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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高利贷 债主讨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doc

2017-09-27 2页 doc 20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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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高利贷 债主讨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doc借款约定高利贷 债主讨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doc 借款约定高利贷 债主讨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 借款时约定月息24%,可还款时债务人认为这是高利贷,是违法的,日前,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债务人高某偿还债权人陈某本金6万余元,利息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计付。 1997年,高某以从事个体经营需用本钱为由,向朋友陈某以高利贷方式借款,高某立下借据:“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从1997年8月24日至1997年12月24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利率按月息24%。”高某先后5次向陈某借款,合计6万余元。 ...
借款约定高利贷 债主讨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doc
借款约定高利贷 债主讨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doc 借款约定高利贷 债主讨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 借款时约定月息24%,可还款时债务人认为这是高利贷,是违法的,日前,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债务人高某偿还债权人陈某本金6万余元,利息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付。 1997年,高某以从事个体经营需用本钱为由,向朋友陈某以高利贷方式借款,高某立下借据:“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从1997年8月24日至1997年12月24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利率按月息24%。”高某先后5次向陈某借款,合计6万余元。 到期后,陈某多次找到高某索要借款,高某总是以各种方式推脱,后来干脆将库存货物全部卖掉后外出打工未归。陈某多次索款无果,只好向法院起诉。他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借据,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高某应诉后,承认借款之事,但表示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另外,高某针对合同中的利息提出异议,认为24%的月利息超过国家银行贷款利息,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因此拒绝支付利息。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依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普通市民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没有利息的,除非在合同中有关于利息的约定。 本案中的24%利息是属于违反现行法律的高利率,遂作出上述判决。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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