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得的遗产。综上所述,张母的遗产应该平均分成三份:一份归李某所有,一份归张妹所有,一份归张某的儿子张小某所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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