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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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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农村合作医疗礼泉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36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年新...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36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4号)和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的通知》(咸政卫发[2011]338号)文件要求,特对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进行修 订。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 、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大病补助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 辅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 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 应;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筹; 4、保障农民健康,抵御大病风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行住院补助基金与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相结合;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 理。 7、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节余的原则; 8、坚持“公平、公开、服务、受益”的运行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列入县政府有关部门、镇(社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 划。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 务 第五条 除城镇职工和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县的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了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 资金; 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 4、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 和事。 第三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计生、药监、广电、经济发展、物价、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农合管委会)。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4、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 ; 5、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九条 新农合管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是: 经发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积极争取上级经费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并参与组织个人资金的筹集工作,合理预算县合疗办及经办中心的工作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其正常运行。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五保户”和“特困户”农民的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补助及医疗救助工作 。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合作医疗参合资金补助 。 卫生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质量的具体业务和医疗服务的协调工作。 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计生对象的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筹 集。 药监部门负责全县药品药械市场的监管,保证参合农民用药低廉、安全有效。 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搞好组织筹资工作,着重做好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引导,鼓励农民主动参加。 广电部门负责做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发生。 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农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 第十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合疗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为县政府直属全额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年办公经费按参合人数不低于1元/人/年的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经办中心的职责是: 1、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对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补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进行校验核发;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对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审核、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收费和服 务;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 4、负责日常工作中相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发布 ; 5、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透明度,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各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3、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费用的筹集、收缴、上解等工作; 4、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 ; 5、建立健全本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卫生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坚持每月在镇(社区)政府、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布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第十三条 成立由县纪委牵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其职责是: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工 作; 2、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3、监督检查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 ; 4、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新农合运行、管理进行评估; 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 见; 6、利用公示、举报、投诉等形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医疗机构建议县合疗办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建议县合疗办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 1、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坚持“个人投入、集体扶持、国家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原则,除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投入资金外,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体资助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参合农民的配套资金,镇(社区)政府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责收缴辖区内农民个人应交纳的新农合参合资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辖区内农民下年度合作医疗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按标准收清,连同镇(社区)、村集体扶持资金一并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从2010年起,参合农民如中断参合,再参合时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 2、“五保户”、“特困户”合作医疗资金个人缴纳部分分别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并按时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 3、中央、省、市配套资金直接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时间及时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4、农民个人缴费结束后,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必须将收入专户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一次性全部上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三户’管理,三户分开。其中收入户和支出户由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开设,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县财政局开设 ;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严格按照陕西省卫 生厅、 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农卫发[2007]15号)文件要求执行;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封闭式运作方式;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格按照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实行双印双签字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单向流动,只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出口,确保基金运作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及补偿标准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分为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其中住院补助基金约占当年基金总量的74%-76%,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病)约占20%,大病补助基金约占4%-6%,风险基金按风险金累计10%的要求预留上解。允许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年底互调平衡。 第十六条 住院统筹金的使用住院统筹金用于住院补偿 (一)、补偿办法 住院统筹补偿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非单病种按比例补助两种补偿办法;统一采用直通车报销方式。 (二)、补偿标准 1、非单病种实行按比例补 助 (1)、省级定点医院 ?起付线: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2000元,二级医院为1000元 。 ?补助比例: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5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二级医院为6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2)、市级定点医院 ?起付线:市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 元。 ?补助比例:市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6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二级医院为7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3)、县级定点医院 县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起付线统一设置为200元,补助比例为8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县级定点医院中新鑫医院、玛丽娅医院、天佑医院起付线统一设置为140元,补助比例为85%(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4)、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住院补助执行分段报销办法。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合规费用300元以上,起付线统一设置为80元,按住院补助比例报销,补助比例为9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2、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 助 大病住院凡符合单病种规定的,按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补偿,具体病种设置及补偿标准见附件(-)。(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1)、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超出合疗确定的住院费用定额时,超出部分费用由定医疗机构承担。如医院未承担,经办中心在当月审核时从应拨付补助款中直接扣入大病统筹基金中,并在医院考核时予以处罚。 (2)、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合疗确定的住院费用定额,但高于患者自付费用标准时,患者自付费用不变,合疗经办中心给定点医院拨付合疗补助定额标准不变。 (3)、单病种患者实际费用达不到患者自付费用标准时,纳入非单病种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4)、住院单病种实行医疗服务打包管理,不设置不符合规定费用 。 (5)、单病种住院治疗符合输血规定需要输血的,输血费按60%另行补助。因此产生费用超出单病种定额部分,不列入对定点医院的处 罚范围。 3、补偿相关说明 (1)、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费用合疗基金不予补偿。 (2)、执行起付线后,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达不到该医院相应起付线标准的,合疗不予补助;达到起付线的,核算时应减去相应起付 线。 (3)、外出务工、探亲及急诊病人在县境外医院住院治疗,需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疗经办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凭急诊证明、外出务工、探亲证明及经治医院等级证明,同时备足相关医疗文件(病历、费用清单、费用结算单),持合疗证、户口本,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回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手续,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领取补助。 10%比例执行。补偿比例按照经治医院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 (4)、当年出生的符合计生规定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在享受新农合大病统筹的同时享受各项补偿政策。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同样执行封顶线规定;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按一般参合人口执行门诊统筹相关规定。 (5)继续提升参合农民老人新农合补助水平,参合农民中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上老人的门诊补助、住院补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比例分别提升到8 0%、90%。 (6)、对咸阳市范围内所有新农合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实行互认,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县内同级医院补助标准执行。 (7)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坚持优先使用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免费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免费白内障手术、残儿万元补助、艾滋病补助、结核病补助等项目)补助。 (8)、提高中药汤剂和针灸项目补助标准均已包含在各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之中。中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门诊统筹由现行乡、村两级扩大到各级医疗机构。乡、村以外门诊中药汤剂、针灸治疗费用凭就诊医院发票和病历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进行核报,报销比例与本镇(社区)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相同。报销总额纳入其家庭门诊统筹封顶线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和门诊特殊慢病补偿 。 1、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具体管理与使用见附件(二)、《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2、门诊特殊慢病补偿 (1)、门诊特殊慢病补偿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家庭门诊统筹可报销指标封顶线中应该剔除获得非住院特殊慢病补偿的个人指标。特殊慢病实行年度凭票按比例补助,补助比例为60%。特殊慢病Ι类补偿最高限额设定为1万元,特殊慢病?类补偿最高限额设定为0.5万元。?类(老年人全口义齿修复)定额标准600 元。 (2)、特殊慢病的病种设置分为特殊慢病I类、特殊慢病II类和特殊慢病?类。 ?特殊慢病I类病种设置为: A:尿毒症三期肾透析;B:恶性肿瘤放、化疗; C: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D:白血病。 ?特殊慢病II类病种设置为: A:心脏病;B:脑血管疾病康复期; C:精神病。 ?特殊慢病?类: 6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免费全口义齿安装。 (3)、特殊慢病的认定及报销程序。认定程序: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被确诊为以上前两类疾病的,再经县合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以镇(社区)为单位,报县合疗经办中心,由县合疗经办中心发文,各镇(社区)合管站组织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后最终确认。报销程序:经确认的特殊慢病患者持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与病情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原始合规票据、特殊慢病申请表一份,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合疗登记,卫生院合疗科将符合条件者登记、造册后,报县合疗经办中心进行票据审核,核算后患者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合疗科领取补 偿。 第十八条 大病补助补偿 实施农村大病救助政策,2012年先期实施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的大病救治;陆续实施重症精神病、妇女的“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性结核病的大病救助(依省、市下达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和诊疗常规确定。 第二十条 定点医院的选择与管理 1、住院管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有自主选择定点医院的权利。在县境内原则上采取自愿、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县内转诊不需审批,但只能由低向高实行技术转诊,严禁买卖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县以上定点医院诊疗的患者,住院后必须由患者或家属经该院主管业务院长审批同时报县合疗经办中心业务科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出,否则,合疗基金不予补偿。 2、定点医院选择 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在省属和部分市属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机构中确定并管理 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在市属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机构以及市辖区内的省级定点医院;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内确定并管理市级定点医院;县合疗办在县域内及临县域内县属二级或一级医疗机构以及县辖区内的省、市级定点医院内确定并管理县级定点医院。具体见《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封顶线的设置 新农合住院补助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13万元。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合补助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包含住院补助、一般门诊、特殊慢病及二次补偿等年度获得新农合各类补偿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的补偿 一、在同一定点医院(一级医院除外)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住院前一周内连续的门诊检查及化验费用,均可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门诊检查费用按60%比例予以补偿。 二、住院期间,因本院条件限制,经本院合疗科同意,实行技术转诊并有科主任、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在其它医院进行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 围。 第二十三条 实行住院标准严格。各定点医院要从严掌握适应症,严格把握出入院判定标准,杜绝挂床住院,严格执行单病种政策。严格控制药品使用比例,一级医院药品比例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55%,二级医院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5%,三级医院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38%;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要达到75%以上;住院单病种执行率达到30%以上,同一疾病单病种执行率达到60%以上;病人出院时带药 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最多不超过7天用量;自费药品费用不能超过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所在医院负担,并由定点医院返还患者;自费药品费用、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每超过规定1个百分点扣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1个百分点,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内容 ; 第七章 新农合用药、检查的管理及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严格执行(《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省新农合作报销目录的通知》(陕卫办合发(2010)284号)规定,目录外用药费用合疗基金不予报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部按照药品‘三统一’规定并实现药品‘零利率’销售;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如遇医保目录调整,按调整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关于特殊检查、高值医用耗材和特殊治 疗 一、大型特殊医疗设备检查(简称特殊检查): 1、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是指: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医疗检查项目。 2、医疗设备检查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必要时进行大型检查的原则,坚决杜绝非病情需要的检查或重复检查、凡参合患者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要求标准为:X线片、CR片阳性率?50%、CT片阳性率?70%、MRT片阳性率?80%。 3、入院前确需门诊大型设备检查的,必须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报科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检查,抢救病人的可先做检查,但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核手续。 二、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 (一)高值医用耗材是指参合患者在住院期间因诊治需要使用的以下一次性医用材料: 1、心脏起搏器;2、脑主动脉支架;3、动脉支架;4、冠状动脉支架,球囊;5、二尖瓣球囊;6、外围介入球囊;7、肺动脉球囊;8、血管滤器;9、冠脉导丝;10、先天性心脏病封堵器,及原件输送系。11、远端检查保护装置;12、心脏射频消融导管及配件13、胯动脉支架;14、外围介入血管金属支架、导管; 15、气管支架;16、食道支架;17、捆绑支架;18、直肠支架;19、胆道支架;20、十二指肠支架;21、幽门支架;22、人工关节;23、人工骨;24、人工晶体;25、脊柱及创伤性内固定系统;26、化疗泵及高值医用耗材 ; (二)、高值医用耗材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经办中心的备案制度,未经备案审核,合疗基金不予支付。 (三)、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价格要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采购规定与价格。 (四)、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应先告知患者并签订告知同意书。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五)、对未例行备案审批和‘‘手续’而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所有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合资、进口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的60%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 (七)、使用以下医用材料不予报销。 1、眼镜、义齿(老年人全口义齿除外)、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型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理疗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磁疗器具、保护矫治用垫、带(袋、杖)、药枕(垫、带、袋)等,各种牵挂带、各种专用治疗仪器; 3、各类器管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4、埋藏式自动复体除颤器(ICD); 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6、质检、药监、卫生部门检(监)测不合格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7、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8、未在合疗经办中心备案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二十六条 外伤调查及认定 外伤原因调查与认定,县外定点医院的外伤由经办中心组织调查并认定,县内定点医院外伤由定点医院调查并认定,经办中心稽 查。 一、凡是有明确第三方责任的各类外伤及疾病,美容(保健)类业务都不能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 二、对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应出具基层组织的证明及调查材料,患者住院合理费用自付30%后,按合疗补偿办法核算补偿;对于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住院费用不再自付30%,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三、各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病历记录中客观、准确表述伤情及形成原因,对有第三责任的外伤、事故住院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在病历中明确或含糊其辞且已经按照新农合规定程序给予患者报销补偿的,一经查实,所有责任全部由经治医疗机构承担,并纳入对定点医院和相关科室的考 核。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补偿的 范围: 1、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自费药品费用超出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的部分; 2、挂号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人费、护工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医路费、外请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点名和预约手术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生优价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等费 用; 5、凡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等; 6、凡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计、药枕、药垫、助听器、胃托、子宫托、护膝等; 7、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 用; 8、由于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包括违法驾驶)、医疗事故和工伤等造成的一切费用 ; 9、出国以及到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 10、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11、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和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费用 ; 12、凡住院患者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属于患者或家属要求使用超标准病房的,患者或家属须在病历上签字,超出部分床位费用由患者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八章 补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合患者在县境内住院时属单病种定额付费的,只需向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定额中个人应交纳的费用,补偿部分在患者出院后,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结算;参合患者在县境内住院时不属于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的,出院当日凭有效票据及证件(含住院医药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等)到就诊医院合疗科审核,按标准进行 补偿。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或急诊在异地住院时,住院医药费用全部由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按规定补偿。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基金不予补 偿。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并实行公示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疗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时,必须具备的材料; 1、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 2、住院诊断证明原件; 3、在县境内住院治疗的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原件(经办中心审查后退回),在县境外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内容以市级定点医院直通车报销办法规定为准); 4、住院医药费用的合规票据及费用清单; 5、外出打工、探亲或急诊者还需提供工作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医院等级证明,急诊入院的需提供急诊入院诊断证 明。 第三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6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留待年终考核后按规定予以支付。对省、市级定点医疗合规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标准应在签订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 第三十三条 二次补偿按照《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咸合疗组办发〈2008〉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申请,县合疗办审批科室、医护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对其医院、 职责: 1、对就诊病人通过核实合疗证、身份证、照片等进行身份确认,并认真详实宣讲合作医疗政策,提供必要的资料宣传; 2、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用药和收费等有关规定 ; 3、免费提供费用清单、为病案资料核实提供方便; 4、按规定做好就诊病人费用的结报工 作; 5、配合合作医疗业务管理机构做好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单病种政策、入出院判定标准、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完善各种医疗文书,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合理用药,规范治疗。严禁做不合理的检查和治疗,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病人,特别是重、危、疑难病患者 。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合作医疗工作,成立由2—5名熟悉合疗业务人员组成的合疗科,负责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等管理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合患者建立门诊或住院病历,要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就诊及住院情况,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能超过药品总费用的 5%。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和各级卫生、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分解收费,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参合患者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审核就诊者所持的有效合作医疗证件,凡与本人不符的应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同时加强日常巡视,防止借证住院、挂床住院现象的发生。否则,该病人所报销的一切医药费用由定点医院支付,并通报批评,同时按管理服务协议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参合患者就诊住院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首诊医师必须对合作医疗参加者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负责 到底。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工作失误所致的医疗纠纷、医源性并发症、后遗症、事故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就诊医院负责承担。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严格审核,对将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和自费药品费计入医疗统筹基金范围报销的,一经查实,所报销的一切费用予以复核,由定点医院支付。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检查、化验、治疗、药品等服务项目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由病人签字后方可实施,费用由病人自付,否则由定点医院支付。 第十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合疗监督委员会对县、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镇(社区)、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召开。每年召开1—2次,主要听取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县合疗办反馈。县合疗办接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后需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合疗办设立投诉电话,印制在合作医疗证上,同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投诉,县合疗办要作好详细记录,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县合疗办的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五十条 实行社会监督。聘请有关监督机构的人员及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开、公示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坚持做到“四公开,一公示”,即:公开权利与义务;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用药目录;公开药品价格;每月底由镇(社区)合疗专干、乡医在乡、村两级张贴参合患者补偿情况的公示。 第五十二条 实行检查督导制度。乡村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的合作医疗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县合疗办要不定期开展合作医疗的检查督导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检查处理意 见。 第五十三条 实行合作医疗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汇报工作。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考核制度。由县新农合管委会组织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对在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五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构处理。 1、将本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 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 的。 5、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6、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 ; 7、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依据《执业医师法》予以处理,并建议单位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规范、用药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收费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 4、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药方、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5、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7、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8、自费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超出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字而发生纠纷的费用 ; 9、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1、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重大损失的; 2、徇私舞弊的; 3、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补助项目的 ; 4、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 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1年修订)》文件自行作 废。 附 件1: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 2: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附件1: 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2版 )序号 病种名称 合疗备 注 一级二级三级补助 医院 医院 医院 (元) 单胎,限产科建设达标单位。1 正常分娩 850 1500 300 双胎住院费用定额、合疗补助 定额均按1.4倍计算。无医学指2 剖宫产 2800 4100 1300 征的剖宫产,执行正常分娩的 合疗补助定额标准‎‎ 3400 4200 2720 单侧手术治疗 3 卵巢肿瘤(良性) 4400 5500 3520 双侧手术治疗 3400 4200 2720 手术治疗 4 异位妊娠 3800 4600 3040 腔镜治疗 5 稽留流产 800 900 1100 720 3100 3500 4500 2800 手术治疗 6 子宫肌瘤 3460 3900 4900 3120 腔镜治疗 7 前庭大腺囊肿 1240 1400 1800 1120 手术治疗(局麻) 8 单纯性阑尾炎 2040 2300 3500 1840 手术治疗 单侧手术治疗 2040 2300 3500 1840 (不含补片) 9 腹股沟斜疝 双侧手术治疗 2660 3000 4500 2400 (不含补片) 10 胃穿孔 3550 4000 4600 3200 手术治疗(修补术) 11 输尿管结石 1200 1600 960 体外碎石 12 膀胱结石 1200 1600 960 体外碎石 1200 1600 960 体外碎石 13 肾结石 4000 5200 3200 切开取石 880 1000 1800 800 单侧手术治疗 14 睾丸鞘膜积液 1150 1300 2400 1040 双侧手术治疗 15 精索静脉曲张 1600 2200 1280 高位结扎 16 精索鞘膜积液 1600 2200 1280 鞘膜切除术 17 肛瘘 1960 2200 2600 1760 手术治疗 18 痔疮 1330 1500 2600 1200 手术治疗 2700 3300 2160 手术治疗(单侧) 甲状腺肿瘤 19 (良性) 3500 4300 2800 手术治疗(双侧) 20 胆囊息肉 3200 3600 4600 2880 常规手术或腹腔镜治疗 21 结石性胆囊炎 3200 3600 4600 2880 常规手术或腹腔镜治疗 22 前列腺增生 4500 5600 3600 汽化电切 乳房肿瘤 1700 2200 1360 手术治疗(单侧) 23 (良性) 2400 3100 1920 手术治疗(双侧) 24 青光眼 2600 3200 2080 手术治疗(双眼) 单侧超乳+晶体植入 3200 3800 2560 (晶体限价800元以内) 25 白内障 单侧囊外+晶体植入 2900 3400 2320 (晶体限价800元以内) 1200 1500 960 单侧手术治疗 26 上睑下垂 1600 2000 1280 双侧手术治疗 27 单纯性翼状胬肉 1240 1400 2100 1120 手术治疗 28 慢性泪囊炎 1400 1800 1120 鼻腔泪囊吻合术 880 1000 1500 800 单侧手术治疗(局麻) 29 慢性扁桃体炎 1060 1200 1800 960 双侧手术治疗(局麻) 30 鼻息肉摘除术 1500 2000 1200 手术治疗 31 急性肾盂肾炎 1770 2000 2600 1600 32 急性肾小球肾炎 1600 1800 2400 1440 33 急性胆囊炎 1600 1800 2400 1440 34 细菌性痢疾 1150 1300 1900 1040 35 腮腺炎 620 700 1100 560 36 小儿支气管肺炎 1060 1200 1700 960 37 婴幼儿腹泻 620 700 900 560 小儿急性扁桃体 38 710 800 1100 640 炎 39 肺炎 970 1100 1600 880 40 病毒性肝炎 2660 3000 3600 2400 急性活动期 41 高血压(3级) 2040 2300 2800 1840 42 结核性胸膜炎 2130 2400 2800 1920 43 病毒性心肌炎 1950 2200 2800 1760 附件2: 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 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健康稳步推进,根据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关于全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服务、受益”的新农合目标要求,开展 农民“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大病才到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逐步达到参合 ”,从小病入手,不断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保障参合农民的健康和利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陕卫农发[2008]3号)、《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合疗组办发,2008,23号)要求,门诊补偿使用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病补偿)按照人均年筹资标准的20,核算。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年底可以相互调 剂。 第四条 供方准入。门诊统筹只在镇、村两级实施,严格实行定点资格审批制度。县合疗办负责定点资格的审批和管理,镇合管站、乡镇卫生院合疗科负责日常监管工作。资格审批坚持按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五条 医疗机构直补。门诊统筹补偿实行“直通车报销办法”,参合农民在定点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接受门诊治疗,接诊医疗机构直接用门诊补偿金冲抵患者的门诊缴费。 第六条 程序简明。门诊统筹补偿采取填写回执的方法。参合患者在县内所有开展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自由就诊,各接诊机构不得推诿、拒绝。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七条 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由县合疗经办机构确定区域内试点镇(社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上年度试点机构全年门诊人数×1.25核定其年门诊基数,按年门诊基数×人次拨付额,确定门诊统筹预算总额,门诊统筹预算总额年度确定后不 再调整,由试点镇(社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包干使用。逐步推广到全县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 经费预拨,绩效挂钩。门诊统筹试点中,县合疗经办机构确定试点定点镇(社区)卫生院和试点定点村卫生室及其门诊统筹预算总额后,按季度预拨付门诊统筹预算,前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拨款依据。当年实际门诊量作为下年度门诊基数的依据。当年结余不超过预付总额15%归己,超过15%部分扣回基 金。 第九条 镇(社区)卫生院 、村级门诊统筹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50%、55,。村级月次均门诊费用不超过25元;乡级月次均门诊费用不超过45 元。 第十条 单人定标,整户封顶。门诊统筹个人允许报销指标为每人年60元;整户门诊统筹设定封顶线,封顶线设置为60元乘以本户合疗本内人数之积。当年新生儿随参合母亲在出生时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新生儿的家庭封顶线相应增加一人 。 第四章 门诊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包括 : 1、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门诊人次,,元(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 元 2、医技检查费(仅限于乡级医疗机构):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3、药品费(按《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基本用药目录(2008版)》内药品)。实施门诊统筹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全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200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范围使用药物,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第十二条 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1、《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版)》之外的药品费用; 2、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 3、超过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医疗费用 。 4、县及县以上或本县内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5、《礼泉县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不予补偿范围的费用 。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社区)合管站),负责配合县合疗办开展《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镇(社区)合管站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2、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 3、按照《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 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专用处方管理制度。门诊处方使用专用处方,内容规范,除符合卫生管理部门处方规范要求外,必须由患者保留一联回执备查,另一回执作为核查凭证。处方上还需反应以下内容:患者合疗证号、患者门诊总费用、减免费用、患者负担费用、患者签名。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二个品种 。 第十六条 实行门诊登记上报制度。每日门诊记录规范、清晰,反映内容需增加患者合疗证号、患者门诊总费用、减免费用、患者负担费 用。 第十七条 实行合疗证消费填写制。门诊费用当日填写在患者合疗证上,包括费用总额、补偿金和门诊统筹结余额。由合疗管理人员和患者 签名。 第六章 服务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必须加强标准化建设,经镇(社区)合管站和卫生院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县合疗经办中心审批,发给“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严格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对不具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的医疗机构将实行逐步淘汰 。 第二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本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村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患者,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 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后直接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0日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处方的第二联上报镇(社区)合管站审核,镇(社区)合管站每月26日上报县合疗经办机构复审,县合疗经办机构按审核后金额拨付镇(社区)合管站。 第二十四条 镇(社区)合管站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合 作医疗证、处方、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台账四相符。门诊补偿费用由镇(社区)合管站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专账。 第二十五条 镇(社区)卫生院、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药品要严格按照药品“三统一”要求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门诊统筹基本信息公示制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收费标准、减免标准、常用药品价格等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患者监督。患者如对门诊治疗有意见,可将回执联投入监督举报箱内。 第二十七条 建立门诊统筹减免信息公示制度。县合疗经办机构每月将门诊减免情况在县城进行公示,镇(社区)、村定点医院机构每月将门诊减免情况在镇(社区)、村政务、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抽查制度。县、乡合疗经办机构要定期抽查,不定期检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工作的运行情况,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门诊医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行为,并把检查结果和绩效考 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建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入、退出制度。各试点镇(社区)要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入、退出条件。优先选择服务质量高,群众信任度高,管理规范,医疗文书符合标准和规范的镇、村医疗机构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县级合疗经办机构按照医疗单位申请、专家组考察验收、向社会公示、签订服务协议、纳入管理范围的工作程序,确定全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对不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工作要求,绩效考核指标不合格的门诊统筹定点单位,第一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取消定点资格,后续定额不予拨付,年度内不予恢复定点资 格。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诊疗符合规范,药品费用不超标,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复诊率不超过20,。村转乡转诊率不超过20,,否则,相应扣减下年度预算总 额。 第三十一条 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比重明显高于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违约金数额,收取5,10倍违约金。也可从下期支付款中扣除。对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门诊统筹定点单位除核减补偿额外,可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及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者,由县合疗经办机构会同县卫生局 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 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肆意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虚挂病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和“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填写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疗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将本人新型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以及其它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县级合疗管理经办部门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停止当年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门诊统筹工作中,对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县级合疗经办机构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医务人员要遵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严禁开大处方,凡超出限额的部分在拨款时扣回,充填到基金中。中医处方比照西医处方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单次处方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抗生素不超过2种。凡超过品种数,即使未超过限价金额,全部扣回充填到门诊统筹基金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2011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合疗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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